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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欠款答辯狀

答辯狀1.05W

雖然如今經濟發展較快,但是欠款糾紛還是時有發生,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企業欠款答辯狀,內容僅供參考。

企業欠款答辯狀

企業欠款答辯狀1

濰坊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以欠付機器貨款爲由向濰坊市奎文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剩餘的購貨款項,現被告就本案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其提供的機器存在質量問題

xxxx年3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供貨協議書》,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某牌膠印機(型號HG452B)(以下簡稱該機器)一臺,售價95萬元人民幣,以生產廠隨機產品規格技術書爲質量要求,約定原告應提供符合產品執行標準的機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規定,原告應該嚴格的按照協議的約定,向被告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機器,但實際情況是原告並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其未提供質量合格的產品,原告向被告交付的機器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

二、原告也未按約定履行對產品的保修義務

原、被告簽訂的《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供貨協議書》約定:對該設備的保修期爲一年,設備出現故障原告應及時派出技術人員進行維修,一般應在48小時內(除在途時間)人員及配件到位,超出約定時間須提前通知,並且約定生產廠對保修期內出現的重大質量問題且不能修復的設備,原告有權要求換貨。協議簽訂後,被告按協議約定的支付時間向原告人共支付了大部分貨款。而原告提供的機器僅使用了3個月後即出現問題,在被告的反覆要求下,原告也進行過幾次維修,但其反覆的修復工作並未將機器修好,該機器始終無法正常進行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原告未能按協議的約定向被告提供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機器,在機器出現問題的情況下就應採取補救措施來進行維修,使該機器正常運轉。但事實上,原告的幾次修理始終未能將該機器修復,無法使其正常運轉。出現本案糾紛的原因在於,原告未能履行雙方的協議向被告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在先,導致其短期內即出現質量問題無法正常運轉,又未能盡到及時有效的進行補救,將該機器修復完好,導致該機器自一直無法正常的使用,影響被告的正常經營並造成了很大的損失。

三、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機器未安裝調試合格,依據雙方的約定,被告不應向原告支付剩餘的貨款

依據雙方簽訂的《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供貨協議書》第九條第3項約定“剩餘貨款350000元需於安裝調試合格後,從xxxx年6月份開始每月25日前付貨款”,但原告向被向交付機器後,未能安裝調試合格,且經原告的幾次修復,機器仍舊無法正常運轉,基於前述的約定和相關的事實,被告在原告提供的機器無法正常工作的情況下,無法向原告支付剩餘的貨款。

四、原告未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向被告承擔產品質量不合格的補舊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四十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情形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的產品,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購進僅三個月即出現問題不能正常使用,且經被告的反覆要求,原告多次修理也不能將機器修復正常。這樣情況下,依據前述法規的規定,原告應就該機器向被告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義務。而原告在被告的多次要求下,拒不履行上述義務,至使被告處於極爲尷尬的境地:原告已經嚴格按照合同履行了絕大部分義務,支付了大部分的貨款,但是購進的機器卻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要求原告退貨、換貨均遭拒絕,要求原告維修,但在原告反覆的維修始終不能解決問題,自購進三個月就出現問題,一直持續至今。被告本着最大的誠意一直與原告協商解決方案,不料原告卻將此事訴至法庭。

綜上,被告被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認爲,原告未按雙方簽訂的《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供貨協議書》向被告提供質量合格的產品,其修復工作也無法使機器正常工作,導致被告無法繼續向其履行支付剩餘貨款的義務,故原告濰坊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無理,應當依法應當予以駁回,以維護法律的公正,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濰坊市奎文人民法院

  答辯人: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企業欠款答辯狀2

答辯人:XXX有限公司,地址:XXX,法人代表:XXX

被答辯人:XXX,女,53歲,漢族,住址:XXX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提起的借款糾紛一案,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出示的所謂借條純系僞造,真實性不認可

xxxx年至xxxx年被答辯人XXX任答辯人公司總經理,全權管理公司的生產、運營工作,公司財務收支均需被答辯人簽字確認。被答辯人任職期間,公司資產、財務資料、財務專用章全由被答辯人掌控,公司賬目覈算不規範,現金管理極度混亂。

xxxx年,答辯人公司因人事變動,免去被答辯人職務。爲此,被答辯人耿耿於懷,利用職務之便私蓋財務專用章,僞造一系列“借款證據”,設計一出與答辯人之間的借款糾紛。

首先,被答辯人出具的“集資款”收據(日期爲xxxx年6月3日)的真實性不認可。答辯人作爲公司法人,向職工集資需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答辯人從未向主管部門申請過集資,被答辯人出具的所謂集資款收據純系僞造。即便真有所40072.96元的“集資款”發生,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明確認可該筆款項早已連本帶利收回。其次,被答辯人出具的七份“中國建設銀行現金交款單”純系僞造。該七份銀行現金交款單與答辯人公司原始憑證內容不符:一是記錄內容不一致;二是沒有銀行蓋章;三是表格制式從xxxxx年到xxxxx年全是統一格式,沒有變化;四是被答辯人出具的銀行現金交款單爲第二聯“貸方憑證”,應爲銀行存根,被答辯人無權獲取。以上種種,足以證明該七份銀行現金交款單的虛假性。再者,被答辯人出具的2份借條(日期爲xxxx年7月20日和xxxx年2月27日)也系僞造:一是該2份借條記錄內容存有歧義;二是沒有原始的收入、支出憑證;其真實性無法認可。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任何借款糾紛!相反,被答辯人可能要承擔侵佔公司財產的刑事責任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任何借款糾紛!相反,被答辯人利用職務之便,乘公司管理混亂、賬目覈算不規範之機有大量舞弊行爲。透過審計發現,由被答辯人領取將近三十萬的現金沒有支出憑證,還有幾十萬的現金支出沒有任何人簽字,無法確認現金流向。被答辯人很可能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產。爲此,答辯人保留追究被答辯人侵佔公司財產刑事責任的權利。

綜上,被答辯人出具的所謂借條純系其利用職務之便自行僞造,真實性不予認可。因此答辯人懇請貴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利,並追究被答辯人僞造證據的責任。

此致

  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