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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一笑事件引發的互聯網慈善的思考

近來,“羅一笑事件”的劇情不斷更新,從集體愛心爆棚到控訴“帶血的營銷”到對羅爾的道德懷疑和指責。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羅一笑事件引發的互聯網慈善的思考的內容,歡迎大家檢視。

羅一笑事件引發的互聯網慈善的思考

近來,“羅一笑事件”的劇情不斷更新,從集體愛心爆棚到控訴“帶血的營銷”到對羅爾的道德懷疑和指責。這場“互聯網慈善鬧劇”也讓人驚醒,慈善已經進入互聯網時代,並顯示出野蠻生長之勢。

目前,中國的互聯網用戶已達9.8億。隨着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每個人都可以成爲互聯網上的一個節點。除了購物、學習、社交,普通人也可以透過互聯網平臺爲需要幫助的人獻出愛心。但 “羅一笑事件”卻讓我們看到了慈善在互聯網這個平臺上的失控。

今年9月1日,我國首部《慈善法》正式施行。互聯網慈善進入了有法可依的時代。

《慈善法》明確規定,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臺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慈善組織透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資訊平臺發佈募捐資訊,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佈募捐資訊。

羅爾本人在《我承認,我被錢砸暈了頭》一文中說到,因爲“不想去搶佔有限的公益資源”、所以他放棄了募捐,選擇了由朋友公司有條件救助這種方式。但實際上,透過微信的讚賞功能,羅爾獲得了超過200萬元的“捐款”。羅爾的行爲是否可以只理解爲個人求助而不受《慈善法》管理呢?

《慈善法》中的慈善募捐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包括面向社會公衆的公開募捐和麪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法律並未區分個人求助和慈善募捐,但強調募捐的資質問題。羅爾本人及其合作的營銷賬號不具備募捐資質,從實際的行爲和效果來看,仍可以看作是廣義的募捐,應該受到《慈善法》的監管。

根據《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按照羅爾實際的“擁有三套房”生活狀態,其在文章重披露的自己的經濟狀況顯然與實際不符。

但法律和監管對類似羅爾這樣的資訊缺失、隱瞞卻缺少問責機制。

11月22~23日,第八屆“中國非公募基金會發展論壇”在上海舉行,衆多非公募基金業內人士聚集在一起商討中國慈善發展的未來,其中互聯網慈善成爲重要的討論內容。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互聯網爲慈善開啟了一扇新的大門。

上海交通第三部門研究中心主任徐家良在會議上表示,互聯網出現讓慈善超越了時空,把原來面對面的熟人之間的幫助擴展到互聯網上不熟悉的人之間。這是技術上的革命所帶來的人類行爲的全面變化。

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的副局長劉振國總結了互聯網慈善有三種功能:第一,互聯網能夠增加慈善的參與性。互聯網慈善基本上可以做到人人慈善,改變目前中國的慈善主要是機構慈善,捐款中百分之七八十來自企業捐款的現狀。第二,資訊公開。《慈善法》專門對資訊公開進行了規範。互聯網衆籌求助平臺不但需要把受助者個人資訊公開,也要求提供醫院的診斷和病例,同時要擔保真實性。第三,問責。我們可以透過互聯網建立一整套的問責體系。

但隨着互聯網這扇大門的開啟,這三種功能在實踐中卻不乏漏洞。

首先,平臺混亂,責任不清,特別是事先審查和事後監管的程序。微信可以透過讚賞籌款,但微信到底有沒有作爲籌款平臺的資質呢?輕鬆籌等可以公開籌款的平臺大多隻提供衆籌平臺,既不承擔對實質事項的嚴格審查責任,也不管事中事後監管。

其次,商業利益氾濫。衆多互聯網衆籌機構在提供衆籌平臺時要收取一定的平臺費。據齊魯晚報今年5月報道,一位患腦瘤4歲女童透過衆籌平臺募集到9萬多善款,但卻要被扣除2%的平臺費。如此高的平臺費讓公益在商業利益面前黯然失色,平臺擔負的責任與獲得的利益也明顯不相符,“輕鬆籌”變成了平臺的“輕鬆賺”。

再次,募捐與個人求助界限模糊,法律適用範圍不清晰。從“羅一笑事件”的灰色屬性,讓人看到普通人在互聯網進行慈善捐助時的巨大漏洞。個人是否可以在互聯網上爲自己求助、募捐?個人求助是否應該受《慈善法》以及相關法律約束?平臺監管、資訊公開與法律事後問責是否都已到位?

互聯網讓世界變得越來越平,也爲慈善提供了更加平等和廣闊的空間。但伴隨着自由而來的野蠻生長和監管缺失,卻不容忽視。個體如何利用正規、有效的平臺合法、合規、合理地尋求社會幫助,是慈善在互聯網時代亟需解決的問題。

互聯網時代的慈善集愛心、道德、商業、法律爲一身,但歸根到底,慈善最根本的是人性的關愛,人性的關愛在互聯網產生之前就已經存在了,有或者沒有互聯網也是存在的。互聯網擔負的使命應該是幫助我們打破時間、地域、文化、語言的障礙,讓人性的關愛可以傳達到更遠的地方。

對於羅爾事件,如果輿論止於鞭撻就太可惜了,如何由平臺入手從制度上規範,讓商業力量與羣衆的愛心更好地參與到社會救濟中,才應是討論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