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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資格考試:自制工裝及工位器具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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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資格考試:自制工裝及工位器具進項稅

【問題】

我公司自制工裝、工位器具,可否直接轉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否作轉出處理?

【解答】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第三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

(一)爲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賬務處理時,若自制工裝、工位器具符合上述條件,可確認爲固定資產;否則不能確認爲固定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爲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因此,企業對符合此規定的自制工裝、工位器具應確認爲固定資產。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該固定資產應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爲計稅基礎;按照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直線法計算折舊,准予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自制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徵增值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只要該自制固定資產是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徵增值稅項目),自制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需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做進項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