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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健康管理制度(精選5篇)

職業病健康管理制度

職業病健康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職業病健康管理制度(精選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職業病健康管理制度1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採取一系列管理措施進行職業病防治,細化成制度主要包括以下13項。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並提供人力資源;

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6.組織建立並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二)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責任制

1.明確在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

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職業危害因素整改;

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三)專職職業危害管理人員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規、制度和標準;

2.負責日常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檢查、技術管理、教育以及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組織、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

(四)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責任制

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設施;

3.不違章作業,並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爲,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單位領導彙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並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五)職業危害管理部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制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規定及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在企業負責人領導下組織建立、修訂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參與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

3.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計劃和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二、職業危害監測、檢測和評價管理制度

(一)日常監測

1.明確日常監測人員,並對數據的準確性負責;

2.明確塵、毒、噪聲的合理布點(佈置圖),明確監測時間,並做好記錄(記錄表);

3.規定監測辦法。

(二)檢測和評價

1.按規定委託取得資質認定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的檢測和評價;

2.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若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應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定規劃,限期解決;

3.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時和在設備大修後,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和評價。

三、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一)崗前告知

在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將工作場所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後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二)作業場所告知

1.設定或定期更換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明確具體負責人;

2.設定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將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公示,明確公示方式。

四、職業危害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

1.明確職業危害檢查負責部門和人員,以及相應的任務和職責;

2.明確職業危害檢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節性、節假日前後和一般性、專業性)及檢查週期;

3.明確職業危害檢查內容(包括對思想認識、管理制度、現場環境、職業危害標誌、職業危害設施、工藝、設備、儀表、問題整改等方面的檢查內容);

4.檢查記錄儲存完好;

5.明確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6.明確對事故隱患整改限期要求及複查要求,實現跟蹤問效;

7.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是否分開,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是否分開。

五、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1.申報工作負責人;

2.每年申報時間;

3.申報程序;

4.申報存檔資料。

六、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1.明確教育培訓負責部門和培訓對象(負責人、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在崗員工、新進員工、轉崗人員、外來人員、臨時工作人員等);

2.明確各類人員接受職業危害教育的內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規、事故教訓、職業危害基本技能、常識、經驗等)及教材;

3.明確培訓應達到的目的及資格要求;

4.明確教育方式、培訓時間、考覈方式;

5.明確必須持證上崗的人員,依法接受有關培訓、考覈(包括複審)管理規定的要求。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1.制定職業危害維護檢修規定;

2.明確維護檢修單位和檢修人的職責範圍;

3.明確檢修的種類;

4.各類檢修作業應當遵循的規程或規定;

5.檢修的程序和要求;

6.檢修的記錄要求;

7.檢修的驗收要求。

八、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明確配備標準;

2.明確採購及特種勞保用品供應方的資質審驗辦法;

3.明確勞保用品的發放、使用、報廢管理辦法和管理責任人。

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一)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職業健康監護委託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卡;

4.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三)職業健康檢查

1、開展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2、開展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監管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3、開展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開展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

十、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建立健全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並張貼在操作崗位。主要包括內容:

1.生產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點操作的複覈、操作過程的職業危害要求和勞動保護;

3.異常情況處理和報告;

4.工藝衛生和環境衛生。

十一、職業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確職業危害事故報告程序和內容,調查、處理程序及要求;

2.“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有關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預防措施不放過、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原則的要求;

3.事故檔案管理和事故臺帳。

十二、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職業危害管理制度

1.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資質要求;

2.對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教育和檢查辦法;

3.職業危害協議簽訂要求。

十三、應急救援預案管理

1.成立應急機構,明確各人員應急救援管理責任;

2.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保證資金,經論證後由負責人批准發佈實施;

3.明確重大職業危害應急救援的宣傳、學習、教育、演練等相關工作。

職業病健康管理制度2

1、目的

1.1爲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作業環境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規範職業健康監護,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1.2本礦員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得的疾病。本礦的職業病主要有:生產性粉塵與塵肺;噪聲及噪聲聾、振動及振動病、異常天氣條件及有關職業病等。

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包括: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礦山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職責

3.1安全科負責制訂完善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計劃;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監測,按規定做出報告;參與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2安全科負責組織安排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人員的就業(上崗)前體檢、在崗期間的體檢、定期體檢、離崗時體檢和特定的體檢,對職業禁忌者提出處理意見。

3.3安全科負責組織實施本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礦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工作;負責本礦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勞動衛生培訓,指導正確使用、維護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4、管理制度

4.1職業病危害告知與教育

4.1.1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應在醒目處設定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4.1.2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處設定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告知產生有害因素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4.1.3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後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員工。

4.1.4各職能部門、班組應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1)職業危害辨識

2)職業危害後果

3)自我防護方法

4)職業危害報告方法

4.2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治理

4.2.1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礦山對可能產生的有害因素強度(濃度)及對工人健康的影響進行評價,並制訂切實可行的防護措施。

4.2.2治理項目的設計應本着投資小見效快的原則,儘可能採用成熟、先進的治理技術和方法;對於投資較大的治理項目,主要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對項目的可行性認真分析研究,設計方案確定後,於某某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職業病安全預防措施計劃。

4.2.3嚴禁生產單位將有害作業轉嫁、外包或以聯營形式交給沒有防護設施的企業。

4.3職業危害控制

4.3.1針對礦山存在的粉塵、噪聲與振動、有毒有害氣體、高溫與低溫等職業危害因素,採取下列控制措施:

1)工程控制措施;

2)管理控制措施;

3)個體防護措施。

4.3.2在生產作業場所運用先進技術或採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勞動條件,確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4.4作業環境職業衛生管理

4.4.1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代表點,由安全科配合政府職業病防治部門共同確定或定期修訂。安全科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定點清單》,各班組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代表點處,明示該點的名稱、濃度標準、濃度實測值等內容。

4.4.2安全科統一編制“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計劃”,委託政府職業病防治部門進行作業環境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做出衛生學評價。安全科將評價與監測結果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臺帳》。

4.4.3各班組對監測超標的職業危害因素作業區進行治理,對於因設備或工藝存在的困難或尚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應採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

4.4.4作業環境中必須保證操作區域有充足的照明,班組設備佈局、物料堆放、班組通道以及生產區域的地面狀況應滿足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

4.4.5礦山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佈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4.5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的管理

4.5.1安全科制定下達年度體檢計劃,依據年度體檢計劃,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職業性健康體檢,並建立和妥善保管職業健康檔案。

4.5.2職業性健康體檢類別包括從事接觸有害因素作業人員的上崗前體檢、在崗期間的定期體檢、離崗時體檢及應急性體檢。

4.5.3各班組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的員工從事接觸有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4.5.4對在職業性健康體檢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及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的員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5.5在職業病普查中發現的可疑病人,體檢單位應及時通知各班組和衛生所,衛生所會同安全科根據病人的職業危害接觸史、現場勞動衛生資料、病人的臨牀表現和化驗檢查結果等綜合分析後做出初步診斷,再安排其到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

4.6職業病的診斷和治療

4.6.1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在非普查期要求做職業病診斷者,須經班組同意,併到衛生所申請診斷職業病的正式報告和相關資料,到安全科辦理有關手續。

4.6.2已被確診爲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者,在治療後被確認不能從事原工種的員工,由安全科在兩個月內將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者,必須在半年之內將其調離。

4.6.3職業病人的門診治療,應由專職醫生開具處方,並經衛生所領導審批後再到定點醫藥機構取藥、報銷。

4.6.4需立即搶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後居住原籍的職業病人,可在附近國家定點的職業病醫療機構診治,報銷醫療費用時須持有病歷、診斷書和用藥清單等有關資料,經衛生所認定,領導審批後給予報銷。

4.6.5列入工傷統籌的職業病人,醫療費用按照工傷統籌有關程序辦理,未列入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執行,醫療費用在勞動保險費中支付。

4.6.6職業病人患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不享受職業病醫療費用待遇。

4.6.7安全科按照《職業病例登記表》建立職業病例登記臺帳,定期進行統計和分析。

4.7職業危害申報

4.7.1安全科負責安排職業衛生負責人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申報資料包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和下列有關資料:

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佈情況;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採取電子和紙質文字兩種方式。透過“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與備案管理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加蓋公章並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連同有關資料一併上報所在地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4.7.2生產經營單位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

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5、相關資料、記錄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任命檔案》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回執》

《職業危害檢查、監測記錄》

《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危害辨識分析報告。

二、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1、對全礦職工必須經常地、系統地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不斷提高企業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的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自覺性,提高廣大職工的安全技術水平,使廣大職工瞭解不安全因素和潛在職業危害的存在,掌握髮生事故的客觀規律,學會識別控制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本領,正確地進行操作,安全地進行生產。

2、新進礦的職工由安全科安排,分別由安全科(礦級教育)、部門、班組進行教育,並填寫三級教育卡片,憑“三級教育卡”發放勞保用品,未辦三級教育卡者一律不準上崗操作。

3、特殊作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市局或有關部門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發放“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準獨立上崗操作,並按期進行復訓教育,安全科對教育情況登記建卡。

4、凡休假七天以上返崗必須經班組進行復工安全教育。調換及離開操作崗位三個月以上的工人由礦級進行教育、復工教育,並填寫換崗工安全教育卡,以此卡領取勞保用品,否則一律不準重新上崗操作。

5、堅持班組每週結合車間生產特點,事故隱患,事故教訓進行形式多樣的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搞好安全生產。

三、職業危害預防制度

1、爲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保證職工身體健康,有效預防職業病發生,制定本制度。

2、遵守國家有關勞動衛生法規標準,接受衛生部門的監督。

3、定期對職工進行崗前培訓和在崗期間的職業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

4、認真執行健康查體制度,對新入職人員進行一次查體,在職期間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查體,凡有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從事有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作業和繁重的體力勞動,職工離職時進行一次健康查體。

5、定期爲職工發放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對部分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使用要定期進行培訓,使職工正確佩戴和使用職業衛生防護用品。

6、加強防塵宣傳教育,儘可能採用溼法作業,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7、不斷改進生產工藝,選擇低噪音設備,降低發生體的輻射聲功率。

8、對確診爲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調離工作崗位,安排進行合理的治療或療養,患者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職業病健康管理制度3

一、目的

1.1爲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1.3凡在公司區域內的部門以及全體員工,應嚴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職業健康管理制度適用於中聯萬基水泥有限公司。

三、術語及定義

3.1職業健康:是預防因工作導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惡化。主要表現爲工作中因環境及接觸有害因素引起人體生理機能的變化。

3.2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3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勞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屬於國家公佈的職業病範圍的疾病。

四、職責和管理要求

4.1職業病防治委員會

公司成立職業病防治委員會,總經理任主任,公司常務副總爲副主任,各部門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爲成員;安全環保辦公室爲職業健康的日常管理機構。

4.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健康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並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4.1.2審定職業健康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並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係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4.2安全環保辦公室職責

4.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4.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衛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並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4.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部門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4.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4.2.5負責公司員工職業健康檔案的建立及歸檔工作。

4.2.6會同行政人事部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2.7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以及在崗期間定期的職業健康檢查,並負責對其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告知本人。

4.2.8開展職業病防治衛生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提高勞動者自我防護能力。並按規定發給勞動者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督促、指導其正確使用。

4.2.9負責對在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告知員工,員工崗位變動時,及時向員工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4.2.10對有害作業場所應採取隔離等防護措施,設定警示標識,配備必要的衛生防護設施。

4.2.11發生職業性中毒事故時,作業部門應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職業病防治監測。

4.2.12被診斷爲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積極與行政人事部協調,按規定安排治療或調換工作崗位。職業病患者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3各職能部室職責

4.3.1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衛生標準,並認真執行。

4.3.2監督有害作業並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部門目標管理。

4.3.3參與本公司重大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4.3.4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按規定進行監測。

4.3.5組織員工對職業病防治情況實施監督。

4.3.6教育督促員工遵守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4.3.7對有害作業場所進行監督,並向公司提出職業病防治建議。

職業病健康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確保我廠經濟的持續發展,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職業病是指本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高溫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本企業所設立的職業病危害場所監測點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均按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內容對照本企業相關職業病因素而定。

第四條:企業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設立職業病防治管理崗位,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結合崗位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程序、操作規程,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五條:各分廠、車間有一名領導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依法參加針對本部門使用的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的臨時工的工傷社會保險,以分散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

第六條:本企業實行職業衛生專職管理監督制度,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體制,企業職業衛生行政部門(職防工作領導小組)對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崗位,職業病防治的基礎管理及各項制度法規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覈。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由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組成。

第八條:設立廠級職防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職防工作的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總經辦負責人擔任。組員由負責環保安全的管理人員生產部負責人開發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組織管理,制定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依照法律和本企業職防管理細則對本企業內各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實行檢查、監督和考覈,負責全廠範圍的職防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九條:本企業職業病防治的職能管理部門總經辦,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一名,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基礎管理,組織聯繫相關的體檢、監測及評價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關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各用人單位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本企業內必須設定其專職或兼職職防管理員,負責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各項任務,在本單位的組織、落實,負責檢查、監督各項職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本單位有效執行。

第三章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應將對其所從事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後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之對方,並在勞動合同中註明。

第十二條:本企業用人單位在錄用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作的職工之前需對要錄用者做專項職業健康檢查,即崗前體檢,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職業。

第十四條: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安置,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在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需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病危害崗位調入無職業病危害崗位時也應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必須是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認證的,檢查項目由醫療機構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確定,用人單位須將職工各時期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相關資料建檔保管,並有將檢查結果告之職工的義務。

第十六條:以上十一至十五條是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勞動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應遵守的職業病防治條款,凡因違反以上條款所引起的勞動爭議,職業病糾紛及因此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用人單位承擔其法律責任。並對部門主要領導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派選專人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並由職防管理員定期對上述設施和設備的性能和效果進行檢測,確保正常、靈敏、有效。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在大中修設備或廠房及設施改造時要同時大中修或改造改進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裝置並與主機裝備同時投入執行並確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條: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和裝置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廢置不用或隨意改裝,用人單位如需對上述設施、設備裝置進行更新或改裝,必須經職能部門同意主管廠長批准,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必須爲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勞保用品,保護用品應到市衛生部門認證的勞保用品商店或廠家購買。

第二十一條:勞保器具要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防護器具性能和防護範圍進行正確選用,不準超出防護範圍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購買(領取)、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並應按照勞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以上十六、二十二條是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個人應採用防護管理的措施,也是職業病防護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違反以上所列條款的'用人單位的主要領導將以100-300元處罰,部門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四章 職業衛生監測與職工體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職業衛生監測是生產過程中防治職業病的重要手段,是保證勞動者在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中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職業接觸限值,根據《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本企業各單位定時、定點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測及評價,並向職工定期公佈檢測及評價結果,違反此項條款,不對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評價的用人單位,將承擔由此產生的職業病全部後果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職業衛生專職人員應配合用人部門管理員對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日常觀測,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採取措施,通報有關職能部門,並做出現場監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在做好職防監測評價工作的同時要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和監查紀錄,日常工作由部門職防管理員負責,本企業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專職管理人員要不定期的進行現場監查,做好職防衛生監查管理,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存檔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企業專職職防人員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條款定期與認證的職業衛生部門取得聯繫,組織本企業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進行體檢,專職人員、職能科室必須做好此項工作的組織落實,否則將對部門或個人處以3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各用人單位的職防管理人員要積極配合廠職能部門的工作,按廠職防部門的要求組織好本部門體檢工作,做到不遺漏崗位,不遺漏應體檢的職工,不遺漏項目,違反此條規定,用人單位或其負責人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職業病事故和與其相關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凡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正式職工、合同工,工期一年的臨時職工均應參加健康體檢,健康體檢職防監測及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費用均在生產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條:負責職防工作的職能部門專管人員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要建立健全有關其個人的健康檔案,主要內容有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對於離退或調離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的個人健康檔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遺失,遺失一份處以200元罰款,並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後果。

第三十一條:職工在離崗或退職後,有權索取其個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職防管理人員應如實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蓋章。

第五章 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十二條:緊急救援領導小組是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和事故應急救援的專項機構,由廠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兼職,其職責:制定並整理檢查培訓的計劃和演練,考覈救護人員的業務能力,負責本企業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事故搶救所需的設備、器具、藥品的設定與審批,負責事故現場的指揮搶救,物資調配及相關的對外聯繫工作,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和善後處理。

第三十三條:職業病危害事故搶救小組是發生危害事故時的臨時組織,由企業醫務人員、負責職業病的職能科室,各部門領導職防員、安全員、值班人員等組成,負責對受傷人員的應急搶救運送,保證企業或本部門職業病防護用品設施和搶救器具的完好。

第三十四條:應急救援的設備、器材及藥品一是配備有職業病危害的車間、崗位由部門職防員負責定期檢查、補充和更換;

第三十五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服從緊急救援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採取如下措施:

(一)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以防止事態擴大。

(二)疏通撤離通口,撤離作業人員。

(三)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的材料、設備、工具等。

(四)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勞動者及時搶救。

(五)按規定進行事故報告,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

第三十六條:本管理細則爲勞動合同附件。

第三十七條:本管理細則解釋權在廠職防領導小組。

職業病健康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範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並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二章職業健康檢查機構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在開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的具體辦法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名單、地址、檢查類別和項目等相關資訊,並告知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在該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註欄註明檢查類別和項目等資訊。

第五條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築總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具有相應職業衛生生物監測能力;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與職業健康檢查資訊報告相應的條件。

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備案時,應當提交證明其符合以上條件的有關資料。

第六條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對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當備案資訊發生變化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資訊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變更資訊。

第七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在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範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二)履行疑似職業病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三)報告職業健康檢查資訊;

(四)定期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五)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

(六)承擔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指定主檢醫師。主檢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

(四)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職業衛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標準。

主檢醫師負責確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週期,對職業健康檢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審覈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規範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

第九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勞動者,尊重和保護勞動者的知情權及個人隱私。

第十條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質量控制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實驗室間比對和職業健康檢查質量考覈。

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規範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

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規範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

第三章職業健康檢查規範

第十一條按照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健康檢查分爲以下六類:

(一)接觸粉塵類;

(二)接觸化學因素類;

(三)接觸物理因素類;

(四)接觸生物因素類;

(五)接觸放射因素類;

(六)其他類(特殊作業等)。

以上每類中包含不同檢查項目。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在備案的檢查類別和項目範圍內開展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二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委託協議書,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持單位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三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技術規範,結合用人單位提交的資料,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檢查的項目和週期。

第十四條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以下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並承擔檢查費用: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崗位(或工種)、接觸時間;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等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的項目、週期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 188)執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 235)等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可以在執業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或者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區域內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外出職業健康檢查進行醫學影像學檢查和實驗室檢測,必須保證檢查質量並滿足放射防護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七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在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包括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書面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等情況書面告知勞動者。

第十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同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發現職業禁忌的,應當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第十九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依託現有的資訊平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的統計報告工作,逐步實現資訊的互聯互通和共享。

第二十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儲存時間應當自勞動者最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不少於15年。

職業健康檢查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職業健康檢查委託協議書;

(二)用人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

(三)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總結報告和告知材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做好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按照備案的類別和項目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情況;

(三)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情況;

(五)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疑似職業病的報告與告知以及職業健康檢查資訊報告情況;

(六)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對本轄區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或者複製有關資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備案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未按規定告知疑似職業病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檔案的。

第二十六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職業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指定主檢醫師或者指定的主檢醫師未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

(三)未履行職業健康檢查資訊報告義務的;

(四)未按照相關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規定開展工作的;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按規定參加實驗室比對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質量考覈工作,或者參加質量考覈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3月28日原衛生部公佈的《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