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知識文庫 > 實用文檔

納稅證明不恰當應用的問題解析

納稅證明不恰當應用的問題解析

納稅證明不恰當應用的問題解析

納稅證明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應用範圍越來越廣,影響越來越大,但相關方面在應用納稅證明進行信用建設等社會管理的過程中,由於存在認識誤區,出現了納稅證明不恰當應用的問題。

在建設誠信社會的背景下,由於納稅具有法律強制性,涉及真金白銀,能直接反映納稅人的信用,且與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或生活等密切相關,不少政府部門開始將納稅信用作爲社會管理的一個工具。於是,納稅證明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應用範圍越來越廣,一些地方購房、購車、積分入戶、評比、銀行放貸等都將納稅信用作爲一個條件。但筆者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發現,不少政府部門、社會公衆以及納稅人對納稅證明的認識存在誤區,導致對納稅證明過度信賴或不恰當應用,一些稅務機關在納稅證明的管理上也存在問題,亟待改進。

誤區一:納稅了就表明在當地有生產經營或工作

過去幾年,多地政府出臺了樓市限購政策(目前一線城市仍保留),主要目的在於打擊炒房行爲。本地戶籍或在當地工作的人購房可以說是自住需求,不屬於限購對象。本地戶籍容易證明,外地人在當地工作如何證明呢?政策制定者想到了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社保繳費證明,要求非本地戶籍買房人至少在當地有連續一年的繳稅記錄,以此證明相關人士在當地工作了。但事實上,在現行稅收管理體制下,相關聯繫並不像表面上看的那麼緊密,並不可靠。

目前我國的稅收徵管模式是以納稅人自行申報爲主,也就是說如實按期申報納稅是納稅人的義務,否則納稅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於對稅法的不熟悉或主觀故意,納稅人可能申報錯誤,但稅務機關通常不容易在申報納稅環節發現和糾正,而是透過納稅輔導、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等手段促進納稅人提高稅法遵從度。與此同時,爲提高辦稅效率,稅務機關提供了多元化辦稅渠道,納稅人可以選擇透過互聯網或自助辦稅終端自主完成申報納稅。

住房限購後,社會上出現了大量專門幫購房者搞定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中介。他們大多利用上述徵管模式的漏洞,透過兩種方式滿足客戶的需求。

一是補申報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讓客戶補繳其以往年度的個人所得稅,主動改正過去的錯誤。這本是稅法允許和鼓勵的,但在住房限購背景下被濫用了。很多實際並未在當地工作,對當地沒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在中介操縱下,透過補繳稅方式拿到了個稅完稅憑證。由於稅務機關的重點工作是打擊偷逃稅行爲,對於多繳稅行爲往往不太關注,上述做法大行其道。

二是稅務人員協助納稅人出具虛假的完稅證明,手法多樣。筆者曾遇到這樣的案例:個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因爲換證或者其他原因可能會發生變更,基於此,稅收徵管系統允許對個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等關鍵資訊進行修改。有名稅務人員便利用這個漏洞,在稅收徵管系統中將甲的個人資訊改成乙的個人資訊,然後以乙的名義出具甲的實際繳稅記錄。這種做法非常隱蔽,很難被發現,最後是因爲一個偶然事件才被上級稅務機關發現。雖然該名稅務人員最後被處罰,但相關漏洞仍然存在。

企業的完稅證明也是如此。企業哪怕在當地沒有生產經營行爲,也可以隨意在當地補申報納稅。根據相關規定,投資額在40萬美元以上,年納稅額15萬元以上的企業就可以申辦粵港兩地車牌。此政策的本意是支援確實有生產經營需要的企業辦兩地車牌。但現實中,不少申辦粵港兩地車牌的企業,每年申報繳納的稅款恰好比15萬元多一點,稅務人員下戶調查時根本找不到這家企業,即使企業存在,也根本沒有生產經營行爲。因此可以這樣說,在正常情況下,企業納稅與其生產經營是密切相關的,但納稅證明的作用被放大以後,反倒容易變得不再相關。

誤區二:納稅多就是貢獻大,納稅少就是貢獻小

當前不少政府部門在進行先進評比等活動、銀行在發放信用貸款時,往往將企業或個人完稅憑證上納稅額的多少作爲一個衡量標準。這有失偏頗,不夠公平。

僅從財政的角度來看,當然是納稅多的貢獻大,但從社會經濟效應綜合來看,就未必了。原因是,納稅多少除了和計稅依據(比如收入額、所得額、土地面積)等有關外,還和稅率、稅收優惠密切相關。

稅法中存在各種各樣的稅收優惠,有稅率式減免、稅基式減免、稅額式減免等方式,既有針對地區的,也有針對特定行業的,造成最後實際納稅額的差異。比如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是25%,但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按15%這個優惠稅率繳納,於是,同樣的所得額,高新技術企業繳納的稅額就會比一般企業少40%[(25%-10%)÷25%]。

另外,企業納稅證明上的納稅額與其實際納稅額可能存在差距。稅收徵管法第51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納稅人也可以利用退稅制度來人爲調節各年度的納稅額,比如第一年多報稅款,第二年以申報錯誤或者銷售退回爲由申請退稅。最終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款可能比納稅證明上的完稅額少很多。

所以,不能僅以納稅額多少來判斷企業或個人的社會貢獻度大小,並據此進行相關獎懲。

誤區三:納稅額是不能人爲調節的

在應用納稅證明進行社會管理的過程中,還需要弄清楚一個問題,那就是納稅額是能人爲調節的,企業當期的納稅額多少往往並不能完全反映企業的實際納稅情況。

現實中,很多人認爲納稅額是不能人爲調節的,理由是稅法是剛性的。其實,這個認識存在問題。現實中,稅法存在一定的彈性。比如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制度。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實行按月(季)預繳,下一年度的5月31日前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的申報納稅辦法。基於這樣的制度安排,納稅人可以在總納稅額不變的前提下,人爲控制預繳和匯繳的稅額。如果想提高本年度的納稅額,可以預繳多一些,匯繳少一些。如果想提高第二年的納稅額,則可以預繳少一些,匯繳多一些。再比如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根據相關規定,都是按年徵收,分期繳納,具體的繳納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經常下放到市、縣地稅局)。這導致不同縣區之間的繳納期限不盡相同,有的當年繳,有的次年繳,而且可以隨意改變。進而導致企業的年度納稅額往往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納稅情況。

另外,納稅人經常會由於自查或稅務檢查發現有少繳的稅款,需要補繳稅款和滯納金,補繳稅款的所屬期屬於以往年度,但實際繳納是當前日期,所以當期稅款多可能也與稅款補繳有關,不能完全反映企業的實際納稅情況。

稅務機關應多方面推進納稅證明管理

在納稅證明應用越來越廣泛的背景下,稅務機關應儘快消除上述認識上的誤區,從完善納稅證明資訊、方便查驗、加大宣傳力度等方面推進納稅證明管理。

完善納稅證明資訊,是指納稅證明上的資訊不但要反映納稅人一定期限內實際繳納的稅款,也要反映其應納稅款、抵繳稅款、減免稅額和退稅等資訊。每一筆稅款繳納都要反映稅款所屬期、實際入庫期,以反映是否屬於補繳。自從出現大量透過補繳獲得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的案例後,某市規定補繳的一律不認可,才堵住了漏洞。納稅證明資訊完整還要求儘量出具納稅人在更大區域內繳納稅款的資訊,比如企業在外地繳納的稅款,個人在全市、全省,甚至全國範圍內繳納的稅款。目前徵管數據已在全國進一步集中,相關資訊統計已經不是大問題。除此之外,向納稅人出具用於榮譽評比等方面的納稅證明時,稅務機關可以增加納稅人信用等級或有無涉稅違法行爲的資訊。

方便納稅證明查驗,是指要方便第三方查詢完稅憑證的真僞。傳統的納稅證明以普通紙張爲載體,且無防僞設計,存在僞造成本低、虛開監控難等漏洞。在網絡時代和大數據的基礎上,稅務機關應創新技術,借鑑網絡發票的管理模式,提供方便的完稅憑證查驗方式。比如,A省2013年創新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的開具方式,由納稅人在網上或自助辦稅機上自行打印,形成電子版完稅證明。第三方機構只要登入A省地稅局門戶網站,輸入電子版完稅證明右上角的證明編號或納稅清單右上角的查驗碼和下方的稅款合計金額後,就能查驗該證明的真僞。查驗過程中若出現納稅人提供的電子版完稅證明與網站顯示的納稅資訊不一致的情形,以省地稅局門戶網站顯示的納稅資訊爲準。透過這種方便快捷的開具和查驗方式,A省完稅憑證造假的現象大大減少。

加大宣傳力度,是指要讓完稅證明的第三方使用機構讀懂完稅證明。完稅證明的內容是納稅人申報納稅的綜合反映,不單單是第三方使用機構,就是納稅人自己有時對完稅證明的內容也說太清楚,甚至存在認識的誤區。因此,稅務機關要加大宣傳力度,對完稅證明的內容進行解讀,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讓社會公衆知曉並準確理解其中含義。

相關方面應儘快認識到上述問題,積極採取行動,避免在利用納稅證明進行社會管理的過程中,對納稅證明過度信賴甚至濫用,實現社會、納稅人、稅務機關多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