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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縣制的來歷

郡縣制,是中國古代分封制度之後出現的以郡統縣的兩級地方管理行政制度(類似於現在的行政區劃),幾乎盛行整個封建時代。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郡縣制的來歷,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郡縣制的來歷

1、郡縣制來歷

春秋時代,隨着世卿世祿制被官僚制的取代,地方組織也逐漸由采邑制轉爲縣制~郡制。縣與郡的出現,同春秋時的政治形勢的發展有密切的關係。春秋初期,諸侯國內普遍實行采邑制度。到了中後期,由於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和按田畝徵收賦稅,原有的采邑制度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這時,一些國家在所佔有的領地的地方推行由國君直接管理的縣郡管理體制。最初的郡大多建於邊境地區,區域雖大,地位卻比縣低。晉國的趙簡子曾於公元前493年宣佈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左傳》哀公二年這是我國曆史上推行縣郡兩級制的開端。這個時候縣的建制高於郡。開始時,縣和郡都是有國君派官駐守,後來爲了擴大兼併和抵禦外敵的需要,就成了固定的地方政權組織,有權應變邊境的突發事變。發展到了戰國時,隨着邊地日益繁榮,就在郡下分設若干個縣,郡在建制上的`地位高於縣,並逐漸形成郡縣兩級地方組織。

光有中央政府機構而無地方行政機構,仍然形不成強大的封建統治網絡。但建立什麼樣的地方行政機構,這在秦統一六國之後是經歷了一場激烈爭論的。以丞相王綰爲首的羣臣,主張沿用周代以來的封國建藩制度,分封諸皇子爲王。他們的理由是有利於統治新徵服的六國地區。而廷尉李斯則力排衆議,主張廢除分封諸侯制度,全面推行郡縣制度。很顯然,李斯的主張符合專制皇權和統一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秦始皇的採納,將全國分爲三十六郡。後隨邊境的不斷開發和郡治的調整,增至四十餘郡。

郡,是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行政單位,其組織機構與中央政府略同,設郡守、郡尉、郡監(監御史)。郡守,爲一郡最高行政長官,掌全郡政務,直接受中央政府節制;郡尉,輔佐郡守,掌管全郡軍事;郡監,掌監察工作。

郡以下設縣或道。縣是秦朝統治機構中關鍵的一級組織,是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構中具有相對獨立性的一個單位。內地設縣,邊地少數民族地區設道。滿萬戶以上的縣設縣令,不滿萬戶的設縣長。令、長爲一縣之首,掌全縣政務,受郡守節制。縣令下設尉、丞。尉,掌全縣軍事和治安;丞,爲縣令或縣長的助手,掌全縣司法。

縣以下設鄉、裏和亭。鄉和裏是行政機構,亭爲治安組織。鄉設三老、嗇夫和遊徼。三老掌教化,嗇夫掌訴訟和稅收,遊徼掌治安。鄉以下爲裏,是秦國最基層的行政單位。裏設里正或裏典,其職能除與鄉政權職能大體相同外,還有組織生產的任務。此外,還有司治安、禁盜賊的專門機構亭。秦規定,兩亭之間相隔十里,設亭長。亭遍佈於城鄉各要地。鄉里的作用逐漸強化,並超過郡縣,民間有知鄉里,不知郡縣的說法。

2、郡縣制的發展

周、秦之變歷來被視作中國歷史的重要轉折,封建、郡縣之辨更是其間最重要的內容。然而,郡縣制並非是商、周之制的斷裂,它仍然處於商、周傳統的延長線上。郡縣制的出現是春秋戰國時代治理效率化競爭的結果,並有賴於官僚制度的成長——更確切地說,郡縣制的出現是“治權”發展的結果。

秦漢以後,郡縣的功能與範圍大致不變,因爲郡縣作爲地方政區,主要任務是勸課農桑、徵收賦稅、維持治安。“縣”的名稱一直沿用至今。郡一級的行政區劃,唐宋多稱“州”,明清多稱“府”,但其性質相近。由於郡(州、府)數量太大,不便於朝廷管理,故而在郡(州、府)之上還編有更高一級的政區,東漢末年至魏晉南北朝是“州”,唐代爲“道”,宋代爲“路”,元、明、清爲“省”。

自秦始皇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單一的郡縣制、中間經由漢武帝予以穩定,在兩千多年的歷史中,郡縣制一直是中國古代國家的基石。在今天中國學界討論的治理體系創新的議題中,郡縣制仍然是可資解讀的重要歷史資源。

拓展:郡縣制的意義:

1、在政治方面,它確立了統治者至高無上的權力,首次提出了皇帝的稱號。皇帝掌握着國家所有的權力尤其是軍事大權,且“家天下”世襲皇位制度被此後的歷代王朝統治者所沿用,橫貫中國的整個封建社會。

2、在經濟方面,它實行了土地私有制,在很大的程度上保障了地主階級的利益,促進了社會生產的組織發展,是國家的財政收入豐盈的保障,但是它也加重了人民的稅賦負擔。

3、在文化方面,將小篆作爲全國通用的文字,有利於融合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的文化,促進統一多民族文化的形成和發展。其次焚書坑儒於當時的秦帝國而言有利於加強思想的統一,保障國家和諧統一的發展,但它焚燬了諸子百家之言於後世之言是對文化的極度摧殘。

4、根本意義:郡縣制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治安定和經濟發展;郡縣制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分封割據的狀況,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