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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創業促進就業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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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鼓勵創業促進就業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

爲貫徹落實《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創業促進就業的若干意見》(雲政發〔2009〕1號),結合《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4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採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17號)有關要求和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雲南省人民政府鼓勵創業促進就業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關於鼓勵創業

(一)對創業人員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參照《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雲財綜〔2008〕114號)的規定,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稅務登記證工本費、行政執法衛生監測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衛生許可證工本費、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費、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城市道路佔用費中的經營性佔道及經營性臨街雨棚收費,以及中央和省批准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其他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大學畢業生、農民工在我省創業並從事個體經營的稅收優惠。

從2009年1月起,大學畢業生、農民工在我省創業並從事個體經營,且月營業額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內的,2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學畢業生、農民工憑本人身份證、畢業證書或《雲南省農民工服務手冊》(以下簡稱《農民工服務手冊》)及相關資料到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三)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稅收優惠。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在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

(四)辦理小額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

1.我省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含未就業的各類院校畢業生、失去土地的人員、殘疾人)、軍隊退役人員、留學回國人員和返鄉創業的農村人員等,申請辦理個體經營、創辦企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具體操作按照《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雲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關於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辦法推動創業促進就業的通知》(雲勞社辦〔2008〕322號)檔案規定執行。

2.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同意,教育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構組織可以參照勞動保障部門經辦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辦法,開展小額擔保貸款的放貸考察、審覈、建立個人信用檔案、跟蹤監管、追收到期貸款等經辦業務,並按規定給予獎勵性補助資金和經辦服務補貼。

3.財政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用於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和對**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給予貼息資金補助。其中:屬微利項目的,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屬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由各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給予貼息,其中,中央財政貼息25%、省級財政貼息50%、州(市)財政貼息25%。小額擔保貸款中,微利項目的範圍放寬到除國家限制行業(指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項目。上述所指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由各**銀行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申請,財政部門負責貼息資金的審覈撥付。具體申辦程序和要求,按照《雲南省財政廳、財政部駐雲南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雲財金〔2008〕117號)以及《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雲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關於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辦法推動創業促進就業的通知》(雲勞社辦〔2008〕322號)相關規定執行。

(五)享受創業培訓補貼。

我省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和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可申請參加創業培訓。參加創業培訓考試合格後,由培訓機構憑培訓補貼申請、培訓人員名單(附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我省《就業失業登記證》使用前,《雲南省失業人員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繼續使用,下同)、代爲申請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和培訓機構的銀行基本帳戶證明等,向覈准其承擔創業培訓工作的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按每人最高不超過1300元的標準申請創業培訓補貼。

(六)給予首次創業人員一次性創業補貼。

1.在我省工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首次創業人員,正常經營12個月以上、招用具有我省戶籍勞動者3-5人(含5人)就業、與招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予首次創業人員1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對其中招用具有我省戶籍勞動者6人以上的,給予首次創業人員2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

2.上述首次創業人員是具有國家教育部門認可學歷、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的大學生的,再增加一次性創業補貼1000元。

3.創業人員申請創業補貼時需提交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工商登記的營業執照、聘用人員的勞動合同,每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所在地的州(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各項創業補貼申請材料由州(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受理後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日後,在3個工作日內報州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進行審覈;州(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自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覈並提出資金用款計劃、財政部門複覈後,將資金撥付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時將一次性創業補貼資金撥給申請者本人。一次性補貼資金從我省創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4.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發揮優勢,幫助創業人員提出創業補貼申請。

(七)首次創業從事個體經營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優惠。

1.在工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從事個體經營人員及其所招用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的均可享受社會保障優惠。

2.在3年內可按上年度統籌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依照當地政府規定的費率繳納單位和個人的醫療保險費。登記參保時,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尚未公佈的,可暫時使用上前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爲基數繳費,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公佈後即行調整。招用人員的醫療保險費按照當地規定的比例,由經營業主和招用人員共同繳納。

3.首次創業從事個體經營人員爲僱工申請參加工傷保險,採取一類行業選擇以工資總額、經營面積的一定比例或定額等方式參加工傷保險;也可按工程總造價或噸煤等定額的方式參保。參保人員實行實名制的動態管理辦法。

4.申請人在進行工商登記後,應及時到登記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社會保險優惠申請書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繳費並領取社會保障卡後享受有關待遇。

(八)省級創業專項資金扶持創業。

省財政安排的創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安排一次性創業補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充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補充創業培訓補貼資金,創業項目庫建設及創業項目評估補貼等支出。爲管好用好創業專項資金,確保資金安全完整,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省財政將創業專項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提出創業專項資金用款計劃報省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審覈後將資金劃撥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其按規定用途支付。

二、關於鼓勵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一)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在2009年內,參保地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允許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緩繳執行期截止時間爲2009年12月31日。

1.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以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2.經批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在批准後10個工作日內與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稅機關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地稅部門可以要求困難企業提供擔保、抵押。

3.經批准緩繳期間,困難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

4.經批准緩繳期間,困難企業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發生死亡、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等情況時,爲了不影響辦理正常退休手續、計發基本養老金和辦理相關業務,企業應將涉及職工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補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按規定記錄個人帳戶後,應及時辦理職工退休手續、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或辦理轉移手續。

5.經批准緩繳期間,困難企業職工發生退休、辭職、裁員,企業應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接續轉移或增減手續,涉及職工本人在緩繳期間應繳納的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保險費應一次性補清。

6.經批准緩繳期間,困難企業職工的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按規定享受或計發。

(二)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

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在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時足額支付、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內可適當降低參保單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率,執行時間爲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不得降低養老保險費率。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結存(扣除一次性躉繳部分)可支付時間超過12個月,並實行雙基數繳費的(退休人員退休金計入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統籌地區,在2009年實行單基數繳費(退休人員退休金不計入用人單位繳費基數)一年。

2.失業保險基金至少確保2009年至2010年不出現缺口的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繳費費率下調不超過1.5個百分點(單位不超過1個百分點,個人不超過0.5個百分點)。失業保險費率降低方案,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研究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備案。

3.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時間超過12個月的統籌地區,繳費費率可下調0.1—0.2個百分點,實施浮動費率的統籌地區一類行業下調基準費率,二、三類行業下調浮動費率,就業政策《雲南省人民政府鼓勵創業促進就業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

4.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時間超過12個月的統籌地區,繳費費率可下調0.1—0.2個百分點。

5.社會保險基金存在缺口的統籌地區,不得降低繳費費率。

(三)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失業保險基金結餘較多的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經州市勞動保障部門商財政、國資等部門同意,可對採取協商薪酬、縮短工時輪班工作、在崗(轉崗)培訓等辦法穩定員工保崗位,減薪後工資低於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60%的參保困難企業,按減薪人數、縮短工時人數、在崗培訓人數給予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

1.實行崗位最低工資差額補貼。2009年對困難企業給予崗位補貼,穩定10萬人就業(任務分解見附件)。

對參加失業保險已履行繳費義務的企業,符合法定裁員條件但按統籌地政府失業調控要求未裁員,企業在規定期間內不能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的,經失業保險機構確認,報州市政府批准,可按不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補助,補助時間不超過6個月,但最高不超過當地失業保險金上限標準。

2.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補貼比例不超過實際繳費額(不含個人繳費部分)的55%。

3.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的標準由統籌地區根據困難企業戶數、人員、減薪幅度和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具體制定。補貼月數與減薪、縮短工時、在崗培訓的月數相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同一企業只能享受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中的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4.崗位補貼或社保補貼由困難企業按月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附穩定員工隊伍計劃措施和相關憑證,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資(經貿)部門審覈批准。崗位補貼資金由勞動保障部門按月劃入企業帳戶,社會保險補貼先繳後補劃入企業基本帳戶。

5.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周密的失業保險基金用款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備案。

(四)鼓勵困難企業透過開展職工在崗、轉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

指導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組織待崗職工開展技能提升或轉業轉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嚴格標準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業專項資金給予適當支援;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補助標準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雲南省失業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雲政發〔2006〕97號)執行。

依託技工院校和企業職工培訓中心開展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和轉崗培訓,努力推進校企合作、訂單式培訓等多種培訓模式,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確保培訓質量。培訓結束組織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合格者核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五)妥善解決困難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問題。

1.困難企業確需依法經濟性裁員的,可以採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經濟補償的方式。

2.採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事先向本企業工會和勞動者說明情況,制定經濟補償分期或延期支付方案,並徵求本企業工會或全體被裁減勞動者的意見,方案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簽訂書面經濟補償分期或延期支付協議。

3.分期支付的總期限及延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六)困難企業的認定條件。

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且2008年12月31日之前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企業支付在崗職工工資已連續6個月低於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60%的;企業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採取協商減薪等措施保崗位,沒有裁員或2009年內裁員比例低於在職職工總數5%的。

納入關閉破產計劃和節能減排計劃的企業,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環保政策限制的企業,2008年7月1日以前已停產半停產的企業,不列入享受本檔案優惠政策的困難企業的範圍。

困難企業的認定時間定爲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困難企業的具體認定條件和範圍由州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具體工作由統籌地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經貿、國資、稅務等部門負責。

(七)規範企業裁員行爲。

企業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企業裁減人員超過100人以上的,州市應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三、關於擴大就業

(一)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購買公益性就業崗位。2009年用就業專項資金開發3萬個公益性崗位,幫助3萬名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任務分解見附件)。

1.公益性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資扶持或社會籌集資金開發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務類崗位。主要包括:在社區開發的保潔、保綠、保安及社會化服務等公益性崗位;街道、社區等提供的公用事業服務性崗位;城市管理、社會治安、交警等部門提供的協管崗位。

2.我省就業困難人員中的城鎮登記失業的零就業家庭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男年滿50週歲和女年滿40週歲人員、殘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業的生活困難人員被安置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

3.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爲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100%。具體補貼金額由各州市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不同性質崗位的公益服務程度、服務時間確定。發給在公益性崗位(含社區服務崗位)工作人員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4.單位可憑符合享受公益性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就業錄用登記表、上季度爲這部分人員發放工資的明細賬(單)、單位和企業的銀行基本帳戶證明等,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崗位補貼申請材料經勞動保障部門審覈、財政部門複覈後,由勞動保障部門按規定直接將補貼資金撥入單位或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

上述人員的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最長不超過3年。

(二)給予吸納就業困難人員企業的社會保險補貼。

1.招用我省就業困難人員中的城鎮登記失業的零就業家庭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男年滿50週歲和女年滿40週歲人員、殘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業的生活困難人員,並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各類企業(單位),可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2.社會保險補貼實行按季補貼,每季度終了後,企業(單位)憑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勞動合同(或就業錄用登記表)等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徵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企業(單位)爲這部分人員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企業(單位)的銀行基本帳戶證明等,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補貼。

3.上述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最長不超過3年。

4.補貼申請材料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覈、財政部門複覈後,由勞動保障部門直接將補貼資金撥入企業(單位)的銀行基本帳戶。給予吸納就業困難人員企業的社會保險補貼是對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單位繳費部分給予的補貼,不包括本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勞動保障部門應及時將補貼情況在有效證件的原件上記錄,並將申請資料和批准手續留存備查。

(三)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

(四)對2009年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能實現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一次性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五)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1.積極開展特別職業培訓計劃。進一步強化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機制,透過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做好技能提升培訓、轉業轉崗培訓、實用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再就業培訓和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的勞動預備制培訓工作,組織引導退役士兵免費參加相關職業技能培訓。

2.我省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和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可申請參加職業培訓。參加職業培訓並取得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在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不超過800元、其他人員按不超過600元的標準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的,按不超過上述補貼標準的60%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憑本人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勞動合同、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申請材料,向當地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申請。對職業培訓機構代爲申請的,申請材料還應附培訓人員名單、代爲申請協議和培訓機構或創業企業的銀行基本帳戶證明等。

3.創業人員創辦的企業等用人單位吸納我省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就業並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組織其務工人員進行培訓的,給予用人單位每人不超過培訓費用的50%、最高不超過400元的職業培訓補貼。

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的具體標準和操作辦法,由各州市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

4.培訓對象符合失業保險有關規定的,上述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創業培訓補貼等項目支出,由失業保險基金承擔。

5.開展創業培訓的培訓機構,須由省就業局認可。承擔由政府提供培訓補貼工作任務的培訓機構,透過招投標方式等擇優確定並報省就業局備案。

四、確保就業形勢基本穩定,大力推進創業促就業工作

(一)切實把就業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穩定企業就業崗位,努力保持就業局勢穩定。將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結合,將幫扶困難企業與穩定就業崗位相結合,做好企業職工穩定就業、失業調控和失業預警工作,規範企業裁員。

(二)着重做好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農民工和復轉軍人等重點人羣的就業工作。完善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強化公共就業服務,把大學生就業放在就業工作的首位,加大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力度,引導和幫助農民工就地就近轉移就業,積極鼓勵復轉軍人自主創業。

(三)繼續完善目標責任制,把擴大就業和穩定就業作爲重要目標,把新增就業人數和控制失業率作爲考覈的重要內容。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繼續加大就業資金投入,努力提高就業資金使用績效。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在服務創業帶動就業的創業競賽、創業輔導、創業宣傳、創業培訓、創新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等鼓勵創業促進就業工作中的作用,努力營造支援創業、服務創業、人人爭先創業的良好社會氛圍。

(四)在申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地方稅務和工商等相關部門拒絕受理其申請。不得塗改、出租、轉借、冒用、轉讓、買賣和僞造相關證件證書,一經發現,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並責令其退回非法所得,違法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地方稅務和工商部門的工作人員執行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和限時辦結制“三項制度”不力的,將按規定進行問責;存在濫用職權、非法收費、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違法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各地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確定年度目標和任務計劃,明確職責和服務內容,加強監督管理,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國家和省鼓勵創業促進就業的政策落到實處。各地工作落實情況分別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