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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是什麼》讀書筆記

讀完某一作品後,你有什麼領悟呢?這時候,最關鍵的讀書筆記怎麼能落下!那麼你真的會寫讀書筆記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法律是什麼》讀書筆記,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法律是什麼》讀書筆記

《法律是什麼》讀書筆記篇1

作爲法學專業的學生,對“法律是什麼”的概念已經有一定的認識和了解,但在讀完劉星教授《法律是什麼》後,,對法律是什麼這個朦朧概念有了更深的認識,作者從一般讀者的角度深入地對西方法理學進行批判解讀,用語平實,例證簡潔,在此基礎上,作者亦意在抒發自己對法理學的視角:我們對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們的姿態決定的。以下是我的幾點感受:

法律是一種命令。第一,這種命令實質是表達制定者的意志,這種意志必須爲他人接受,否者制定者講給以暴力式的制裁。這種觀念來自對法律現象的思考。法律是義務性執行的規定,這一點,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均有體現,例如,不得盜竊他人財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財產及安全,不得破壞國家安全和利益等等,這些要求都被權威機關規定爲一種必須遵守的法律義務,法律規定,公民可以訂立買賣契約,可以編寫作品,可以訂立遺囑等。也就是說,當某人自願訂立遺囑時,他人便不得干涉。第二,法律是一種命令還表現爲刑事處罰問題。如當A爲阻止B出版作品而將其作品藏匿,便會立即觸及刑事問題,權威機關將會做出決定強行A將作品歸還,如果A反抗執行機關的執法行爲,則會最終觸及刑事處罰。第三,法律是一種命令還表現爲某些法律規定不直接說明權利義務,而是直接說明何者行爲是否有效,如A趁B之危簽訂合約,則權威機關將直接宣佈其合約爲無效,並對A做出相應制裁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性。最後,法律是一種命令是應以權威機構的強制義務的意願和刑事處罰爲依託,沒有這種實質有效的暴力制裁,法律作爲一種命令便會失去意義。

法律可以分爲常識觀點中的法律和實質上的法律。常識觀點中的法律是一種白紙黑字式的觀念:法律就是立法機關或法院這些權威機構宣佈的正式檔案。法律具有一定的連續性,法律本文字身沒有意義,法律的存在依賴一個社會的大多數人對某個人或者某些人的習慣服從。行動中的法律則更應該注重靈活性。由於法律的地方性,導致法律的不確定性,在地方性法律的概念中,一切法律知識,不論是一般性質的還是具體性質,都是當下的知識,無一是可以永恆的,於是,沒有一個法律知識可以站在他者之上自稱唯一正確,沒有一個法律知識可以作爲唯一標準。在美國紐約州著名的裏格斯訴帕爾瑪案件中,A是B所立遺產的唯一指定繼承人,A爲防止B改變遺囑,從而將B殺害。在當時,紐約州法律並沒有規定如果繼承人爲謀遺產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則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但是A的確是違反故意殺人罪。經過慎重思考,法院最終並沒有執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關規定,而是從衆多的前案例中,推演出一個法律原則,即不容許以欺詐行爲或犯罪行爲從而獲得利益,並判決A不能獲得B的財產。面對這種規定,人們似乎可以向常識觀念提出問題,在裏格斯訴帕爾瑪一案中,法院中的做法可能是不對的,因爲法律的義務是在於嚴格按照法律條文中的明確規定解釋來解決紛爭,如果法院另行其道,那是因爲法院自己抱有不正確的法律觀念。但是,在此案中,法院則認爲自己行爲並沒有超越法律的規定他們的判決非但沒有受到譴責而且成爲新的先例,一是因爲A的故意殺人罪的確成立,二是法院雖然沒用按照法律條文來判決,但是其靈活的運用與此案法律規定明確相關的立法資料,同樣是運用法律。法律條文是死的,靈活的使用法律才能更好的讓法律保護人民的利益,這給我們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完善和發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書的最後,作者提出了“惡法”和“邪惡要求”等觀點。法律完善是一個長遠哥過程,法律條文也是不可能具體到生活中的任何一個方面,我們無法保證法律適用者一定會給出一個確證性的解釋,這是一個很難解決的實踐困境。這就意味着,有時法律理解而產生的“法律是什麼”,更多的是一個綱領,一個大的方面,而不是“具體需求”式的。

《法律是什麼》讀書筆記篇2

對長谷部恭男這本《法律是什麼?》中提到幾位法哲學家的觀點在此做小小的整理和輯錄。

一、霍布斯

社會契約論:霍布斯認爲國家在建立之前,人類是處於羣居的自然狀態,這種自然狀態是一種戰爭狀態。這種戰爭狀態是由於每個人的能力大致相當,爲獲得他人的尊敬並且滿足自身慾望,從而彼此競爭互不信任。這樣的.戰爭狀態使得人們活在對於暴力而產生的死亡的恐懼中,人們擁有生而有之的生命、健康、自由等自然權,爲保護自己自然權的實現,人們透過理性的認知得出自然律(人們對於和平的期許)。爲實現社會的和平,更好的實現自己的自然權,人們願意締結條約,放棄自然權。但是,人類本身又是非理性的動物,極易透過感性來認知,這時就需要建立起依然共同的權力體制即合議制,於是國家就順應而生。

制定統一規範的主權者,在霍布斯看來擁有着普遍的權威。人們的思想、宗教和行爲表現等等都受到主權者制定法律的拘束。

除此,霍布斯還是無神論和不可知論者。他認爲人類無法認知其死後的知識,認爲神職人員也是人,神職人員也無預知後事的能力,主權者對於人們的內心也同樣無法認知而進行支配,從而希望人們能脫離神職人員或者長老的支配。

二、洛克

洛克與霍布斯不同,洛克是個堅定的有神論者。他思想論述的前提是:人類都是神的創造物。神賦予了人類理性,從而使得人類可以認識自然律。關於自然狀態,洛克認爲自然萬物都是神創造的,神創造所有物,這些所有物爲人類所共有,而由神創造的人類自身透過勞動等活動並且利用世界(全人類共有物)創造出屬於自己所有的的所有物,對次擁有所有權。但是,在自然狀態下對人的行爲有各種障礙,人們違背自然律的行爲也等於向全世界宣戰,因爲世界是全人類共有,自然律也是全人類共有的法則。所以,任何人都有權力懲罰這些違背自然律的罪犯,而被害人獨有的被侵犯的權利只能由加害人進行賠償。

洛克還認爲在自然狀態下,自然律由每個人自己行使。這種自己行使的狀態使得人們的生命、自由及財產的保障不確實,就應該將個人對自然律的執行權及判斷全部集中由政治權力行使,這時,社會契約訂立。社會契約建構起一個政治社會,而政治社會將權力信託於政府。這點與霍布斯不同,霍布斯認爲政府權力由人們集中而直接取得。洛克觀點中基於社會契約而取得權力的政府的權力實際上是有限的,政府的權力來自於信託。當政府逾越權力的範圍時,信託於政府的權力便消失而回到人民的手中。

關於宗教,洛克認爲信仰宗教是人們的自由。因爲信仰是一種內心的活動,而政府存在的意義是爲了保護世俗的利益,內心的活動並不經政府的調整。如果政府強迫人民信教,人民信託於政府的權力同樣也會消失。就會出現人民和政府的戰爭狀態。洛克還認爲世上的各種行爲須來世接受神的審判,所以,政府與人民之間的紛爭可以透過神明來進行裁判,即起身叛亂。這樣一來,認知到人民擁有抵抗權的政府會更好的保護人民的自然權利。

三、盧梭

盧梭認爲自然狀態是一種自由的狀態,但是人們在這種自由的狀態下爲保護生命或者財產權會產生障礙,就要基於社會契約而建立政府。政府及國家制定法律並基於法律而行爲。但法律的制定依據又是什麼呢?法律制定要使在國家層面下生活的人民能如自然狀態下一般擁有自由,所以,法律應有人民自己制定,這樣才能保護在國家層面下生活的人民的自由不減少。但是,人民人數衆多,制定法律時,自然難以達成一致。這時,以多數決的辦法,而多數人的意思往往與普遍意志趨同。我們也可以理解,子資訊越充分,參與的人數越多的情形下,多數決做出判斷的正確性就會越高。

在盧梭的思想中,有一個天才的“立法者”來引導大衆。爲什麼基於共同意志作出的判斷還需要一個“立法者”呢?是由於,普遍意志大部分正確,但不會總是正確,仍會有出錯的時候,這時就需要一個借用神的權威的立法者來使人民信服從而做出正確的判斷。由此,盧梭認爲宗教是政治的工具。天才的“立法者”作爲一個人,他也無法使得一個國家永遠存續。在社會發展過程中,人們追求個人利益而不會爲集體利益而犧牲,宗教成爲政府統治者的一個高貴的“詐術”,藉由其權威而建立起正當化的理想型政府。

四、康德

康德在自然狀態的觀點與洛克相似。康德認爲自然狀態下的自然法是妥適的。環境也是全體人類共同的所有物,在共有的環境中勞動便會獲取固有的財產。但人類本身就不是非常的理性的動物,每個人都只願意進行自己認爲良善的事情而不被他人的意見所左右,這種認知的差異,就會導致衝突,從而引發社會的不安全性。這點與霍布斯相類似。人們要捨棄自然狀態下這種不清楚的權利的關係,在政治權利保障的秩序下和平的共存。

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真誠的探究正確的道德律,仍然會因爲認知的不同而引發衝突。客觀的法秩序的確立使自由和不同的認知判斷得以並存。這點與休謨的協調的觀點類似。但是,我們也知道,世界上存在着衆多的法律類型,但是隻要你所生存的社會存在着這種現行的法律,你就要去遵守,如果不遵守將難以進行社會生活,不能以有其他法律類型爲由,而不遵守你所居住的地方的法律。

康德認爲所有人都有加入社會契約的義務,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才能夠切實的分配何種事物屬於何人所有,才能夠確定每個人得以自由行動以及選擇自由的範圍。但是,立法者也是人,不可能實現分配及劃分範圍的理想狀態,所以,必須永遠持續努力實現這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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