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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城鄉中國有感

讀後感2.76W

花費月餘時光,《城鄉中國》一書終於讀完。

讀城鄉中國有感

愚鈍的我到終了才發覺此書與費孝通先生《鄉土中國》的大不同。費孝通老先生髮表於1947年的西南聯大教義《鄉土中國》,與出版於20xx年的《城鄉中國》之間差出了整整70年,也恰好差出了新中國的成長史,兩本書講述了不同時代的兩個中國。

以城爲主的當下,農業文明主色調下“鄉土中國”的基本元素還在,但“宗法制”根基卻已在市場大潮中被弱化,工業化、城鎮化大勢下依託大、中、小城市集聚經濟要素謀求發展的模式已成爲主流,與傳統農業文明作別,鄉村地區的農業文明也在各地城鄉統籌一體發展探索中悄悄發生改變,二者着實已有天壤之別。

《城鄉中國》這本書,基本上把建國以來我國地權演變講得比較清楚了,而其對農民土地權益之所以處於劣勢地位的法治分析、農地入市的路徑與各地探索、農民式的土地權益維護辦法等都有着精細入微的觀察和表述,令我這樣的門外漢讀者也能在較短時間內對土地管理體制、真實世界的土地流轉交易和城鄉統一土地交易市場建設的重要性等有較爲深刻的認知。

毫不誇張地講,此書描繪了一幅建國以來真實世界中國家地權演變的生動畫卷。從單位圖書館借來此書時,由於並未讀過周其仁教授的著作,我是打着隨便翻一翻、看一看主意的,看完後,卻打算買一本,權作重要資料文獻以備後用。

因爲,一來當下政府全額財政收入中約一半是土地財政收入,“政府徵地1+1交易制”並存的農地入市雙軌制仍在發揮效用,全國性的城鄉統一土地交易市場尚未建立起來,土地這個無比重要的經濟要素還未能實現市場化配置,是重要的改革領域,值得關注;二來繼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農副產品由統購統銷走向市場化、1983年國家“1號檔案”允許農民自帶口糧進城務工經商等重要改革後,以建立“同地同權同價”城鄉統一土地交易市場爲目標的改革,可以說是我認知範疇內農村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次改革,事關鄉村振興大計,不可不察。而這些在《城鄉中國》中都有追根溯源性的剖析或探究的線索。

這是我一再推崇此書的珍貴之處,它從根子上把我國土地管理體制的利弊、各地探索實踐從憲法、理論和在真實世界中如何執行等都講得比較清楚了,全面、系統、真實的特點決定了其獨有的參考價值。

對黨政領導而言,書中鮮活的案例有助於城鄉統籌一體化發展相關決策。

對研究者而言,書中理論分析和實踐案例,可以拓寬視野,深化對國家地權演變中出現諸多經濟社會現象的理解。

對企業家而言,書中國家政策制度演變的脈絡,也會有助於企業科學決策。

……

這既是作者的作品,也是時代的賜予,需倍加珍惜,讀而有思,思而有得,提高認知,益於實踐。

就書中內容而言,我讀完有三點具體認識,也一併寫出來,與大家探討一番。

一是我國現有土地管理體制到了闖關改革的關鍵時期。我國現行1982年《憲法》從國家根本大法的角度確立了現有的土地管理體制框架,我國的土地,要麼國有,要麼集體所有,無論城裏人還是農村人都沒有土地所有權,土地入市的主要路徑是國家徵收徵用,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值得注意的是,一來82憲法僅保留了土地轉讓權,而非1950年《土地法》賦予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二來82憲法後出臺的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及其職能部門的具體規定縮小了憲法“可依法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範圍,只允許國有土地轉讓,而不允許農村集體土地自由轉讓。這是政府土地財政制度(廉價徵收農地然後轉手“招拍掛”高價賣出獲取高額收益)能夠大行其道的根源所在。

這種違憲的土地財政制度能夠行使多年,是我國違憲審查機制缺位、農民憲法權利意識維權意識薄弱、土地財政爲啓動改革提供了必要的大量發展資金等綜合因素造成的,承認其之前積極貢獻的同時,在依法治國、尊崇憲法的今日,也的確到了一個可以考慮徹底改革的時期。20xx年1 月12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此時看,不啻爲一種黨在新時期順應民意、主動維護憲法權威的改革安排。城鄉土地“同地同價同權”迎來了政治制度關懷。這也意味着現行土地管理體制闖關改革步入了關鍵時期。

這一時期,至少從1998年就開始的浙江樂清市農房入市、20xx年上海浦東的“三集中”(農民向城鎮集中,產業向園區集中,農業向規模化集中)、20xx年成渝兩地的土地交易所等探索積累的經驗將很可能會被黨中央、國務院吸納昇華爲全國性的具體政策舉措,加快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交易平臺建設。在黨中央主動改革安排下,城鄉土地“同地同權同價”看到了曙光和希望。

二是農地入市早已有之,卻大多在法治框架外,怎樣納入法治框架賦予其合法性地位,是遲早要解決的問題。不只是浙江樂清市,國內不少城中村蓋的小產權房,也大多是透過中介以“地契”形式進行“非法”流轉的,而且體量很大。尤其是城中村、城市近郊嚐到土地甜頭的村民及村民集體,對土地價格上漲是很敏感的。國家法律框架不允許,他們就在宅基地基礎上建起了小產權房,以“地契”民間信用契約的形式把房子轉讓給、租給那些在城市中有居住需求卻又買不起商品房的外鄉人。

即使素有改革試驗田之稱的深圳,1992年在對原特區關內農村土地實行“統徵”(把那裏的全部農村土地轉爲城市國有土地)、20xx年在特區關外實施“統轉”(全部關外農民轉爲城鎮居民)後,受深圳地價翻番影響,20xx年關外“統轉”廣受抵制,出現了關外地區農民“種房保地”的“違建”和“搶建”高潮。據《城鄉中國》中披露的20xx年深圳完成的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問題違法建築資訊普查資料顯示,全市違法建築35.7萬棟,建築面積3.92億平方米,用地面積131平方公里。生活在關外“違法建築”裏的外來人口,差不多佔到深圳總人口的一半,與關內的“正規深圳”並列,形成周其仁教授筆下的“法外”“法內”新二元世界。這種出現在全國改革排頭兵城市的現象,成爲各地城市發展中具有普遍性的難題。

當然,深圳既然是改革高地,在解決這類問題方面當然是有探索創新的。比如,20xx年1月,深圳市政府出臺優化空間資源促進產業升級的檔案,原村民及其經濟實際控制的工業用地,願意拿出來以國有土地拍賣的,收益可與政府分成。深圳保安區街道的鳳凰社區第一個吃螃蟹,與政府達成一致,拍賣土地1.46萬平方米,成交價1.16億人民幣,地價款“70%歸深圳市政府”,“30%外加建成後物業的20%,歸鳳凰社區”。同時,鳳凰社區還拿自己應得之地價款,購入開發方(深圳方格精密器件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權。此案例中,深圳原住民的地權,被轉爲產權清晰的`物業所有權、公司股權,成爲原住民的可交易財產,政府、土地開發主體、原住民、物業四方利益都得以兼顧。

三是突破現有土地管理體制離不開黨和政府的支援。也就是說必須嚴格遵循黨中央、國務院與地方黨委政府的安排,深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才能實現經濟體制改革目標,改革創新現有土地管理體制。

因爲農地轉讓權的自由,一是需要憲法同意,憲法在我國又是政黨意志、人民性和法治權威的統一體,離開共產黨的政治領導,農地所有權、轉讓權是無法在憲法中體現、在現實中得到保障的。好在,我們現在探討的農地轉讓權,憲法沒有“不同意”。二是需要政府行政權對農地轉讓權作出確認、制定市場化交易規則。因爲只有憲法授權爲人民服務的政府是全社會公認的權威第三方,擁有合法的強制力保護農地產權。沒有這一點,“森林法則”可能會大行其道,農地轉讓將因產權不清晰無法參與市場交易而失去市場基礎,無法落實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政策。

從這個角度看,其實大市場經濟概念中是離不開黨和政府參與的,黨和政府本身也是市場經濟的參與者、建設者。離開黨領導下的政治體制改革,比如機構改革對政治資源的重新配置;離開政府領導下的行政機關自身建設,比如政府職能由單一經濟發展到公共服務、生態治理、社會管理、市場監管的豐富,政府透過簡政放權、放管服改革提升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務品質,不僅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不可能形成,統一有序、高效運轉、成本低廉的法治市場經濟也將難以形成。就城鄉土地“同地同權同價”而言,破解行政權力對土地城鄉二元結構的依賴,沒有黨領導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無法成行;在現有土地管理體制下,政府不對農地搞確權頒證、不建立土地交易所及交易規則,農地入市將仍處於尷尬境地,只能透過民間“地契”私下交易、“違法建築”等形式來保護自己的土地利益了。

其實,時下由於高層已明確要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農民維護土地利益的正當性又多了一重保障。農民完全可以不厭其煩地把村民集體簽字的“農地入市”利益訴求透過黨和國家領導人、地方領導的電子郵箱和地方四大班子(黨委、政府、政協、人大)辦事機構、乃至諸如周其仁教授這樣的知名“三農”專家(可以在網絡上搜尋)等渠道依法向全社會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力求在黨政學商等多個層面形成共識,加快改革靴子落地。

這不用恐懼、猶疑,是合法的表達,只要表達方式依法而行,儘可以大膽一些。希望農民可以主動維權,加快改革步伐,早日得到更多土地收益,按期實現全面小康,過上嚮往的美好生活!

祖國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現代化強國的秀美畫卷中不能沒有你們的身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