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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外國檔案鑑定工作的準則

在國外,檔案鑑定工作的準則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前蘇聯從1918年起直到1991年解體爲止,檔案工作始終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檔案鑑定銷燬的決定權始終掌握在檔案管理機關,外國檔案鑑定工作的準則。前蘇聯爲檔案鑑定工作規定了四項原則:

(1)歷史主義原則,即必須把每份檔案都看作是一定歷史時代的產物,因而必須從歷史的角度進行評價;

(2)黨性原則,即必須從勞動階級的利益出發來了解檔案的意義,避免主觀主義;

(3)全面性原則,即必須從各個不同的方面來研究和評價檔案;

(4)系統性原則,即不能孤立地對檔案逆行評價。

美國雖然沒有規定什麼統一的鑑定原則,但是,從其具體做法上看,也很注意分析研究檔案的歷史意義,重視全局性和系統性的觀點。由於美國的檔案工作實行分散的檔案管理體制,每個檔案館都有自己的特點,所以,美國十分強調檔案館的接收規定,就是說他們關心的是每個檔案館究竟應當接收什麼樣的檔案和資訊,他們要求檔案的鑑定標準與接收規定必須是一致的。

鑑定標準是依據鑑定原則或接收規定擬定的,它是具體評價檔案時所依據的一些特徵。目前外國檔案部門所遵循的鑑定標準可以歸納爲以下幾點:

(1)檔案產生者的職能。這一項鑑定標準在前蘇聯稱爲“全宗構成者的意義”,在美國則稱爲對“檔案職能特點的分析”,教育論文《外國檔案鑑定工作的準則》。它是職能鑑定論的主要標誌。

進行職能分析,主要是爲了確定檔案的證據性價值。早在20世紀50年代,謝倫伯格就已經指出了進行職能分析時應當注意三個要素:第一,檔案產生機關在所屬行政機關等級體系中的位置;第二。檔案產生機關的職能;第三,檔案產生機關的活動。這裏要把重要職能與重要活動區別開。

在前蘇聯,由於在全國範圍內實行了檔案工作的集中統一管理,所以,對檔案產生機關的職能分析不是針對個別機關,而是針對所有的機關、企業和團體。前蘇聯把檔案產生機關看作國家檔案全宗的補充源,並根據這些機關職能的重要性把它們分爲三大類:第一類是在蘇聯社會生活中起最重要作用的機關,這些機關要按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第二類是大多數具有相同職能和任務的機關,這些機關要有選擇地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避免重複;第三類是一些輔助性和服務性的機關,這些機關不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

(2)檔案的內容。檔案內容是判斷檔案價值的基本標準。

美國檔案學者認爲,對檔案內容的分析主要是爲了確定檔案的情報性價值。謝倫伯格曾經指出,在進行這種分析時應當注意三個要素:

第一,要考察情報本身是否重要。所謂檔案內容,是指檔案中記載的`關於人物、事件、現象、事物的情報的總和。分析檔案內容時,要弄清楚這些情報是否符合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檔案館的徵集目標。這些情報所記錄的主題越接近檔案館的核心徵集目標,檔案的情報就越重要。

美國檔案學家哈姆認爲,情報的重要性並不取決於檔案的數量,例如,關於關鍵領域內殘缺不全的檔案也比無關的成套的檔案重要。瑞典檔案學家尼爾遜則持有不同的看法,他十分強調檔案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