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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調車長自薦書精選

自薦信3.11W

一、鐵路調車作業標準基本規定

鐵路調車長自薦書精選

1、執行鐵路調車作業標準的要求

1.1 所有參加鐵路調車作業人員,必須執行鐵路調車作業標準體系的九項標準。

1.2 由於勞動組織、作業性質、技術設備、技術要求等的不同,可用響應的標準對鐵路調車作業標準進行補充規定;專用鐵路的某些作業未納入標準或因特殊要求執行標準由困難的,可按本企業標準執行,但國家鐵路機車進入專用鐵路或專用鐵路機車進入國家鐵路作業,必須執行九項標準。

1.3 由於作業組織方法和作業人員的職名不同,崗位作業標準中的作業人員分工,可按崗位責任制的規定執行,但對標準中的技術要求不得簡化。

2、調車作業人員一班工作制度的要求

2.1 休息、着裝制。必須保證班前充分休息,班中穿着各企業(係指局或公司—各項標準中同)規定的服裝。

2.2 點名預想制。按時參加班前點名,開好預想會。

2.3 包線檢查制。按分工認真執行包線檢查制度,實行對號交接班。

2.4 交班總結制。實現站定交班條件,做好班後工作總結。

3、調車作業的一般要求

3.1 車站的調車工作,應按本標準和車站的技術作業過程及調車作業計劃進行。參加調車作業的人員應做到:

① 及時編組、解體列車,保證按列車執行圖的規定時刻發車,不影響接車;

② 及時取送貨物作業和檢修的車輛;

③ 充分運用調車機車及一切技術設備,採用先進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時間完成調車任務。 ④ 保證調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及行車安全。

3.2 調車工作要固定作業區域、線路使用、調車機車、人員、班次、交接班時間、交接班地點、工具數量及其存放地點。

作固定替換用的調車機車及小運轉機車,應符合調車機車的條件(由前後頭燈、扶手把、木腳踏板等)。

制動及防溜鐵鞋應放置在《車站行車工作細則》(以下簡稱《站細》)規定的地方,用後歸位。制動鐵鞋應成組放置在鞋臺上(在雪少地區可放在塗由特殊標記的鋼軌外側),每組鐵鞋只數及組距由車站規定。

3.3 調車工作繁忙、配線較多的車站,可劃分爲幾個調車區。

沒有做好聯繫和防護,不準放行越區車或轉場車。

調車機車越區作業的聯繫和防護辦法,應在《站細》內規定。

4、調車作業的領導及指揮

4.1 車站的調車工作,由車站調度員(未設調度員的,由車站值班員)統一領導。各場(區)的調車工作,根據車站調度員佈置的任務,由該場(區)的調車區長或駝峯調車區長領導。

4.2 調車作業由條車長單一指揮。利用本務機車進行調車作業時,可由車站值班員或助理值班員、運轉車長擔任指揮工作。遇有特殊情況,可由有任免權限的單位鑑定、考試合格的連結員或站務員代替。

4.3 調車長在調車作業前,必須親自並督促組內人員充分做好準備,認真進行檢查。在作業中應做到:

① 組織調車人員正確及時地完成調車任務;

② 正確及時地顯示信號,指揮調車機車的行動;

③ 負責調車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行車安全。

4.4 調車機車司機在作業中應做到:

① 組織機車乘務人員正確及時地完成調車任務;

② 負責操縱調車機車,做好準備,保證機車質量良好;

③ 時刻注意確認信號,不間斷地進行了望,認真執行呼喚應答制,正確及時地執行信號顯示的要求,沒有信號不準動車,信號不清立即停車;

④負責調車作業的安全。

5、調車作業的技術要求

5.1 調車作業時,調車人員必須正確及時地顯示信號;機車乘務人員要認真確認信號,並鳴笛回示。

連掛車輛,要顯示十、五、三車的距離信號(單機除外),沒有顯示十、五、三車距離信號,不準掛車,沒有司機回示,應立即顯示停車信號。窄軌鐵路及執行十、五、三車的距離信號由困難的國家鐵路除外的其他企業,可自行規定距離信號(各項標準中有關十、五、三車距離信號同)。

當調車指揮人確認停留車位置由困難時,應派人顯示停留車位置信號。

5.2 在調車作業中,調車有關人員要認真執行要道還道制度。

單機執行或牽引車輛執行時,前方進路的確認由機車司機負責;推進車輛執行時,前方進路的確認由調車指揮人負責,如調車指揮人所在位置確認前方進路由困難時,可指派調車組其他人員確認。

沒有看道調車指揮人的起動信號,不準動車,但單機返岔子或機車出入段時,可根據扳道員顯示的道岔開通信號或調車信號機顯示的進行信號動車。無扳道員和調車信號機時,調車指揮人確認調查開通正確後,向司機顯示起動信號。

扳道員之間的要道還道辦法,在《站細》內規定。

推送車輛時,要先試拉,車列前部應有人進行了望,及時顯示信號。

5.3 準備調車進路的規定

在扳動道岔、操縱調車信號時,要執行“一看、二扳(按)、三確認、四顯示”制度。扳動道岔準備調車進路時,先確認道岔開通位置,再扳向所需位置,確認閉止塊(鎖閉塊)落槽、道岔表示器及手柄正確(彈簧道岔確認手炳落實)後,確認分管區域內調車進路上的道岔開通位置正確後,執行要道還道制度。

扳道員在顯示道岔開通信號時,要先顯示鼓搗號碼信號(有鼓搗號碼錶示器裝置除外)。 作業中,扳道人員要按調車作業通知單的作業鉤序進行扳道;信號員、駝峯作業員在每鉤調車作業計劃完成後,應立即註銷。

5.4 調車作業要準確掌握速度,不準超過下列規定:

① 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在空線上牽引執行時,40km/h;推進執行時,30km/h。專用鐵路,廠內正線執行時,40km/h;在空線上調車作業牽引執行時,30km/h推進執行時,20km/h。 ② 調動乘坐旅客或裝載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超限貨物的車輛時,15km/h。 ③ 專用鐵路調動液體金屬車時,重車10km/h,空車15km/h;在棧橋、礦槽上作業或調動重鑄錠車及擺好的空模車時,10km/h。

④ 接近被連掛的車輛時,5km/h。

遇天氣不良等非正常情況,應適當降低速度。

在盡頭線上調車時,距線路終端應有10m的安全距離;遇特殊情況,必須近於10m時,要嚴格控制速度。

5.5 禁止溜放的車輛、線路及其他限制:

① 裝有禁止溜放貨物的車輛;

② 非工作機車、軌道起重機、機械保溫車、大型凹型車、落下孔車、空客車和特種用途車(如試驗車、發電車、軌道檢查車、檢衡車、除雪車等);

③ 超過2.5‰坡度的線路(爲溜放調車而設的駝峯和牽出線除外);

④ 停有正在進行技術檢查、修理、裝卸作業、乘坐旅客的車輛及無人看守道口的線路; ⑤ 停有裝載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車輛的線路;

⑥ 停留車輛距警衝標的長度,容納不下溜放車輛(應附加安全制動距離)的線路;

⑦ 未配調車組的中間站或調車組不足三人時,禁止溜放作業,不足二人時,不準調車作業。 原則上不準採用牽引溜放調車,因設備條件限制,確需施行牽引溜放調車時,須有安全措施,並由企業批准。

5.6注有△w的車輛調車作業方法及要求:

① 注有△w的車輛調車作業時嚴格禁止溜放,設有調車指導的車站就在調車指導監督下進行作業,未設有調車指導的車站應派業務熟練的幹部監督作業,嚴防違章調車。

② 編組和編掛注有△w的車輛時,機車與編掛的車輛應連接風管,接風管的.車數與所牽車數比例不少於1:5,即五輛車內至少一輛接風管。

③ 在接近、連掛注有△w的車輛以及帶有這種車輛連掛其他車車輛時,要在“十、五、三”車制前的十車處一度停車後,再行連掛作業。

④ 其他車輛向停有△w車輛的站線溜放或送車時,必須留有10m天窗,嚴禁溜放連掛。

5.7 在超過2.5‰坡度的線路上進行調車作業時,應有安全措施。沒有采取好防溜做事,不得摘開機車。越區、轉場及在超過2、5‰坡度的線路上調車時,10輛及以下是否需要連結風管及連結風管的數量,11輛及以上必須連結風管的數量,由車站和機務段根據具體情況,共同確定,並納入《站細》。

5.8 接發客運列車時,能進入接發列車進路的線路沒有隔開設備或脫軌器,不準調車,但遇下列情況可以調車:

① 發出客運列車時,與列車相反方向;

② 能進入揭發列車進路的線路的本務機車在停留線路內摘下、上水,列車拉道口、對貨位。 爲了防止機車車輛進入客運列車接車線內,接停車的客運列車時,在接車線末端方向第一組道岔必須向相鄰線路開通。

有特殊困難的車站,確需調車時,制定安全措施,由各企業審覈批准。

5.9 越出站界調車時,雙線區間正方向,必須區間(自動閉塞區間爲第一閉塞分區)空閒;單線自動閉塞區間,閉塞系統必須在發車位置,第一閉塞分區空閒,經車站值班員口頭准許並通知司機後,方可出站調車。

單線區間(自動閉塞、半自動閉塞除外)出站調車時,須經列車調度員口頭准許,與鄰站辦理閉塞手續,併發給司機佔用區間憑證或調車通知書(見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附件五)。

5.10跟蹤出站調車,只准許在單線區間及雙線正方向線路上辦理,並須經列車調度員口頭准許,鄰站值班員同意,發給司機跟蹤調車通知書。在先發列車尾部越過預千信號機(或靠近車站的第一個預告標)或《站細》規定的間隔時間後,方可跟蹤出站調車,但最遠不得越出站界500m。

遇下列情況,禁止跟蹤出站調車:

① 出站方向區間內瞭望不良的地形,或有連續長大上坡道(站名錶由各企業公佈); ② 先發列車需由區間返回,或掛有由區返回的後部補機;

③ 一切電話中斷;

④ 降霧、暴風雨雪時。

列車雖已到達鄰站,但跟蹤調車通知書尚未收回時,禁止辦理區間開通手續。

5.11 車站值班員認真掌握機車出入段的經路。

沒有固定走行線時,出入段機車必須走固定走行線。

沒有固定走行線或臨時變更走行線時,應通知司機經路(進路式電氣集中車站除外),司機

按固定信號或扳道員顯示的進行信號執行。

5.12 在晝間遇降霧、暴風雨及其他情況,致使停車信號顯示距離不足1000,,注意或減速信號顯示不足400m,調車信號及調車手信號顯示距離不足200m時,應使用夜間信號。 6 、調車色燈信號顯示的規定

6.1 調車色燈信號機顯示下列信號:

① 一個月白色燈光—准許越過該信號機調車;

② 一個月白色閃光燈光—裝有平面溜放電氣集中設備時,准許溜放調車;

③ 一個藍色燈光—不准許越過該信號機調車。

不辦理閉塞的站內岔線,在岔線入口處設定的調車信號機,可用紅色燈光代替藍色燈光。 在盡頭式到發線上,設定的起阻擋列車執行作業用的調車信號機,應採用矮型三顯示機構,用紅色燈光代替藍色光。當該信號機的紅色燈光熄滅,顯示不明或顯示不正確時,應視爲列車的停車信號。

6.2 調車色燈復示信號機顯示下列信號:

① 一個月白色燈光—表示調車信號機在開放狀態;

② 無顯示—表示調車信號機在關閉狀態。

駝峯及調車色燈復示信號機均採用方形背板,以區別於一般信號機。

6.3 調車表示器的顯示方式如下:

① 向調車區方向顯示一個白色燈光—准許機車車輛自調車區向牽出線執行;

② 向牽出線方向顯示一個白色燈光—准許機車車輛自牽出現向調車區執行;

7、 手信號顯示的規定

7.1 顯示要求:

位置適當,正確及時,橫平豎直,燈正圈圓,角度準確,段落清晰。

7.2 持旗要求:

① 在顯示手信號時,凡晝間持有手信號旗的人員,應將信號旗攏起,左手持紅旗,右手持綠旗(扳道員右手持黃旗),不持信號旗的人員徒手按各該條規定方式顯示信號。

② 調車指揮人登乘機車車輛,一手扶把手,一手顯示展開的綠色信號旗時,必須獎攏起的紅色信號旗時,必須獎攏起的紅色信號旗置於綠色信號旗對向司機方向的前面,以便能隨時展開紅色信號旗。

7.3 調車手信號的顯示方式:

① 停車信號:

晝間—展開的紅色信號旗;夜間—紅色燈光。

晝間無紅色燈光時,用白色燈光上下急劇搖動。

② 減速信號:

晝間—展開的綠色信號旗下壓數次;夜間—綠色燈光下壓數次。

③ 指揮機車向顯示人方向來的信號:

晝間—展開的綠色信號旗在下部左右搖動;夜間—綠色燈光在下部左右搖動。

④ 指揮機車向顯示人方向稍行移動的信號:

晝間—攏起的紅色信號旗直立平舉,再用展開的綠色信號旗左右小動;夜間—綠色燈光下壓數次後,再左右小動。

⑤ 指揮機車向顯示人反方向雲的信號:

晝間—展開的綠色信號旗上下搖動;夜間—綠色燈光上下搖動。

⑥ 指揮機車向顯示人反方向稍行移動信號:

晝間—攏起的紅色信號旗直立平舉,再用展開的綠色旗上下小動;

夜間—綠色燈光上下小動。

對顯示本條第(2、3、4、5、6)項中轉信號時,晝間可用單臂,夜間可用白色燈光依式中轉。

7.4 聯繫用的手信號的顯示方式:

① 道岔開通信號:表示進路道岔準備妥當。

晝間—攏起的黃色信號旗高舉頭上左右搖動;夜間—一白色燈光高舉頭上。

機車出入段進路道岔準備妥當後,顯示如下道岔開通信號:

晝間—展開的黃色信號旗高舉頭上左右搖動;夜間—一黃色燈光高舉頭上左右搖動。 ② 股道號碼信號:要道或回示股道開通號碼。

一道:晝間—兩臂左右平伸;夜間—白色燈光左右搖動。

二道:晝間—右臂向上直伸,左臂下垂;夜間—白色燈光左右搖動後,從左下方向右上方高舉。

三道:晝間—兩臂向上直伸;夜間—白色燈光上下搖動。

四道:晝間—右臂向右上方,左臂向左下方各斜伸45?;夜間—白色燈光高舉頭上左右小動。 五道:晝間—兩臂交叉於頭上;夜間—白色燈光作圓開轉動。

六道:晝間—左臂向左下方,右臂向右下方各斜45?;夜間—白色燈光作圓形轉動後,再左右搖動。

七道:晝間—左臂向左下方,右臂向右下方各斜伸;夜間—白色燈光作圓開轉動後,左右搖動,然後再從左下方向右上方高舉。

八道:晝間—右臂向右平伸,左臂下垂;夜間—白色燈光作圓形轉動後,再上下搖動。 九道:晝間—右臂向右平伸,左臂向右下斜45?;夜間—一白色燈光作圓形轉動後,再高舉手上左右小動。

十道:晝間—左臂向左上方,右臂向右上方各斜伸45?;夜間—白色燈光左右搖動後,再上下搖動做成十字形。

十一至十九道,須先顯示十道股道號碼,再顯示所要股道號碼的個位數信號。

二十道及其以上的股道號碼,各站根據需要自行規定,並納入《站細》。

③ 連結信號:表示連掛作業。

晝間—兩臂高舉頭上,使攏起的手信號旗杆成水平末端相接;夜間—紅、綠色燈光(無綠色燈光人員,用白色燈光)交互顯示數次。

④ 溜放信號:表示溜放作業。

晝間—攏起的手信號旗兩臂高舉頭上交叉後,急向左右搖動數次;夜間—紅色燈光作圓形轉動。

⑤ 停留車位置信號:表示車輛停留地點。

夜間—白色燈光左右小搖動。

⑥ 十、五、三車距離信號:表示推進車輛的前端距被連掛車輛的距離。

晝間展開的綠色信號旗單臂平伸,夜間綠色燈光,在距離停留車十車(約110m)時連續下壓三次,五車(約55m)時連續下壓兩次,三車(約33m)時下壓一次。

⑦ 取消信號:通知將前發信號取消。

晝間—攏起的手信號旗,兩臂於前下方交叉後,急向左右搖動數次;夜間—紅色燈光作圓形轉動後,急向左右搖動數次;夜間—紅色燈光作圓形轉動後,上下搖動。

⑧ 要求再度顯示信號:前發信號不明,要求重新顯示。

晝間—攏旗的手信號旗右臂向右方上下搖動;夜間—一紅色燈光上下搖動。

⑨ 告知顯示錯誤的信號:告知對方信號顯示錯誤。

晝間—攏起的手信號旗兩臂左右平伸同時上下搖動數次:夜間—紅色燈光左右搖動。 ⑩ 聯絡信號:要求顯示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