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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出生證明的相關知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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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生證明什麼時候開

辦理出生證明的相關知識解析

即《出生醫學證明》,是由醫院出具的、能夠證明嬰兒出生時間、性別、出生地、生父母等,並具有一定證明力的書面材料,長期有效,並可做爲嬰兒登記戶口的'依據,出生證明什麼時候開。嬰兒出生證明主要是針對醫院新生兒的詳細情況進行記錄。

在辦理出國,移民所需材料時,我們用到的出生證明和上面提到的《出生醫學證明》有一定不同。

二、 什麼是出生證明?

出生證明就是證明一個人來到人世上的證明材料。它是一份證明個人身世來源的法律檔案。

三、出生證明一般要有什麼內容?

出生證明必須證明一個人以及生父,生母叫什麼名字,何時何日月以及何地出生。有些出生證明只填有生母的情況,生父不詳,但出生人的出生時間和出生地點必須有。

四、到哪裏取得出生證明?

出生證明需到戶口所在地的警局(派出所)出示 戶口本和身份證辦理。

出生證明必須證明一個人以及生父,生母叫什麼名字,何時何日月以及何地出生。有些出生證明只填有生母的情況,生父不詳,但出生人的出生時間和出生地點必須有。

五、辦理須知

1、填表要求:新生兒姓名一欄可空項其餘項目均需如實填寫不得空項,出生證明《出生證明什麼時候開》。父、母親姓名需與身份證明、住院病歷上的姓名一致,否則不能辦理出生證明。職業、單位可簡寫或寫無。父、母雙方戶口地址需與戶口本上(第一頁)地址一致。嬰兒戶口隨父、隨母請畫圈。

2; 在您的孩子出生後20天之內務必辦理出生證明,請提前起好並確定嬰兒的名字。

3、 需帶證件如下:嬰兒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及過期身份證均無效)、父母雙方的戶口本原件(集體戶口和外地戶口可帶複印件)、生育服務證或結婚證(未婚者需嬰兒父母寫未婚申明),另需帶上出院通知單。

4、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證件不齊不能辦理出生證明。

5、 辦理出生證明需嬰兒父母親自辦理。如嬰兒父母不能親自辦理,委託他人代辦需寫一份委託書,並帶齊雙方證件。(嬰兒父母只來一位辦理即可)。出生證明打印好後嬰兒姓名不能更改

六、補辦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經覈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一)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二)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具體的補發程序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