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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廠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確保我廠突發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以下簡稱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工作高效、有序的進行、最大限度的減輕事故造成的災害,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本廠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是本廠處理重特大事故的基本程序和依據。

第三條:本預案適用於在我廠內發生的`下列重特大事故搶險工作。

(一)重特大火災事故

(二)鍋爐和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

(三)重特大中毒事故

(四)其他重特大事故

第四條:任何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重特大事故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應急處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我廠建立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負責指揮、協調我廠重特大事故處理工作。

總指揮:寇德金

副總指揮:寇新民

指揮中心成員由以下人員組成:寇德進寇建國

第六條:應急處理指揮中心主要職責

(一)組織各方面力量處理重特大事故,統一指揮對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擴大。

(二)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救救災、事故調查、後勤保障、資訊上報、善後處理以及恢復生活生產秩序的工作。

(三)檢查監督各單位各項突發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應急處理準備工作,必要時,組織領導重點防範單位進行應急處理演練。

(四)安排上級領導視察事故現場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重特大事故發生,接報後相關部門必須做到:

(一)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

(二)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第七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人員有責任和義務立即撥打報警電話。

第四章應急搶險和救援。

第八條:在特大事故發生後,本廠應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第九條:在搶險救災過程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佔用地,任何單位不得拒絕和阻攔。

第五章應急處理支援與反饋

第十條: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後,要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教訓,及時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