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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消防安全應急預案範文

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難免會面對無法預料的突發事件,爲了可以第一時間作出應急響應,通常需要提前準備好一份應急預案。編制應急預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單位消防安全應急預案範文,歡迎大家分享。

單位消防安全應急預案範文

單位消防安全應急預案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編制目的

爲了提高股份公司對各類消防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和處理能力,建立快速、有效的搶險、救援機制,最大限度地減輕火災、消防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失,結合本股份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編制依據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爲法律依據。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股份公司範圍內發生的消防安全事故。

第四條:工作原則

應急處置應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進行,股份公司各單位及各部門在火災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理工作中,必須遵循“預防爲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集中領導、分級管理、統一指揮、執行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應急培訓

第五條:消防器材的使用原理及方法

一、手提式乾粉滅火器

1、ABC乾粉滅火器主要由盛裝粉末的粉桶、貯存二氧化碳的鋼瓶、裝有進氣管和出粉管的器頭以及輸送粉末的噴管組成。

2、ABC乾粉滅火器主要適用於撲救石油及其產品、可燃氣體和電器設備的初起火災。

3、使用ABC乾粉滅火器時,應先拔掉保險銷,一手握住噴粉管最前端,使噴嘴對準火源,另一手緊握導杆提環,將頂針壓下,乾粉即噴出。

4、ABC乾粉滅火器應保持乾燥、密封,以防止乾粉結塊。同時要防止日光曝曬,以防二氧化碳受熱膨脹而發生漏氣現象。應定期檢查乾粉是否結塊,二氧化碳氣量是否充足。乾粉滅火器分爲手提式和推車式兩種。

二、1211滅火器

1、1211滅火器主要由筒身(鋼瓶)和筒蓋兩部分組成。鋼瓶內裝滿1211滅火劑,筒蓋上裝有壓把、壓桿、噴嘴、密封閥、虹吸管、保險銷等。

2、1211滅火器主要適用於撲救油類、精密機械設備、儀表、電子儀器設備及文物、圖書、檔案等貴重物品的初起火災。

3、使用時,先拔掉保險銷,然後握緊壓把開關,壓桿就使密封閥開啓,1211滅火劑在氮氣壓力作用下,透過虹吸管由噴嘴噴出。鬆開壓把開關,噴射即中止。

4、1211滅火器應放置在不受日照、火烤的地方,但又要注意防潮,防止劇烈震動和碰撞。要定期檢查壓力錶,發現低於使用壓力的十分之九時,應重新充氣。同時要定期檢查重量,低於標明重量十分之九時,應重新灌藥。1211滅火器分爲手提式和推車式兩種。

三、其它消防用具

1、消火栓:消火栓是連接消防供水系統的閥門裝置,分室內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兩種。

2、水龍帶:常用的水龍帶有內扣式和壓簧式兩種。水龍帶平時應卷好存放在通風、乾燥的地方,防止腐爛。水龍帶是連接消防泵(或消火栓)和水槍等噴射裝置的輸水管線。

3、消防水槍:水槍是一種增加水流速度、射程和改變水流形式的消防滅火工具。根據水槍噴射出的不同水流,分爲直流水槍、開花水槍、噴霧水槍和開花直流水槍等,它們的作用如下:直流水槍是用來噴射密集充實水流的水槍。開花水槍是用來噴射密集充實水流的水槍,它還可以根據滅火的需要噴射開花水,用來冷卻容器外壁、阻隔輻射熱,掩護滅火人員靠近着火點。噴霧水槍是在直流水槍的槍口上安裝一隻雙級離心噴霧頭,使水流在離心力作用下,將壓力水變成水霧。噴霧水槍噴出的霧狀水流,適用於撲救油類火災及油浸式變壓器、多油式斷路器等電氣設備火災。開花直流水槍是一種可以噴射充實水流,也可以噴射傘形開花水流的水槍。

第六條:每年由指定負責人對執行、檢修、安全生產管理等應急人員進行一次預防和撲救火災方面的知識、技能培訓。包括:如何報火警、如何使用滅火器、火場逃生、燒傷燙傷處理、外傷止血包紮等。

第七條:本預案每二年由安保部門負責組織各單位及相關部門應急人員進行一次全面演練,每年進行一次組合演練或單項演練。演練結束後,需對演練的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對本預案在演練中暴露出的問題和不足應及時修訂完善。

第八條:每年由安保部負責對股份公司員工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教育,使其瞭解各種火災事故的發生原因,瞭解事故現場救護的方法,瞭解各種警報的含義和應急救援工作的有關要求。不斷增強股份公司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減少和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

第三章:應急措施

第九條:火災事故的應急過程主要以撲救火災、醫療救治、搶救貴重設備等爲主要任務。

第十條:在消防安全事故突發時能及時有效地進行應急處置,全股份公司所有人員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服從專人指揮最大限度地保證職工人身安全和股份公司財產安全,按照“救人第一和快速有效”的處理事故原則,及時滅火、搶險、消除險情、控制事態發展,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一條:全股份公司消防設備,指定的車輛、照明裝備、防護裝備、救護物品等,均可作爲應急裝備資源。

第四章:應急聯絡

第十二條:應急聯絡

內部應急電話:

外部救緩電話:119、120

第五章: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設定

第十三條:股份公司成立消防安全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

組長:

常務副組長:

副組長:

成員:

應急指揮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司安保部,由兼任辦公室主任,黃先生、楊先生、林先生任辦公室副主任。

單位消防安全應急預案2

根據公安消防部門和市政府的有關要求,結合華星大廈的實際情況,然而爲確保大廈的正常辦公秩序和人身財產安全,一旦發生火情,能夠有條不紊地進行撲救和疏散賓客,搶救財產,使火災損失控制在最低限度,特制定此預案。大廈物管中心在消防中控室設定指揮部,總指揮由物管中心主任擔任。一旦發生火災,指揮滅火、組織搶救和疏散行動。

一、火情報警:

1、在大廈範圍內無論何時、何地,大廈員工一旦發現火情,都有責任立即向消防中控室報警。

2、在大廈內遇見火情,如爲初起小火,應就近使用輕便滅火器進行自救滅火,保護現場,將情況報告保安部。如火情嚴重要立即按下牆上的手動報警裝置進行報警,或用內部電話報警。電話號碼:消防中控室:119

3、電話報警時,不要驚惶失措,要沉着冷靜,然而語言清晰的將火情發生的所在區域、燃燒物質、火勢大小、有無人員傷亡、報警人姓名、部門、所在位置報告消防中控室。

4、關閉火場附近的電源、煤氣開關及門窗。

5、切勿高喊“着火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亂,要保持冷靜,只有經消防總指揮授權纔可向“119”報警。

二、火情確認:

1、中控室接到報警電話時要詳細記錄報警人姓名,部門及發生火災的確切位置及燃燒物質、火勢大小、有無人員傷亡。

2、中控室接到電話報警或消防主機報火警,立即通知備勤警員到現場確認,查清下列問題:

(1)火情發生的具體位置、燃燒物質、火勢大小、有無人員傷亡。

(2)火源就是什麼,就是電器起火還就是其它原因。

(3)確認火情時應注意,不得莽撞開門,要先試一下門體的溫度,如果正常可開門檢查,如門體溫度高,可確認內有火情,此時房內如有人,應先設法救人,然而開門時注意不要把身體正對開門處,視情況進入。

(4)確認火情後,立即將資訊反饋給中控室。

三、火情報告:

1、火情確認後中控室值班員立即(正常上班時間)向保安部經理和消防主管報告(夜間、節假日)向值班經理報告,同時向保安宿舍發出警報信號。

2、向總機值班員(正常上班時間)報警。

3、總機值班員接到報警後立即通知物管中心主任和各部門經理。

四、各級人員行動:

1、大廈物管中心主任接到報警後立即趕往中控室組建滅火指揮部,指揮滅火及搶救疏散行動。

2、非正常上班時間值班經理接到報警後立即趕往失火現場指揮滅火行動。

3、保安部經理接到報警後立即趕往中控室,協助物管中心主任指揮滅火及搶救疏散行動。

4、物管中心行政辦公室經理、客務部經理、工程部經理接到報警後,通知本部門各崗位人員堅守崗位做好疏散準備,立即趕往中控室組成滅火指揮部。

5、保安部消防主管接到報警後立即趕往火災現場,指揮義務消防隊實施滅火搶救行動。保安部內保主管接到報警後立即趕往大廈正門,調整警力部署,維護正門及外圍秩序。

6、警隊隊長接到報警後立即帶領備勤警員組成義務消防隊,趕往火災現場在消防主管的指揮下實施滅火及搶救行動

7、其他各部門各崗位人員接到報警後堅守崗位,按滅火指揮部的命令行動。

五、滅火戰術:

1、保安部消防主管趕到火場後立即組織現場人員進行滅火,並隨時同滅火指揮部聯繫,向滅火總指揮報告火情。

2、冷卻滅火法;義務消防隊員趕到火場後,立即使用消火栓滅火,及時清理火場易燃物,用消火栓澆溼四周建築物,降低火場溫度。

3、隔離滅火法:將易燃物與火源隔離。

4、窒息滅火法:關閉門窗,用難燃材料壓蓋較小面積的火源。

5、抑制滅火法:使用abc乾粉滅火器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撲滅火源。

六、滅火指揮部:

滅火總指揮根據火災現場情況適時下達如下命令:

1、啓動消防泵、噴淋泵、配合火場滅火。

2、開啟排煙防火閥啓動排煙風機,排除火場煙霧。

3、關閉中央空調,和新風系統,防止火勢漫延。

4、切斷失火區域的電力供應,電梯降首層。

5、開啓正壓送風機,向消防疏散樓梯輸送新風。

6、命令工程部關閉天然氣總開關。

7、下達向119報警命令。

8、下達疏散命令。

七、組織疏散:

1、如現場滅火負責人認爲火勢不能控制,指揮部立即做出疏散決定。

2、消防中控室開通失火區域及上下兩層消防廣播,用廣播反覆播放“緊急疏散通知”,廣播稿如下:客戶朋友們請注意,大廈xx層發生火災事故,消防人員正在進行撲救,爲了您的安全,請迅速離開房間,疏散前請保管好自己的財物,疏散時請不要乘坐電梯,以免發生危險,請按疏散指示方向走消防疏散通道,謝謝您的合作。

3、失火區域及上下兩層進行緊急疏散後,根據人員離開情況,對其它樓層進行廣播疏散。

4、客務部接到疏散命令後立即組織人員負責各樓層客戶的安全疏導工作,引導疏散人員走消防疏散通道。提醒疏散人員保持鎮靜,不要慌張,不要乘坐電梯。提示疏散人員疏散到大廈外圍。人員疏散後,檢查每個房間就是否有人,確認無人貼上標記,如有人員未離開房間,要及時進行勸導,使其迅速離開房間。

5、其他部門人員接到疏散命令後立即進行重要物資、檔案的轉移。

6、內保主管接到疏散命令後指揮外圍警員清出機動車道,做好引導消防車進場的準備工作。

八、後期處理:

當滅火總指揮發出火情排除命令後,保安部立即做好火災現場的警戒工作,保護火災現場不被破壞,確保火災事故調查,工程部應儘快將火災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防聯動系統恢復正常,客務部負責火災後期的清理工作。

單位消防安全應急預案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和規範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學校所有校區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堅持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納入學校各級領導的議事日程和目標管理體系。

第四條、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據需要,校長可以委託分管保衛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具體負責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各二級單位的行政負責人擔任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學校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教學、科研、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爲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六條、學校保衛處(部)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對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負責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規章、制度、辦法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消防經費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對全校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在檢查中發現的火險隱患,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五)對全校所有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誌進行管理、維修和保養,與責任單位簽訂《消防設施、器材安全標誌保管責任狀》明確責任,確保設施、器材、安全標誌均處於完好有效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負責組織對全校師生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七)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八)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保衛處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學校或學校各單位在與外單位或個人進行有關承包、租賃或委託經營、管理活動時,要在與有關單位或個人簽訂的合同(協議)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規定由學校承擔消防安全責任的,應當徵得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的同意,並規定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必須服從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學校統一管理。

第八條、校內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其管理範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第九條、學校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接受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學校所屬建築物進行局部改(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學校與施工單位在訂立合同(協議)時,要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其消防經費由消防安全責任方負責。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條、學校保衛處負責確定校內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設立專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各二級單位也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校保衛處統一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下列範圍屬於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點部位,將實行更爲嚴格的管理。

(一)校內商場(超市)、餐廳(飯店)、體育場(館)、禮堂等公衆聚集場所

(二)辦公樓、教學樓、實驗樓、圖書館、檔案館、宿舍(公寓)樓。

(三)煤氣站、汽油庫、變電站、倉庫、木工房、醫院、幼兒園。

(四)其他人財物集中,容易誘發火險、火災的場所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部位。

第十二條、學校新建建築物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後,向保衛處和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覈手續,並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工作人員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築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三條、舉辦集會、講座、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後,向保衛處和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十四條、消防檢查按檢查主體劃分爲各單位組織的自查,由校保衛處(部)組織的巡查,由學校及公安消防機關組織的督查以及多家組織的聯合檢查。各二級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第十五條、對重點部位的檢查內容主要有:

(一)部位的用火、用電、用氣、用油有無違章、違規現象,其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安全值班制度是否落實,值班人員能否達到正確處理緊急情況下的滅火報警,引導疏散等要求。

第十六條、對於檢查中存在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情況,檢查人員有權責成有關責任人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一)違章、、違規用火、用電、用氣、用油,亂接、亂拉電線、煤氣管道,違章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劇毒、危險菌種、國家嚴格控制的品、生物製劑、放射性物品。

(二)佔用、堵塞消防通道,損壞、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佔消防栓。

(三)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不適合人員居住的環境安排人員居住,未經消防主管單位審覈同意而進行裝修、加固、封閉,在有火災危險的情況下,未採取相應預防措施而冒險進行作業。

第十七條、對於在消防安全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消防檢查人員有權責成有關責任人當場改正,對於無法當場改正的隱患,檢查人員將向有關負責人開據限期整改通知單,通知單上應有隱患部位、性質、整改方案、期限、整改單位意見等,整改單位應該儘快拿出整改措施,並提供必要的經費、人員及物資,同時要負責確保在整改完成之前防止隱患釀成災害。

第十八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各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火災隱患整改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十九條、消防安全檢查及火災隱患整改的有關情況應該據實歸入消防檔案,除校保衛處(部)建立消防檔案外,各消防重點單位都要建立自己的消防檔案。

第二十條、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二十一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基本情況及本單位重點部位分佈,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情況。

(二)本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及負責人情況,義務消防隊員及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三)消防安全制度及有關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二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防設施、器材的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情況。

(三)防火檢查、火災隱患整改及歷年消防工作記錄,火險、火災的發生情況。

(四)本單位消防教育、培訓及義務消防隊員滅火訓練的演習情況。

第二十三條、保衛處與責任單位共同制訂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內容應包括: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信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部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消防演練時,應當設定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範圍內的人員。

第四章、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

第二十五條、校保衛處(部)及各單位負責人負責對全校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的培訓、宣傳和教育。主要內容包括:

(一)透過多種形式對全校師生進行有關消防法規、制度及安全防火、滅火、報警、逃生等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

(二)各單位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選派本單位的義務消防隊員參加公安消防部門舉辦的各種消防知識培訓班並從經費和組織上予以保障。透過專業知識與防火滅火技能的學習,使義務消防隊員的素質不斷提高,成爲保障各單位消防安全的骨幹力量。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屬學校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