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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離婚協議書注意事項

協議書1.71W

導語:離婚協議書要注意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小孩撫養權的歸屬、小孩撫養費金額及其交付方式、財產分割等。

簽訂離婚協議書注意事項

篇一: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協議離婚作爲夫妻雙方平等協商終結婚姻的一種方式,民政部門在登記離婚的時候會要求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胡律師在日常工作中接觸到很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有些當事人往往把離婚協議書寫的含糊不清,甚至出現與自己所要表達的內容不符的地方,在此,胡律師做一個簡單總結,談一下離婚協議書書寫的注意事項。

一、 離婚協議書總體的內容主要要求清晰明確,最起碼不能出現語法錯誤。舉個例子,在財產分割中,有的當事人寫到:一、婚後財產魯AXXXXXX轎車一輛歸女方所有。

二、婚後所有共同財產歸男方所有。婚後所有共同財產包含了婚後財產魯AXXXXXX轎車,那麼,這輛魯AXXXXXX轎車到底是歸男方所有,還是女方所有?當然,我們可以看到這份離婚協議書的意思是要表達除魯AXXXXXX轎車之外的其它夫妻共同財產歸男方所有。所以在第二條中一定要註明“其它”二字,以免引起錯誤理解。

二、 離婚協議書的離婚原因多種多樣,大部分都寫“感情不和”也有寫“因第三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原因多種多樣,終歸是離婚,離婚的原因事實求是的寫就可以了。

三、 對於孩子撫養這一塊,胡律師看到的往往是約定了孩子的撫養費支付情況,但什麼時間支付,透過什麼方式支付沒有說清楚。一般可以寫明半年支付一次,可以透過到固定的銀行賬號打款的方式支付。另外,當事人往往忽略的是孩子的探視問題。爲避免將來出現糾紛,可以約定何時去探望孩子,已經探望的方式。探視孩子的時候要考慮到將來孩子上學的情況,比如兩週歲的一個孩子,約定了星期一去探視,那麼幾年之後,他上學了,星期一探望就明顯不合適了。這些因素要考慮進去。探視的方式是指把孩子帶走還是在另一方家裏探視?如果帶走,什麼時間帶走,什麼時間把孩子送回來,這些都需要約定。因爲看孩子男女雙方發生矛盾的情況很多見,主要原因就是當初約定不明,導致後來雙方各執一理,誰也不服誰。

四、 關於財產分割問題,需要特別說明的就是財產分割應當清晰明確,比如一處房產,應當寫明房產的坐落位置,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子最好是註明兩證的證號。另外,在此需要說明的是一定要搞清楚房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有些當事人,離婚協議書籤了,回頭才發現原來土地證或房產證還是在男方的父母名下。等於處分了第三人的財產,除非第三人同意並允許辦理過戶手續,否則,當事人的期望不可能達到,會生出很多事端。另外,有些夫妻雙方均同意把房產或財產歸孩子,因爲離婚之後,孩子歸一方撫養,撫養孩子的一方作爲孩子的監護人往往直接掌控財產,另一方在做出財產分割的時候要考慮到這一點,不能覺得只要是財產寫了給孩子就萬事大吉,對於此事的處理意見應當格外慎重。

五、 關於離婚協議書的簽訂問題,協議離婚是本着合法、自願的原則。如果一方不是出於自願,而是受到心理強制或脅迫而去的民政局,在民族局工作人員面前一定要說明情況,請求幫助。如果自己簽字了,後來又說是自己是被欺詐、脅迫等原因簽訂,以此請求確認無效,往往面臨極大困難。

六、 胡律師建議當事人在到民政局辦理離婚協議書時應當事先起草一下,寫的清楚明白後到民政局照抄上就是了,必要時可以找他人代爲過目或起草,這些都有利於避免將來因爲離婚協議書的書寫問題產生新的矛盾。

篇二:起草和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或法院速裁離婚所必須的法律文書,爲防止以後因撫養權、撫養費或財產問題產生糾紛,在起草離婚協議書的時候應儘量的全面謹慎並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

一、小孩撫養費的約定

一般情況下,雙方會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小孩滿18週歲,但是現實是,很多孩子過了18週歲還在繼續上學,根本沒有經濟收入,且上學也需要花費一定的費用,故雙方可以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小孩大學畢業或者約定支付一定的大學費用。

二、小孩探視權問題

很多的離婚協議只是簡單的.約定了一句:男方或女方可以隨時行使探視權。一旦日後關於何時何地探視孩子或如何探視產生糾紛就很難處理。故在離婚協議中,應明確的約定探望的時間、地方、方式,甚至可以加上在特殊節日(春節、生日等)的探視問題。甚至可以約定,可根據孩子自己的意願改變探視權。

三、戶口遷出事宜

離婚後,戶口如何遷出何時遷出是一個令人頭疼的問題,一旦一方不予配合,則會相當難辦。因此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類似“在離婚30天內,男方配合女方辦理戶口遷出事宜,如果男方不配合,則應支付X萬元的補償。”的條款。約定了懲罰措施的話,會督促對方履行相應的義務。

四、房產分割問題

一般情況下,雙方會簡單的約定房產歸一方,另一方得現金補償。

其實房產還涉及很多問題,比如過戶的費用、房貸的償還等。因此在離婚協議中,應對房產現在的價值(可以估價)、銀行貸款數額、貸款的償還及房產過戶費用的承擔等問題進行明確的約定,以免日後產生爭議。另外,應明確約定現金補償的支付時間和方式。

篇三:簽訂離婚協議書須知

離婚協議書是指當事人雙方自願離婚,出於合意而解除婚姻關係,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作適當處理而達成的一種書面約定。其在我國是依照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一、離婚協議書的主要內容

1、男女雙方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

2.離婚原因及辦理協議離婚的方式;

3.財產處理(婚前婚後),包括債權債務的處理;

4.子女撫養和教育(包括對方對子女的探望方式有時間);

5.其他約定

二、辦理協議離婚必須符合的條件

1、當事人雙方須有自願離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實;

2.當事人須對子女和財產作適當處理;

3、辦理過結婚登記;

4.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三、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對於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准予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係.

四、離婚證的法律效力

1、離婚證是證明婚姻關係正式解除的憑證,從取得離婚證時起,當事人即具備再婚的條件.

2.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協議離婚也可選擇到有管轄權的法院透過簡易程序辦理。

五、注意事項

1、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

2、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者或無民事行爲能力者,不予辦理。

4、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辦理。

5、對於家庭財產較複雜情況,建議在律師的指導下寫離婚協議書,對雙方都是一種保障。

制定離婚協議書注意事項

離婚協議書是指當事人雙方自願離婚,出於合意而解除婚姻關係,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作適當處理而達成的一種書面約定。其在我國是依照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一、離婚協議書的主要內容

1、男女雙方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

2.離婚原因;

3.財產處理(婚前婚後);

4.子女撫養和教育;

5.住房的歸屬;

6、其他約定(債權債務等)。

7、應附上: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複印件;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結婚登記機關發給的結婚證。

二、辦理協議離婚必須符合的條件

1、當事人雙方須有自願離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實;

2.當事人須對子女和財產作適當處理;

3、辦理過結婚登記;

4.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三、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對於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係。

四、離婚證的法律效力

1、離婚證是證明婚姻關係正式解除的憑證,從取得離婚證時起,當事人即具備再婚的條件。

2.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在國外,離婚證的效力高於法院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例如中國公民(離婚者)要與外國人在國外登記結婚,只要持離婚證,外國婚姻登記機關就給予登記。如果持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就得辦理離婚公證後才能認可。國際上多數國家一般不承認離婚調解書的效力。

五、注意事項

1、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

2、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者或無民事行爲能力者,不予辦理。

4、本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