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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配員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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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稱甲方)和 (以下簡稱乙方)於 年 月 在 就僱請乙方船員赴甲方所屬/管理船舶工作事宜,經友好協商,雙方一致確認按下列條款履行本協議。

船舶配員協議書

一、 船員派遣

(一) 甲方根據實際需要僱請乙方船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按附件一的配員情況及下列船員僱傭標準向甲方提供身體健康的合格船員上船:

1、 進階船員須持相符或高於其受聘職位的有效並被船旗國認可的船員職務證書和符合國際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公約(STCW95)所規定的培訓證明。普通船員須持符合(STCW95)所規定的培訓證明,並確保其所持的證書是正本、屬於其本人且有效期在12個月以上。

2、 船員須身體健康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簽發的有效期不少於一年的健康證明書及船旗國認可的體檢證書。

3、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僱傭船員的`書面資料,經甲方同意後方可選派,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調整或調換。

(二) 船員自上船之日起(在國內任何港口上船者,從上船之日起)至離船之日止,甲方以雙方所商定的船員基薪、加班費、休假金標準(見附件一)按僱傭船員實際天數以美元結算船員工資。其中,船員離開集結地至上船員途中及船員離船至返回集結地途中,甲方只按實際天數支付船員基本薪金。

(三) 船員離開集結地前,乙方應準備好船員上船的有關手續和證件。船員須持有應的船籍國證書。

(四) 乙方應配合甲方ISM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的需要,對船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教育,並按甲方要求提供船員的有關書面資料。甲方應保證其所屬或管理的船舶擁有合法的船籍登記、船舶安全、船舶適航、合法營運及向權威保險公司投保。此外,甲方還需提供必要的船舶技術資料,供乙方作爲派遣船員時參考

二、 航行區域

船舶應在船舶保險的範圍內航行。如果根據船東或租家的需要,且爲保險公司書面確認,船舶可以在船舶保險範圍以外的區域航行。

如果船舶必須在有戰爭危險的區域航行,甲方應提前通知乙方並徵得船員的同意。一旦船舶進入有戰爭危險的區域,甲方應向船員額外支100%的基本工資作爲戰區津貼直至船舶離開戰區爲止,但戰區津貼至少要支付5天。

三、 工作和僱傭期限

1、 乙方船員在船工作期限爲10個月(一般原則:在船10個月,但是前後有兩個月的彈性調整時間,即依實際操作需要在船期間彈性調整爲8-12個月),自船員離開集結地(廈門)之日起算至船員返回集結地(廈門)止。然而,如果合同已經到期,但船舶尚未到達方便港口,則船員的服務期可延長到下一方便港口。

2、 乙方船員在船連續工作超過10個月,乙方船員自第11個月起每月可增加基薪的10%作爲超合同獎直至船東於方便港口安排離船爲止,原則上乙方船員在船服務應不超過12個月。

3、 如果是由於船舶營運的需要,在合同期內甲方有權在徵得船員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將乙方船員調換到所屬的任何其它船上工作。

4、 如果乙方船員在合同期滿後要求繼續留船工作,應當至少提前一個月向船員管理部提交申請報告並取得船東的許可。

四、 旅行費用

1、 甲方應當支付船員在上船時自集結地至登輪港和下船時自離輪港至集結地期間的旅行費用、住宿費用等;船員的國內集結時旅行、食宿費用等由乙方承擔。

2、 船員乘飛機上船或下船返國,其行李重量應當按航空公司的通常規定,由船東支付。超過限重的費用船員自己承擔。

3、 儘管有上述(1)款的規定,船員由於個人過失導致未能完成合同,船員應當承擔遣返費用。

五、 船員上船、遣返、調換

(一) 船員上下船安排

1、 上船人員一經確認後,甲方應儘快通知乙方船員的上船日期、港口和港口代理地址。乙方提供船員名單,包括中英文姓名、職務、出生日期、出生地點、護照和海員證號碼及有效期等資料。

2、 船員自離開乙方集結地至國外上船的交通費、旅館費、伙食費等費用由甲方支付。如果該費用由乙方代爲墊付,所墊付款項由甲方返還給乙方。船員僱傭關係終止時,甲方應負責將乙方船員遣返回家,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 船員過失與更換

1、 船員因技術業務或工作責任心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者,甲方有權辭退,但事先應通知乙方,並提供有關材料,以利於乙方在方便港口更換船員。

2、 船員因個人原因在合同未到期以前提出休假或以身體不適爲由提出下船,或者醫院未開具不適合船上工作證明,都將被認爲是違反合約的行爲,當事船員將負責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換員費用,甲方有權從其工資中扣除相關費用。

3、 船員按合同在甲方船舶服務期間,即爲甲方的僱員,乙方不承擔船員在受僱期間因疏忽或失職造成的船舶事故責任所產生的經濟賠償。

六、 船員工資、伙食費、管理費及雜費等標準

1、 (1)船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固定加班費和休假金,詳見附件一《船員租金標準》。

(2)船員伙食費不低於 美元/人/天,由甲方直接支付給船長;

2、 (1)甲方應支付乙方管理費 美元/人/月;

(2)甲方應支付乙方雜費 美元/人/合同,作爲船員上下船時的國內集結時交通、住宿、體檢等費用。

3、甲方還應承擔下述費用:

(1)辦理船員簽證產生的費用;

(2)辦理外籍證書費用。

七、 正常工作時間、加班和額外勞動

1、 船員通常工作時間包括星期六在內爲每天8小時,每星期共44小時。船員通常工作時間以後的工作計爲加班時間。如果每月加班時間累計超過103小時,其超過部分甲方按普通船員各自的加班費率支付加班費。

2、 合約指明的公共節假日包括星期天爲加班時間。

3、 進階船員即使每月加班時間累計超過103小時,也不享受加班費。

4、 船長根據船舶安全和有效航行的需要可以延長船員的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