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實用範文 > 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模板5篇

協議書3.09W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協議書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協議書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寫協議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調解協議書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調解協議書模板5篇

調解協議書 篇1

甲方:(肇事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受害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調解方或見證方)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概況及責任認定

(二)本次事故造成人傷損失和財產損失費用如下:

人傷損失:

財產損失:

上述費用共計 元。

二、雙方協商情況

雙方協商的依據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經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 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因本次事故產生的費用,甲方自願賠償乙方共計元,該款項履行後,甲方自願按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濟南中心支公司覈定後費用共計 元,支付到甲方帳戶,賬號: 開戶行 。

(二)各方當事人就本次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的項目及金額自願放棄賠償,對賠款金額、賠款支付方式及支付對象無任何糾紛與異議。

三、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一)、以上損害賠償金由甲方現場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元(大寫: )。

(二)、乙方及委託代理人、成年家屬在領取此筆款項時應當向甲方出具一次性損害賠償金總額 元的收條,乙方及委託代理人、成年家屬必須在收條落款處親筆簽名按手印,收條原件留存於丙方處。

四、法律效力與違約責任

(一)、乙方應配合甲方提供其保險公司必需的理賠材料,如因乙方不提供保險公司理賠必需的理賠單證而導致實際賠款減少或導致不能按時拿到賠款的情況由乙方自行負責。

(二)、乙方同意就此次交通事故做一次性結案,雙方按此協議履行完畢後,此案就此了結。

(三)、乙方自願放棄其他索賠權利及相關訴權,如以後就該次交通事故賠償再產生任何後續費用均與甲方無涉,由乙方自行負擔。

(四)、本協議書一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共三頁,一式三份,當事人各持一份,調解人持一份,三份均是協議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手印): 聯繫電話: 乙方簽字蓋章(手印): 聯繫電話: 丙方簽字蓋章:

濟南中心支公司理賠經理:

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憑證

今收到 因 賠付的

損害賠償費共計人民幣 (大寫) 元。

收款人簽名按手印:

付款人簽名按手印:

主持調解人:

年 月 日

調解協議書 篇2

申請人姓名:____ 性別:____ 出生年月:____民族: 住址: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

被申請人姓名:____ 性別:____ 出生年月:____ 民族: 住址: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

糾紛主要事實和爭議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 與被申請人________ 糾紛一案 ,各方當事人自願申請________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經審查,本案符合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在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下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受法律保護,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自覺和及時履行自己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否則將承擔法律後果。

本協議一式____份,由雙方當事人、調委會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請人(簽名)__________被申請人(簽名)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調解員:________________記錄員:____________

________人民調解委員會

____年____ 月____ 日

調解協議書 篇3

申請人:姓名(或用人單位名稱)性別

地址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託代理人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

地址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託代理人

(事由)

上列雙方因____引起爭議,申請人__於×年×月×日向本調解委員會提出請求,經本會主持調解,雙方協商,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協議內容)

1。________×。

2。________×。

3。________×。

雙方當事人(簽名)

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

勞動爭議委員會(公章)

年月日

————————

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方

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籍貫

工作單位、職務或出住址

居民身份證或執業證號碼

上列當事人於年月日發生糾紛,方於年月日請求我委調解,我委於年月日開始對糾紛進行調解。調解前,我委已告訴各方當事人有關人民調解的性質、原則、效力和參與調解的權利、義務。經我委調解,各方當事人認同糾紛的簡要事實、爭議事項、各方責任和糾紛造成損害情況如下: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以下協議:

本協議履行的方式爲:

本協議履行的地點爲:

本協議履行的期限爲:

本協議書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受法律保護。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自覺和及時履行臫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本協議生效後可能引起的民事訴訟將由簽訂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

調解中有關證據、調查筆錄等材料共份頁,原件儲存於本次調解案卷中。

本協議書正本共份,各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本人民調解委員會存檔一份,送、

備案份,其效力相同。

甲方當事人簽名:方當事人簽名:方當事人簽名:

方人簽名:方人簽名:方人簽名:

其他見證人簽名:、簽名、簽名、簽名

主持人民調解員簽名:人民調解員簽名:簽名:

人民調解委員會(公章)

年月日

調解協議書 篇4

一、調解成爲必經程序

發生林權爭議,應當透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行政調處;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五條)

二、權屬憑證的證據效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

當事人未取得前款規定的證書的,1981年至1983年開展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時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權林權所有證、自留山證,以及之後依法變更的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第九條)

(二)沒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處理依據的,下列材料可以作爲調處林權爭議的權屬來源證據:

1、土地改革時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產所有證、登記發證的檔案清冊或者林權登記的土地清冊;

2、1961年至1963年將勞(動)力、土地、耕畜、農具四項固定給生產小隊使用的時期,確定林木林地權屬歸集體組織所有或者歸農民個人使用的憑證、決議、決定、登記清冊和其他檔案材料;

3、國有單位設立時,經依法批准或者上級部門指定設計單位制定的確定經營管理範圍的總體設計任務書、規劃書及其設計文字;

4、國家機關和人民調解組織主持簽訂的生效的調解協議書;

5、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處理決定書、行政複議決定書,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書、判決書和調解書;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批准徵用、使用、劃撥、出讓林地的有關說明書、補償協議書、補償清單和交付有關價款的憑證;

7、林木林地權屬登記換髮證以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臺帳;

8、1986年至1992年土地詳查時期,土地權利人之間簽訂的土地權屬界線覈定書及附圖;

9、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書或者贈與憑證;

10、當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關憑證和事實狀況證明;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據。(第十條)

(三)當事人提供的權屬憑證與發證機關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不一致的,以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爲準,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確有錯誤的除外。(第十四條)

(四)對當事人提供的權屬憑證提出異議的.,可以透過司法鑑定確定真僞。鑑定權屬憑證爲真實的,費用由主張方承擔;鑑定權屬憑證爲虛假的,費用由出具虛假憑證方承擔。鑑定期間不計入調處期限。(第十六條)

三、調處程序和工作規範

(一)發生林權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權屬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收到申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組織調解。

當事人可以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佈的林權爭議調解員名單中選擇調解員,或者選擇當事人均認可的其他人,由調處機構協調進行調解;經當事人同意,調處機構可以推薦調解員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簽訂協議書。林權爭議調解員參與調解的交通勞務費由調處機構支付。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調處。(第三十四條)

(二)林權爭議受理後,調處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解,調解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情況複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並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

調解期限自被申請人提交書面答覆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書面答覆和有關證明材料的,自答覆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條)

(三)林權爭議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仍未達成協議的,調處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下達《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自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情況複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並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第四十條)

(四)人民政府及其調處機構應當在林權爭議調處工作辦結時,告知權利人憑生效的林權爭議調解協議書、處理決定書、複議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的裁決書、判決書等文書依法辦理林木林地的不動產權登記。(第四十四條)

四、強化問責追究,解決不作爲亂作爲的問題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林權爭議申請不受理的;

2、在受理、調處林權爭議過程中,未向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3、在林權爭議期間,違反規定發放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林木採伐許可證、生態公益林損失性補償資金,辦理相關林木林地權屬變更手續和批准使用林地的;

4、僞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或者協助、指使他人僞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

5、未按照規定時限調解和處理林權爭議造成不良後果的;

6、在林權爭議調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行政機關負責人負有領導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僞造、變造權屬憑證等有關證明材料的;

2、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人數衆多拒不按規定推舉代表擾亂調處活動的;

3、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僞造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的;

4、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阻礙林權爭議調處工作,或者以林權爭議爲由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權利的。(第五十三條)

調解協議書 篇5

20_年6月27日,甲方胡_,乙方李_在昌邑市公園道一號工地發生打架鬥毆事件,造成李能國老婆一人受傷,經內部調解,決定一次性解決,醫藥費、路費、餐費、藥費5005元,飯費422元,車費70元,超市購物票78.9元,共計5575.9元。

一、雙方一致同意甲方一次性提供人民幣5500元給乙方;

二、在甲方支付上述款項後,乙方保證今後絕不以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甲方要求各種名義補助、補償等費用,後續事宜及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三、在乙方收到上述款項後,此事處理即告終結,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權利義務,以後因此事衍生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四、協議簽字後,雙方保證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藉口向上級司法機關上訴;

五、協議簽字後,雙方應保證不得因此其他爭端,如因乙方原因出現其他事故,後果及相應法律責任均由該方負責;

六、本協議爲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爲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心實意表現,雙方簽字之日爲本協議生效之時;

七、本協議的甲乙雙方全文閱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完全明白本協議內容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均對此表示理解並尊重本協議所達成目的,甲乙雙方對此處理結果同意;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調人存檔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調解人:

時間:20_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