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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簽訂後可以反悔嗎

協議書1.21W

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具此,如果是透過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簽訂後可以反悔嗎

根據解釋(二)的立法本意,離婚協議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旦訂立,立約雙方即應當遵守,但合同法規定了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的合同,爲無效合同,因此,如果當事人對於離婚協議訂立後一年內,由於履行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沒有致使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後,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請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釋(二)中的“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在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提交的“協議”,是已經生效的協議,而不是指在協商離婚事宜過程中籤訂的`“離婚協議”。在沒有離婚之前,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的“離婚協議”是附條件協議,沒有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不能作爲人民法院作爲離婚財產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據,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充分參考。

我們認爲,這種觀點值得商榷。該解釋第八條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我們認爲,離婚協議書一經簽訂,即具效力。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協議後不願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訴,離婚協議書一方面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另一方面是確認對協議上列明的財產的分割。法院應該支援原告的訴請。

當然該條款也明確了可撤消、變更所涉及的財產範圍,僅指協議中明確的所有財產;對於在離婚時一方隱蔽、變賣、轉移、毀損的財產均不在此之列;同樣,對於協議中未涉及的,已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財產,也均不在此規定及其訴訟時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