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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暑期社會實踐報告

在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報告與我們的生活緊密相連,報告具有成文事後性的特點。一聽到寫報告馬上頭昏腦漲?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法學暑期社會實踐報告,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法學暑期社會實踐報告

暑假實習是我們每個大學生必須經歷的一段人生過程,它使我們在實踐中瞭解到了社會,讓我們學到了很多在課堂上根本就學不到的知識,這些經歷使我增長了見識、豐富了視野、受益匪淺,爲今後的專業知識學習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帶着敬畏的使命感,我“闖”進了法院的大門,迎接我的是民一庭的副庭長,他將我領進辦公室。就這樣我開始了在這個新鮮而又刺激的環境中的法律工作。雖然我的工作繁瑣而且大多有些重複,但我依然保持着濃厚的興趣處理每項事情。總體來說對我影響最大的應該是作爲一個法律工作者,工作作風以及在工作過程中專業知識對整個工作的指導與引導作用,因爲這些都是我在校學習中不曾接觸過的方面,所以我將在報告中首先講述我在實習期間積累的這方面的認識和經驗、總結。

20xx年7月14日至8月4日我在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實習,我在人民法院民庭進行了將近一個月的暑期社會實踐活動。實踐期間,我在工作與學習中得到了法官和員的悉心指導,在此我對他們表示衷心的感謝。這期間我不僅學會了填寫諸如立案審批表、受理應訴通知書之類的訴訟文書,整理證據材料,裝訂卷宗和歸檔,而且透過幾次旁聽也對民事訴訟程序有了進一步的瞭解。

一、實踐期間的主要內容

實習中有很多事情給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並讓我從中汲取了不少經驗知識。

(一)學習民庭日常辦公工作

如製作並送達相關的刑事訴訟法律文書,具體包括了民事判決書及各類民事裁定書、出庭通知、開庭傳票、開庭公告、宣判筆錄和執行通知等,另外還有寄送掛號信、製作邀請人民陪審員通知、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交換證據等。

(二)旁聽民事案件審判

透過旁聽法庭審理,學習法官在法庭上對庭審過程的指揮,瞭解法庭審理民事案件各個階段,進一步加深對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瞭解和具體的適用情況。法官一向貫徹“調節爲主,判決爲輔”的原則。因此。

(三)學習有關書記員的跟案工作

移送有關案卷材料,製作各種筆錄和記錄工作,了結刑事判決生效後的執行工作。在案件終結後,裝訂卷宗、封存案卷,日後備考。全面瞭解法院的部門設定,積極學習民事案件的審判、熟悉各部門的基本工作,初步知悉法院現行的工作模式與工作流程。

二、理論結合與實踐總結

在這將近一個月的學習與工作中,我圓滿的完成了實踐計劃中的各項內容。透過實踐期間法院各位老師的指導,我學會了製作部分法律文書、整理刑事案件材料,瞭解了民事案件審判流程、法院各部門工作模式等實際性質的工作。透過這些學習與實踐,我看到了法律在實踐中的完美運用,真正體會到民法的任務是偉大而現實的。當今社會的發展變化使得出現各種新型民事案件,民法體系不斷地進行着發展與完善,因此人民法院民庭的工作也在不停的改革與與時俱進當中。

旁聽民事案件審判是我這次社會實踐中的最主要部分,我旁聽了盜竊、離婚等各種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案件,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性質,所以採取的多是協調、和解的'方式,民法、婚姻法、經濟法運用的是較多的法律依據。其中有的適用普通程序,有的則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在開庭之前由檢察院製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人民法院製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這類案件一般是犯罪後果較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同時犯罪分子悔罪態度好,依法判刑不重的案件,或者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這使我又重新加深了對民事訴訟法的理解與掌握。法官在量刑的過程中,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首先是考慮是否有自首或立功表現和協調、和解的手段化解矛盾,同時也要看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認罪表現,綜合以後,酌定量刑,這也是我國民法以人爲本的重要表現。

透過這一個月的實踐活動,使我的所學與實踐充分結合在一起,這不僅使我的理論水平又得到了提高,同時也是我增加了實踐工作經驗,我相信在以後的學習中會大有幫助,我也會更加努力地繼續學習。

三、焦點問題思考與建議

在社會實踐期間,我也發現不少現實問題,例如取證難問題、執行難問題、有利於公訴方問題、法庭秩序問題等,但是我最關注的還是有關簡易程序的問題。

(一)現行的簡易程序,其經濟性是透過忽略被告人的權利來實現的

法院受理的案件,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情況下,檢察院和法院就可以達成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完全不考慮被告人的意見,而且在開庭之前被告人根本無從知曉自己是在何種程序下受審。在簡易程序下,辯護人對被告人的幫助作用微乎其微,因爲簡易程序的效率是建立在被告人完全認罪的條件下的。簡易程序的啓動完全由法院或法官的操控來實現,立法上簡易程序過於簡單,缺乏基本權利保護規則和程序性制裁規則,既沒有指定律師的程序也沒有告知適用簡易程序後果的義務。

所以,我們應該借鑑國外經驗,創設新型簡易程序。辯訴交易由於其理念基礎與我國司法理念相差很大,不適合我國司法實踐,但是處刑命令程序值得借鑑。這種程序又叫處罰令程序,適用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立案後不需要過多偵查,量刑較輕或免於刑事處罰的案件。由檢察院建議法院適用處罰令程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或其代理人向檢察院提出申請,若檢察院駁回還可複議一次。法院認爲不符合適用該程序的條件時,則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這樣更能有效節約司法資源,提高法院工作效率。

(二)精神損害賠償應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範圍

侵害人格權,侵權人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有權得到精神損害賠償的救濟,這個問題在今天已經不是疑難問題,已經成爲社會和法學界的共識。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做出了肯定的司法解釋,20xx年3月8日公佈了《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個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包括侵害人格權、其他人格利益、身份權,甚至是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爲,受害人都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筆者認爲應當將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的精神損失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這裏的精神損失,應當是侵犯人身權利而造成的精神損失,而不包括侵犯財產權利而造成的精神損失,並且人身權利應作擴大解釋,不僅僅侷限於一般的生命、健康、身體權,而是包括《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各項人格權和身份權。

四、實踐體會與總結

大學生社會實踐是引導我們走出校門,走向社會,瞭解社會現實,投身社會實際的良好形式;同時也是促進我們向社會羣衆學習,培養鍛鍊自身的良好渠道,是提升思想、提高自己專業素質的有效途徑,透過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有助於我們更新觀念,瞭解社會對人才的需求面。

而我真正得益於這次實踐的卻是觀念的轉變。以前曾經認爲法學這門學科暗淡無光,現在卻有了一種從未有過的豁然開朗的感覺。我愈來愈發現自己對法學有了興趣和信心。從法官們的身上,我感覺到了他們對法律工作的熱愛,而他們的行動也證明了這一點。正是這種強大的信仰力量使他們能夠年復一年、日復一日的在如此壓力和強度之下始終保持勤奮踏實的狀態爲社會爲人民帶來公平與正義。我想,要達到這種境界我的路還很長。當下所能夠做的就只有用大量的理論知識武裝自己,培養法律思維和其他基本社會人文素養。

一個月的社會實踐一晃而過,卻讓我從中領悟到了很多的東西,使我更加珍惜自己來之不易的學習機會,明白了學習的可貴。同時拉近了我與社會的距離,也開闊了自己的社會視野。對於學習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接觸到更多的社會現實,瞭解當事人的心態特徵,也可以避免走入理論的極端,促使我能夠將所學知識靈活運用,達到理論與實際完美結合,讓我真正成爲一個能夠滿足社會需要的人。社會實踐,讓我明白了自己和別人存在的差距,也更加明確了自己的一份責任,而我也將會以此爲契機,努力學習自己的專業知識的同時,拓展自己的綜合才能,在以後的學習中完善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