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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死亡賠償的民法論文

論文1.93W

民法論文死亡賠償。

關於死亡賠償的民法論文

論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較注意探索的問題的基礎上,寫論文主要是反映學生對問題的思考, 詳細內容請看下文民法論文6000字。

一、生命權的內涵和外延

憲法賦予我國公民人人享有平等權。對於每一個人來說,生命價值都是一樣並且無價的。這不分國籍、不分男女、不分老少、更沒有三六九等之分。所以每個人所享有的生命權與健康權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並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生命健康權是法律賦予自然人的一項特別人格權,是一項特別的權利。生命權是指自然人的生命不受侵害而得以維護其利益的特別人格權。生命權包括以民事主體的生命安全的利益爲客體、生命權以維護自然人的生命活動延續爲其基本內容以及人的生命活動能力爲保護對象三項基本法律特徵。

生命權包括生命安全維護權、司法保護權和生命利益支配權三個內容。生命權的內容主要爲生命安全維護權,即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實際的危害或威脅時,其得據以對抗危害或威脅性行爲,維持其生命的正常延續,保護其生命活力的權利。包括依法採取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方法,排除或避免危險與威脅的權利;向有救助義務的個人或組織請求救助或保護的權利。所以說生命是無價之寶,是人類賴以存在的前提。以個人生命安全利益爲內容的生命權在整個權利體系中居於最高且最後的一項人格權,是個人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礎。

二、同命不同價的緣由

侵權責任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但是民法並未對同命是否同價做出規定,侵權責任法也沒有對其進行詳述,所以法學界對其討論甚是熱烈。我國目前實行的死亡賠償金制度是引起同命不同價的直接原因。縱觀我國立法歷史,我國對侵權死亡賠償問題的規定並不一致。在賠償金的性質、內容及標準等方面並不統一。2010年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這被視爲人身損害賠償的主要依據,同時也被批爲同命不同價的規定。

根據福建省2013年的賠償標準規定,(2012年全省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別爲28055元/年和9967。2元/年),同樣情況下,一個城鎮居民受到傷害所得的賠償額近乎是一個農村居民受到傷害的三倍,具體是城鎮居民所能得到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的最高限額是28055元?0年=561100元;農村居民所能得到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的最高限額卻是9967。2?0年=199344元;賠償被撫養人的生活費標準也是不一致的,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爲18593元?0年=371860元;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卻只有7401。92元?0年=148038。4元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同樣受到傷害,一個農村居民能得到的賠償數額比一個城鎮居民所得的賠償數額的一半還低。有的筆者主張同命不同價觀是因爲城鎮與農村的消費水平本來就不一致,這是一個無法改變的現實。但筆者支援同命同價觀,理由筆者從以下內容分析。

三、對同命不同價的幾點批評

(一)同命不同價不符合立法精神

首先,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命不同價違反了憲法的這項規定,是對戶籍的歧視。其次侵權責任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作爲私法體系的核心內容,其首要任務是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有些學者認爲這不應該歸民法調整的範圍內,如果不屬於民法調整,那幺該歸誰來管理?公民的權利找誰伸張。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是民法的範疇,所有的公民之間是平等的,不分條件的.平等,在生命權同時受到侵害時,也應當同樣得到平等的救助和保護權。《侵權責任法》作爲我國民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理應涵括所有的民法價值追求,其核心在於平等的保障私權,主要功能是救濟與預防,故對死亡賠償規定可以適用統一標準。

筆者也贊同這樣的觀點,實行同命同價,才能體現了我國法治的進步,社會的進步,對****的重視。

(二)同命不同價不符合公衆的心理平衡感

民衆對生命平等的追求是同命同價法心理產生的根本原因。2007年重慶學生交通事故案件備受人們關注,再次將同命是否同價的質疑點推到頂峯。同樣都是學生,爲何差距如此之大,一個農村家庭培養一個孩子比城裏人培養一個其實是更艱難的,甚至有的全家人的指望都在這孩子的身上。生命的消失,也就意味着希望的破滅。這不都是人正常的心理感應嗎。不僅只有這樣的一個案例,類似的侵害生命權的賠償案件比比皆是,甚至有些案件中,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所得的賠償數額相差的倍數更多。事實的案例會引起人們產生同命不同價的落差感,法律適用的不公平,不平等也油然而生。這是人們產生了不信法的思想。我們黨要求走羣衆路線,依法治國,人民羣衆是我國的基層社會。人們不信法,社會如何穩定?更談不上發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