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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調節功能的完善的飯店管理論文

論文3W

在對訴訟費制度的完善設計中,訴訟費的調節功能理應得到加強,配合以其他訴訟制度的改革與完善,訴訟費理應在訴訟的各個環節充分發揮其積極而有效的調節作用。

訴訟費調節功能的完善的飯店管理論文

1.立案前建立登記立案制度,並配有完善而廣泛的替代式糾紛解決機制。

任何原告可到法院領取立案登記表,按表格填寫其所需進行訴訟的基本內容,並領取登記文書、登記編號以及訴訟指南,表明登記的完成。此時並不代表訴訟的開始,法院向當事人發放的訴訟指南,可以明確告訴原告如果他選擇訴訟,則應當按怎樣的標準交納訴訟費以及可能面臨的風險,但如果用替代式糾紛解決機制,法院可將案件委託至或由原告自行委託至相應機構如民調中心或由職權的行政機關等尋求和解方案,並告知這一程序是免費的、快捷的且調停人都是經過專業訓練的。透過這種方式,可以分流相當一部分案件。

2.在立案過程中設定靈活的訴訟費調節機制。

在立案程序中即發揮訴訟費調節功能,設立強制答辯制度。強制答辯制度亦稱答辯失權制度,指在法律明確規定訴訟中的被告沒有在規定的期間內實施答辯行爲而喪失以後的答辯權。因原告交納訴訟費是作爲訴訟成立與否的標誌,但是由於並不知曉被告對訴訟的態度,所以原告交納的訴訟費用可以作爲其在惡意訴訟下的'懲戒擔保金,如果被告的答辯可以證明原告的起訴不能爲法院所接受,法院可以直接駁回原告起訴並不退還訴訟費用,這樣可以使任何一個原告在起訴時需盡謹慎地注意義務,並防止惡意訴訟的發生。

爲節約訴訟時間,立案庭法官在訴答期間可以要求當事人和解,如和解後撤訴或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按現有規定退回一半訴訟費,另可將另一半訴訟費獎勵給原告或經協商確定的一方當事人,只收取必要的訴訟工本費。另外,在經過訴答程序後由立案庭法官作出的沒有爭議的即時判決,應限制當事人上訴行爲,如敗訴當事人聲明要上訴的,應規定其必須交納與判決金額及其他訴訟成本相等的保證金或等值的擔保,如判決沒有金錢給付義務,由法官根據案件的標的性質、價值作出書面指令,責令敗訴方交納一定標準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3.小額財產索償案件中設定訴訟費用獎勵制度。

對適用簡便程序審理的小額財產索償案件在收費上實行低成本標準。小額案件採規定收費程序,如10 000元以下的小額案件均收取50元工本費及訴訟費50元,但當事人的其他任何成本費用均不在裁判範圍之內;簡便程序時間非常短,至多45天,只要原告不申請轉入其他程序,法院可將訴訟費50元獎勵給原告;並且可以告誡原告,如其敗訴,不僅不退回任何費用,上訴後對方的訴訟私人成本包括律師費將計入訴訟費負擔;同時告誡被告如其敗訴上訴的,須得提供與一審敗訴金額相等的擔保金額,否則上訴意見將不被採納,這樣當事人多會選擇和解而非判決。

4.審理過程中訴訟費的調節功能。

在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訴訟費的功能可以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繼續獎勵制度,爲促進和解,在審前程序中當事人和解的,可由主審法官決定給予當事人按該案適用程序應交訴訟費的1/2的獎勵,在庭審中或庭審後和解的,給予當事人訴訟費1/4的獎勵;另一方面是懲戒制度,爲保障訴訟的流暢,當出現人爲的拖延訴訟現象,可以用加重訴訟費的辦法加以抑制。

5.以訴訟費爲手段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爲解決部分當事人因其經濟特別困難不能支付訴訟費的,應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在訴訟發起時,當事人可以申請緩交、免交訴訟費用;在訴訟進行中,主審法官可以指令經濟地位優勢明顯的一方當事人代付訴訟費或墊付訴訟費;因經濟地位優勢明顯一方當事人的故意行爲造成困難方訴訟困難的,主審法官還可指令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的成本費用;另外,法院可以設立專項救助基金,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一定的費用補償,但僅限於訴訟用途。還可以引進訴訟費保險制度,原被告均可以向保險公司繳納一定的保險費,保險公司以實際發生的訴訟費用的一定比例爲標準對由投保人應當負擔或實際負擔的訴訟費進行賠付,包括律師報酬在內的訴訟費用均可以保險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