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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改革論文

論文2.33W

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已進行十三年有餘,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時,仍然存在政府管理越位、審批流程不甚規範、審批權的責任體系不甚健全等問題。接下來小編蒐集了行政審批改革論文,僅供大家參考,希望幫助到大家。

行政審批改革論文

篇一: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思考和建議

摘要: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突破口,是踐行以人爲本理念、最大限度激發市場發展活力的關鍵所在,是優化行政服務環境、凝聚轉型跨越發展的根本舉措。按照省市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滕州市在前期探索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多措並舉,堅持“接、放、用、管”四管齊下,推進政府“瘦身”,規範行政審批,優化政務服務,推動審批制度改革向縱深推進,取得了明顯成效。

關鍵詞:

行政審批 放管結合 事中事後監管

一、滕州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做法及成效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精心謀劃推進。爲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省市部署要求,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滕州市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委辦、市政府辦、市委組織部、編辦、法制、發改、財政、人社等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爲成員的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6個專題組、4個功能組,統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收費管理制度改革等政府職能轉變各項工作任務,形成改革合力。2014年5月,設立市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指導協調全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強化“瘦身”,全面推進行政審批“塑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質,是政府權力的調整、轉移和下放,涉及深層次利益的調整。滕州市健全完善了“一個領導分管、一個科室辦理、一個視窗對外、一枚公章辦結”的“四個一”部門審批執行管理機制,不斷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提升政務服務效能。2014年7月,市政府審改辦與市法制辦、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等單位密切配合,結合和上級政府取消和下放的審批事項,採取“三上三下”的辦法,對各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聯合審覈、清理規範,重點對各項審批事項的審批對象、設定依據、前置條件、辦理程序、審批時限、是否收費等進行審覈確認,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優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2014年底編制完成了《滕州市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以市政府檔案印發,共確認行政審批事項149項(其中行政許可事項136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13項),並在滕州市政府網、滕州機構編制網、市政務服務中心網站向社會公佈。之後,兩次對《滕州市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進行調整完善,使“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徹底退出歷史舞臺。

(三)亮出“家底”,規範行政審批權力責任管理。權力清單方面,滕州市按照“清權、減權、制權、曬權”的要求,對全市52個單位的行政權力事項進行全面梳理,透過“三上三下”、審覈清理、合法性審查、廣泛徵求意見建議等階段,共審減行政權力事項1208項,精簡比例達20.94%,保留行政權力4562項,並於2015年3月底前向社會進行了公佈,有效爲權力行使劃好“跑道”,消除權力“暗門”,亮出政府權力“家底”。責任清單方面,爲進一步明確和強化部門職責,落實責任主體,切實解決政府部門管理越位、缺位、錯位的問題,科學確定我市44個政府部門(單位)責任清單,主要職責407項,具體責任事項1838項,追責情形858項,界定部門職責邊界139 項(涉及26個部門),建立事中事後監管制度369 項,明確公共服務事項 179 項,解決職責交叉重疊,理順職責關係,明晰職責邊界,做到與行政權力清單互爲補充,着力構建權責一致、分工合作、高效運轉的政府職責體系,切實把該負的責任負起來,把該管的管住管好。同時,印發《滕州市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辦法》,建立了行政權力事項動態管理機制。

(四)健全制度,切實不斷優化政務服務環境。一是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項目清單。針對部分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管理混亂、耗時長等問題,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項目的名稱、法定依據、實施機關、收費標準、辦理時限等內容逐一規範,7月底編制完成《滕州市市直部門(單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項目清單》。凡未納入清單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項目,一律不得再作爲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也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二是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印發《市政府辦公室關於清理規範市直部門(單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啓動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清理工作,對中介服務機構實行清單式管理,放開中介服務市場,推進中介服務機構脫鉤改制,規範中介服務收費,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監管,逐步建立起“市場主導、行業自律、政府監督”三位一體的執行機制和以信用體系、自律建設爲重點的監管體制。三是注重強化制度建設。2015年以來,相繼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檔案出臺了《滕州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暫行辦法》、《滕州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滕州市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辦法》,對行政審批事項、管理範圍、調整情形、調整程序、調整時限等均進行明確規定,對政務服務中心主要職責、視窗首席代表和辦事人員主要職責、人員派駐調整程序、考覈激勵辦法、監督檢查等作相應明確,着力提供優質服務,進一步加快了服務政府建設。

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幾點思考

(一)行政許可缺乏統一的認定標準。目前,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對於行政許可事項的界定標準不統一,市縣之間行政許可數量差距較大。對於系統內部逐級上報的許可事項、下級部門的初審和審覈轉等事項是否可以作爲獨立的行政許可事項,目前沒有統一的標準。例如,今年2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取消152項中央制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其中涉及縣級審批事項17項,但是隻有4項與《山東省市縣行政許可通用目錄》(以下簡稱《通用目錄》)相對應,其餘的13項在《通用目錄》都找不到相對應的審批事項。

(二)行政審批改革的一些認識偏差。一是近年來,各級對審改工作實質的理解出現了偏差,爲了政績觀和“面子工程”,使得審改工作進入了“唯數字論”的怪圈,“打造全省行政審批事項數量最少的市、最少的縣”“行政審批時限壓縮到法定時限40%以內”等報道不斷見諸報端,存在着不顧工作實際情況,透過人爲的“合併同類項”來減少數量、壓縮審批時限,作爲審改工作取得好成績的硬性指標,將審改工作做成了數字遊戲、表面文章。二是各行政審批機關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認識不一致,有些部門改革意識不強,缺乏積極主動性,改革的主體地位發揮不明顯,認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牽頭單位的事,自己只是改革的對象,改與不改都一樣,報與不報都一樣,工作中被動應付、流於形式。   (三)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含金量”不夠。一是下放至縣級的審批權限少。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號發佈以來,省級取消下放了8批行政審批事項,共下放行政審批事項224項,其中下放至設區市級185項,下放至縣級僅有39項,僅佔省級全部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17%。二是存在重複下放的現象。省級檔案明確下放至縣級的行政審批權,市級作爲市級權限再重新下放至縣級;還有一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是縣級的權限,省、市級透過“下放”的方式再下放至縣級行使。市級下放權限,透過子項數量統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數量,實際很多子項都屬於一個行政審批事項。三是“含金量”不夠。在涉及投資、創業、就業等直接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項目上,取消下放的力度不夠,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含金量”不夠高,削減的`行政審批事項“乾貨還不多”;有些部門取消下放的大多都是業務量較少甚至常年不發生的審批事項;有些部門取消下放一些受硬件設施、專業設備和專業人員影響,縣級不具備辦理資質的事項;有些部門沒有擺脫傳統觀念和慣性思維的方式,對應該放而且能夠放的審批權藉故不放,或者放小不放大、放責不放權、放虛不放實等。

(四)行政審批事中事後監管不到位。一是有些行政審批機關工作重心還未真正轉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雖然“重審批、輕監管”的理念不斷得到認同,但是在具體問題上部門仍不習慣將工作的重心由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更多的還是單純依靠審批這一種方式來實現對市場的管控,忽略事中事後檢查、行業管理等方式的運用,難以形成有效監管。二是監管流於形式。雖然在制定政府部門責任清單過程中,具體行政審批職能的單位都建立了事中事後監管制度,但是大部分在目前看來都是紙上談兵,並沒有達到實際的監管效果。縣級普遍存在着技術力量不足、行業水平不齊、監管手段落後等現實情況,部門事中事後監管難形成合力,尤其是我市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過程中,行政處罰權由相關職能部門劃轉至綜合執法部門後,相關職能部門在批後監管上,如協調機制不完善,很容易就會出現監管“真空”。

三、下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建議

(一)堅持法治思維,編制行政許可通用清單。中央要加強頂層設計,根據法律、法規,編制適合全國各級各部門適用的行政許可事項通用目錄,避免各級目錄五花八門、數量不一。根據中央通用目錄進行取消下放調整,儘量做到統一規範,節省人力物力財力。

(二)加大取消下放的“含金量”。省市在向縣級下放審批權限時,要進行充分的調研論證,由省級層面組織專門隊伍,對省、市、縣三級行政審批事項逐項“候脈”,徵求市、縣相關職能部門意見,看哪些下放到基層更能符合簡政放權的精神,然後統一下放,避免省、市行政審批部門願放就放、不願放就不放的隨意性,真正下放一批或幾批“含金量”高、受益面廣、實用性強的行政審批事項,最大限度激發市場活力,爲“大衆創業、萬衆創新”提供充分的便利條件。

(三)加強對市縣審改部門的指導。當前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工作頭緒繁多,創新性工作多,無經驗可循,建議省、市部門加強頂層設計,強化對區縣的指導和督導,能規範統一的儘量規範統一,能複製推廣的儘量複製推廣,使區縣部門少走一些彎路、節約一些精力。

(四)繼續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省市要建立對行政審批部門落實事中事後監管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行政審批部門監管的主體地位和責任意識,促進其切實將工作重心轉移到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上來,實行“寬進嚴管”,避免監管缺失,防止出現“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現象。透過督查、通報、約談等方式,讓一些主動性不強、積極性不高的部門感受到來自政府領導的壓力、其他部門和社會羣衆的壓力,進而提高部門改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篇二: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摘要:

行政審批制度與我們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針對我國行政審批制度存在的的許多不足,政府多次出手,大刀闊斧的進行了多項改革,取得了看得見的成效,民衆獲得了真正的實惠,但也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了不少問題。

關鍵詞:

行政審批;亮點;問題

我國行政法有各種行政行爲,有些行政行爲普通人可能終其一生都不會接觸,但行政審批卻是一般人繞不開的,一般人甚至一提起政府管理就想到行政審批。尤其是在長期實行計劃經濟的我國,從出生辦的“出生證”、“獨生子女證”、到上學、轉學甚至工作也要辦各種各樣的證件,甚至模特、保姆都要持證上崗,一個人從出生就要辦證,上學、工作、結婚乃至死亡不一而述,說“從頭管到腳”也不爲過。更不要提連本應該追求最爲自由的學校也要經過行政審批。企業更是如此,甚至一個項目就要幾十上百個圖章。行政審批可以說“無孔不入”。雖然適度的審批有利於國家對社會事務的有效控制,但由於沒有嚴格的法律約束,行政審批已經成了某些政府部門的王牌,濫用權力越來越多。我國實行市場經濟以來,過度的行政審批更是成了“擾民”的制度,甚至一度談“審批”色變,中央政府痛下決心進行一場聲勢浩大的行政審批改革。尤其“入市”成功更成了改革的“催化劑”,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決心更加堅定、力度不斷加強。下面探討一下改革的幾個“亮點”及出現的問題。

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亮點

(一)行政許可法的出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可謂是期盼已久、激動人心。依法治國強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可以說是“緊箍咒”,有“緊箍咒”尚且有踐踏法律、鑽法律漏洞的情況,更何況法律不明確的情況。行政許可法第一次把一部分審批事項納入行政許可法的管轄範疇,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違法成本大大增加,約束力更強。對行政許可做出了詳盡的規定,對政府行政行爲進行約束,防止暗箱操作、腐敗滋生,在法律的規定下做事。

(二)自上而下的清理行政審批事項

國務院設立專門小組領導改革,分多次、分情況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清理,國務院首先多次“自查”,對各部門的審批事項進行清理,地方政府也陸續展開如火如荼的清查活動,報紙、電視鋪天蓋地都是清理行政審批的報道,各地政府部門清理行政審批事項的數量勇破新高,雖然裏面不無水分,但清理成果還是很顯著的,確實一些審批項目被清理,公民也切實得到了實實在在的實惠。

(三)徹底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

行政許可法的出臺,雖然將部分審批事項納入行政許可法的羽翼之下,但當時由於我國行政審批項目過多的現實情況,單單行政許可法根本不能有效的指導行政審批工作,還有一些審批事項“無處可去”,故國務院發佈了意見通知,明確爲了讓行政審批工作更好的執行,當時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該項通知本來是對當時審批事項太多而雜這一現實情況的無奈而過渡之舉,沒想到之後卻成了某些政府部門的“尚方寶劍”。相比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事項的嚴加規定,非行政許可變成了某些政府領導的“救命稻草”、“擋箭牌”,借“非行政許可”之名行“行政許可”之實,抓緊權力不放,有些政府領導不願放權,甚至“一廂情願”的肆意制定非行政許可事項,導致了非行政許可名目繁多、“處處開花”的局面。這種亂象終於隨着2014年1月的清理並逐步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2014年4月的國務院清理行政審批通知,到2015年5月,大刀闊斧的清理工作終於結束,“非行政許可”再也不是政府部門逃避法律監管、肆意行事、“逍遙法外”的幌子。

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出現的問題

(一)行政許可法的侷限性

法律本身就帶有侷限性,它不可能是完美的,也不能解決所有問題,行政許可法也是如此。比如行政許可的範圍,雖然採用了列舉法和排除法,儘量做到具體可行,但還是不可避免的給了行政執法人員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如“難以有效消除影響”、“難以挽回的重大損失”、“公共利益”、“高度社會信用”等等就不一一概述了。這就爲行政人員鑽法律漏洞、吃拿卡要、以權謀私埋下了伏筆。再者重事前許可輕事後監督的情況也是屢見不止。行政許可法畢竟動了某些部門的“奶酪”,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受到某些抵制,如何保障行政許可法律的良好實施也是一個大的問題,畢竟法律只有切實有效的實施才能發揮它的作用。

(二)清理行政審批的運動流於表面

全國自上而下興起的清理整治行政審批運動確實轟轟烈烈,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這場改革還是有很多問題。這場改革畢竟觸動了深層次的利益格局,可謂是“動了真格”、“針針見血”,在這種情況下,不免會有某些肉痛的政府敷衍羣衆、敷衍上級,只是爲了完成任務,不重效果。或者把已經廢止的審批項目又拿來爲完成指標湊數;或者趁機只清理沒有利益費力不討好的審批項目,“肥肉”項目保留下來,或者變換一種說法,明改暗不改;更有甚者改革過後,某些砍掉的項目又“死灰復燃”等等亂象叢生,影響了改革的成果。任何改革都不可能順順利利、一蹴而就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也是經歷了重重困難而不斷前進。隨着我國法制建設越發完善,行政人員素質的提高、觀念的改變、守法意識的加強,“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轉變,相信行政審批也會越來越規範,企業和公民也會從中受惠。

[參考文獻]

[1]潘秀珍.轉型期中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利益:制度分析[M].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

[2]魏禮羣.中國行政體制改革報告[M].北京:社科文獻出版社,201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