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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分類論文範例

論文2.28W

法人的分類論文

(一)民法通則的分類

法人的分類論文範例

       對於法人,法律是採取分類管理的,因此,根據分類管理的需要,要對法人按一定標準進行分類。民法通則按法人的功能、設立方法以及財產來源的不同,把法人分爲四類,即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1.企業法人。企業是從事生產、運輸、貿易等經營活動,以獲取利潤爲目的的經濟組織;企業法人就是取得民事主體地位的企業。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能成爲法人,例如合夥企業、獨資企業等。企業法人以營利爲目的,主要從事商業性活動,慮及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宏觀管理和對交易安全的保護,法律又對不同的企業法人分別制定了單行法,例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鄉鎮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以及公司法、商業銀行法等。企業法人主要是財產主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是最活躍的,也是法律最要費心去規範的。

       2.機關法人。機關法人是獲得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其是依法律直接設立的。如人民法院就是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設立的。認定國家機關是否屬於法人,應視其有無獨立的財政預算經費和是否行使國家權力爲標準來確認。國家機關只有在參加民事活動時,才被視作法人,若是在行使國家權力發號施令時,就不是法人,而是公法主體。根據我國憲法規定的政體,機關法人通常指中央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法院和檢察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和獨立編制的各級軍事組織。

       3.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是被賦予民事主體資格的事業單位。所謂事業單位,以往是指由國家財政撥款、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組織,如劇團、學校、圖書館、醫院、報社、電臺等單位。這些單位一般不從事商業活動,即使取得一些收益,也多帶有輔助性質。不過,經濟體制的改革,有些事業單位已不再享有財政撥款,被改製爲自負盈虧或實行企業化經營,如有些科研院所、出版社、贏利醫院等,使事業單位與企業的界限日益模糊。儘管如此,必須注重事業單位的目的事業主要是公益,這是事業單位法人區別於企業法人的一個特徵。這在事業單位法人從事商業活動時,判斷其行爲的合法性,有重大的法律認識價值。例如一個學校、醫院收費是否合理,並不完全以市場供需狀況來認定其合理性,而首先要以其公益性作爲判斷標準。 

       4.社會團體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是由法人或自然人組成,謀求公益事業、行業協調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團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爲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該條例第3條的規定,社會團體分爲須登記和免予登記兩種。免予登記的團體有三類,即“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覈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團體”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准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其他須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其設立的法律要件是: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住所;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會團體法人的共同特徵是不得從事以營利爲目的的經營性活動,只能從事與團體章程或法律規定相應的事業。

      (二)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這一按照法人設立的基礎對法人所作的劃分,是大陸法系民法對法人的最基本的分類。我國民法目前雖未採納,但對深化法人的認識,有重要的意義。 所謂社團法人,是指以人爲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爲股東之集合,工會爲會員之集合,均屬社團法人。社團法人之成員統稱社員,其享有的權利亦稱社員權,如股東權就屬社員權。社團法人與社會團體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會團體法人中有的屬於社團法人,例如工會、學會等,有的則屬於財團法人,例如各種基金會。 所謂財團法人,是指以財產爲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財團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財團法人的特徵,可從與社團法人的比較中顯現。一是設立人地位不同,財團法人的設立人或出資人的出資,屬於捐贈或遺贈,因此,法人成立或捐贈完成後,所贈財產即移轉爲法人所有,捐贈人或遺贈人並不獲得社員權對價;社團法人的設立人或其成員的出資,屬於取得社員權的合同行爲,根據合同成爲社員或股東。二是法人的目的事業不同,財團法人只能爲公益事業,並不得營利;而社團法人既可從事公益事業,如工會,也可從事營利事業,如公司。三是有無意思機關不同,財團法人參與民事活動,須以捐贈人的意思進行,所以,財團法人屬他律法人,沒有自己的意思機關。如捐贈人捐與的扶貧基金,只能用於扶貧,而不能移作他用;而社團法人由社員組成意思機關,屬自律法人,其從事的活動在章程範圍內,由意思機關決定。

       (三)公益法人與營利法人 

       依法人的目的事業的性質,法人可劃分爲公益法人和營利法人。所謂營利,是指透過商業活動獲取利益,並將該利益分配給成員。僅僅營利而不能將利益分配給出資人的法人,不能稱爲營利法人,如公立學校雖然收取學費或也從事其他營利活動,但所得利益用於補充經費不足或擴大其事業規模,“營利爲了更好的公益”,所以仍屬於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爲目的事業的法人。公益法人不得以營利爲目的,民法通則中規定的事業單位法人,多屬於公益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中的消費者協會、慈善基金會等也屬於公益法人。營利法人是指以營利爲目的事業的法人,民法通則中規定的企業法人就屬於營利法人。

       (四)本國法人與外國法人 

       按法人登記地區分,在外國登記成立的法人爲外國法人,在本國登記成立的法人爲本國法人。按國民待遇,外國營利法人與本國營利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基本是一致的。基於國家的經濟安全,對外國法人有時會有些限制,例如禁止從事能源開採、不得參與和國防有關的工業等。相反的,爲了吸引投資,對外國法人會有些優惠,例如減免稅收、允許用外匯結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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