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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鐵路工程建設中價格調整研究論文

論文1.86W

摘要:工程價格調整是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引起材料等價格變動、工程細目單價發生變化而必須對工程價格調整的一種合同管理過程。文章分析了引起價格變化的原因,並提出了相應的價格調整計算方法,指出了對應的控制措施。期望透過嚴格控制價格調整,完善鐵路工程建設市場,鍛鍊鐵路工程建設隊伍,提高管理水平,與國際慣例接軌。

關於鐵路工程建設中價格調整研究論文

關鍵詞:鐵路工程建設價格調整控制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工程建設(尤其是鐵路工程建設)長期以來均以國家(或鐵道部)下達計劃任務的方式,指定某施工單位完成某段鐵路的工程建設,工程價格的變動由國家(或鐵道部)全部承擔,或者施工單位提出工程價格的變化,鐵道部則完全接受,幾乎沒有什麼價格調整控制可言。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後,鐵路工程建設面向社會全面開放、實施建築市場的有序竟爭勢在必行。因此,按照國際慣例,對鐵路工程建設中的價格調整實施有效的控制就成爲鐵路工程建設中合同管理的一項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

一、價格調整的原因及計算方法

在工程建設中,由於受各種內外部及自然條件的影響,使工程不斷髮生變化,物價指數不斷調整,因而導致工程價格需要做相應的調整。一般情況下,在工程的施工招投標過程中,合同檔案均會對工程價格調整的條件做出一些合同簽訂雙方均能接受的規定。但就通常情況而言,造成工程價格調整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其計算方法也各不相同。

1.工程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

工程變更可以有由業主、監理工程師和施工承包人提出的幾種。當由業主提出時,往往是由於工程所在地政府有要求,或者工程使用性質發生改變;由監理工程師提出時,大多是發現設計中的不足或錯誤;而由承包人提出時,則往往是從方便承包人施工條件出發,改變施工方案等。無論是哪一方面提出的變更,均對工程造價可能產生影響。

一旦發生變更,根據FIDIC條款,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爲適當,應以合同中規定的單價或總額價予以估價。如果合同中並未包含任何適用於變更的工作的單價或總額價,則合同內的單價或總額價只要合理,可用作估價的基礎。如果不適用,則在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協商並報業主批准後,由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協議一個合適的單價或總額價。如果任何變更的工作的性質或數量,關係到整個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性質或數量,致使監理工程師認爲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細目的單價或總額價,由於這種變更而變得不合理(如某沿海鐵路路基邊坡的防護儘管型式不變,但由於防護參數的變化引起施工方法及機具設備的變化)或不適用時(如某鐵路由原軟基處理變更爲高架橋—原合同段內無橋樑工程),則在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協商並報業主批准後,由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協議一個合適的單價或總額價。當不能達成協議時,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情況在報業主批准後,定出他們認爲合理的此類另外的單價或總額價,並通知承包人,抄送業主。

這種工程變更單價的確定,一般採用編制施工預算的方式來解決,其編制預算的前提是工、料、機等的單價指標及各種費率指標應採用工程招投標時確定的數值,且不考慮利潤指標。

如果合同中包含的任何一個支付項(工程細目)涉及的金額(指變更後的金額)未超過合同價格的2%,且在該支付項下的工程實際數量不超過或不少於工程量清單中所列數量的25%時,則該支付項的單價或總額價不考慮其變動。

如果簽發交工證書時,發現合同價格的增加或減少總共超過“有效合同價格”的15%(有效合同價格是指扣除暫定金額和計日工費用),則在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協商並報業主批准後,按承包人與監理工程師協議,從合同價格中扣除或加上涉及承包人用於本合同的現場費用和總管理費的一筆調整金額。

2.材料等的價格漲跌引起的價格調整

在合同執行期間,隨着勞務和(或)材料或影響工程施工成本的任何其他事項的價格漲跌而引起費用增減時,則應根據合同規定,給予調價。

這種價格調整的計算方法是根據地方勞力和規定的材料等基本價格與現行價格之差來進行調整。這種方法通常稱之爲票據法。其基本價格是指在提交投標書截止日期28天前的材料價格。現行價格是指在此日期之後,工程實施中採購材料的價格。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現行價格隨市場升降的不穩定性,給監理工程師處理調價帶來諸多的麻煩。可能一種材料在多次中期支付中都出現調整,有的可能往返出現多退少補情況,甚至要到最終支付時才能最後解決調價費用計算。特別是證明價格的合法性檔案,在遇到票據管理混亂時其真實性、合法性常引起人們的懷疑。因此常常也使用後述政策性調價計算公式來處理。

3.政策性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

如果在送叫投標書截止日期前28天之後,國家(或鐵道部)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頒佈的法律、法令、規章或條例出現修改或變更,並因採用上述法律、法令、規章、條例等,致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費用發生變化,則此項增加或減少的費用應由監理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協商並報業主批准後確定。

這種價格的調整常以下面的計算公式來確定。

式中:Adj——計算後獲得的調價金額;

Mvw——合同中可參與調價的人民幣部分;

X——固定價;

LA——勞力;

PL——設備使用及維修;

BI——瀝青;

CE——水泥;

TI——木材;

ST——鋼材;

LM——地方材料(砂、石料、石灰、砂礫等);

TR——運輸費;

腳標0,1分別代表基價指數與現價指數;

C1,C2,…,C8——分別代表參與價格調整的各種材料換算係數。

這是一種採用固定計算公式的方法,它把全部合同價格分成若干組,然後將每組按規定獲得的物價指數對其進行價格調整。物價指數是用來表達某種價格上漲或下調的一種統計指標,一般由代表官方的權威機構發佈。

這種方法容易被參建各方所接受,因爲其計算公式中的數據均可從現有的合同中獲得,而影響調價的物價指數一般有來自官方的材料,公佈指數的時間相對固定,調整時間也比較固定,監理工程師在辦理調價時證據充分、可靠,而且方便。

二、鐵路工程建設價格調整的控制

前面已經敘述了可能導致價格調整的幾個因素,但在實際施工過程中還會有其他因素出現,經過分析與篩選,大致均可歸入上述三類因素中。因此,爲了作好工程價格調整的管理,節約工程投資,必須對上述三類因素進行有效的控制。

總體上說,工程價格調整的控制應遵照如下程序進行。

承包人調價申請

現場監理及有關專業監理工程師檢查覈實

合同管理工程師審查、覈算

總監理工程師審定

報業主審批

首先,承包人必須有調價的申請報告,無承包人申請不進行調價。在承包人提出申請後,現場監理及有關專業監理工程師現場檢查覈實,是否確實存在調價的因素,其所涉及的範圍及參與調價有關項目的數量。合同管理工程師則根據合同有關條款審查是否應該調價,依據是否充分,覈算調價數量。總監理工程師進行最終審定,並與承包人協商形成一致意見,報請業主審批。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則應根據不同的情況,對不同的調價因素採取不同的控制方法和控制手段。

1.工程變更的控制

由於鐵路建設具有生產流動性大、生產的協作性高、生產週期長、受自然條件影響大等特點,這就必然形成工程變更是影響鐵路工程價格調整的主要因素。爲了有效地控制工程變更,合理控制工程價格調整,筆者認爲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⑴加強設計管理,積極推廣設計監理,減少設計錯漏;

⑵利用價值工程原理優化設計方案

價值工程着眼於提高價值,即以最低的壽命週期費用實現必要的功能。就鐵路工程建設總體而言,其必要功能就是要實現規定的客、貨運輸能力即客貨週轉量。因此鐵路設計的主要任務就是以最低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壽命週期費用來完成規定的客貨運週轉量。爲了這一目的,設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各建築結構物的基本功能,避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達不到要求而改變設計。

⑶強化工程地質勘察,減少因地質變化引起的工程價格調整;

⑷選擇合理的施工方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

施工方案是單位工程施工組織中的核心,確定得恰當與否,直接影響單位工程的施工效率。因此,在工程招標階段,應嚴格審查投標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考慮實現施工方案的可能性及其技術先進性、施工方案與工程規模是否相適應、施工組織設計能否滿足工程要求,避免施工過程中因施工方案的變更而引起工程價格的調整。

⒉材料等價格漲落及政策性變更的控制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受價值規律的控制,材料等價格的漲落在一段時期內均在一定範圍波動,一旦商品的價格與其價值相違背,商品的價格纔會有大幅度的漲跌。同樣,我國市場經濟的建設已進入健康穩定的發展軌道,國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規及規章在一段時期內不會有明顯的變化。因此,對材料等的價格漲跌及政策性變更引起的工程價格的調整,應作好如下控制:

⑴縮短項目建設工期

由於物價的'漲跌與政策的變化均需要一個時間過程,其變化對短工期的工程往往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因此在制定工程項目的工期目標時,在充分考慮質量要求的前提下,應儘量縮短工期,這對控制工程價格調整具有很強的時效意義。

⑵合理編制招標檔案

施工招標檔案是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各方均應遵守的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在編制招標檔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各條款的實際意義,合理制定工程價格調整的有關條款內容。

首先,按照國際慣例,總價合同由於在合同總價中包含有風險包乾係數,因此一般不予調價;而單價合同則一般可以調價,但調價的範圍及其合理性則應在招標檔案中予以明確。

其次,招標檔案的技術規範應全面、清晰、合理,尤其所引用的國家(或各部委)的規程、規範、標準應充分考慮其時效性及對工程項目的實用性。目前,鐵路工程施工規範、驗收評定標準等均定期進行修訂。在新的標準、規範未出臺之前,就應考慮既有規範在本工程工期內的適用程度。一般情況下,新規範與既有規範之間不會存在很大差別,因此在編制招標檔案時可採取在整個施工工期內採用統一的規範、標準的方式,不考慮標準變更的因素,這樣操作方便,對控制工程價格調整的效果也明顯。對於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變更也可採取同樣的方式來處理。

再次,技術規範中的計量支付條款應力求準確、清晰,不採用摸棱兩可的用詞,支付項下所包含的工作內容應全面、完整、合理,不漏項,不缺項。

因此,合理編制招標檔案對控制工程價格調整具有積極的法律保障效果。

⒊加強對鐵路有形建設市場的管理

鐵道部已經成立了鐵路工程交易中心,這就爲鐵路工程建設走向社會、全面開放提供了一個公正、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交易場所,爲我國鐵路工程建設隊伍走向世界構築了一個良好的基礎,同時也爲控制鐵路工程建設造價、管理鐵路工程價格調整提供了可靠的保證。因此,加強鐵路有形建設市場的管理,規範業主、設計、監理和施工各方的行爲,對控制工程價格調整具有非常積極的市場調節效果。

⒋充分發揮監理工程師控制工程價格調整的職能

一方面,按照國際慣例,工程建設中的質量、進度、投資三大控制及合同管理是監理工程師的根本職責,反映其工作質量的好壞完全由三控制一管理的最終效果來界定。另一方面,由於監理工程師處於工程建設中的特殊位置,他的職業道德標準就要求他在處理工程建設中有關問題時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因此,充分發揮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的職能,對控制工程價格調整具有非常積極的工程管理效果。

三、結束語

工程價格調整是與工程建設單位、工程勘察設計、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監理有關的系統工程,是一個複雜的系統過程。目前,我國具有一支龐大的技術水平高、人員素質好、工程實踐經驗豐富的鐵路工程建設隊伍,具有良好的工程管理基礎。我國鐵路工程建設項目還很多,任務繁重,搞好鐵路工程價格調整的控制,對降低鐵路工程造價、減少鐵路工程建設投資具有非常現實的經濟意義。同時按照國際慣例,嚴格合同管理程序,可以鍛鍊工程建設隊伍,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確保我國鐵路工程建設大軍在我國加入WTO後穩步向國際建築市場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