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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淺析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論文

論文2.71W

一、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的學說與評價

關於淺析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論文

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關係的爭論,追根溯源可以用兩個問題進行總結: 一、兩者之間是否爲同一法律體系?

二、兩者何者優先,亦或者是兩者是互相獨立的,不會產生何者優先的問題? 對於這兩個問題的不同回答,學說上出現了一元論和二元論兩種論點。

( 一) 一元論

一元論的堅持的觀點是兩者屬於一個法律體系,而在效力等級上又分爲兩種理論: ①國內法優先說。②國際法優先說。

1. 國內法優先說

國內法優先說包含了兩種說法,一種是國際法從屬說,即國際法的效力來源於國內法,後者的效力高於前者,前者是後者的一部分,它僅僅適用於一國的對外關係當中。另一種說法則是:國際法是國家主權意志的“自我限制”的表現。因爲每個國家都有着絕對的主權,其有權利決定與各個國家制定何種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爲,這種決定完全是考慮到自己的國家利益,完全以自己國內的法律爲轉移,同時,國家在任何時候都有權利因與其自己的利益不相符合爲由,不履行自己應該承擔的國際法律義務。

2. 國際法優先說。

提倡這種學說的凱爾森認爲兩者的主體都是個人,其調整對象是個人的行爲,雖然國際法調整的是國家的行爲,但一國的行爲是可以還原爲代表該國的個人的行爲中去,同時,在法律淵源上,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法律淵源同是習慣和條約,雖然兩者造法方式不同,但造法方式的不同不能代表所造出的法律就是相互獨立的法律體系,即凱爾森認爲兩者屬於相同的法律體系。同時國際法的的效力範圍不受限制,但國內法的效力範圍則是受限制的,因爲只有這樣,各國的國內法才能同時有效,另外,如果國內法不能限制自身的效力範圍,那麼它只能依靠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去限制,即國際法。進而也就推匯出國際法的職能就是將各國的國內法的效力範圍予以限制。同時他還提出“基礎規範”這一概念, “基礎規範”實際上是一種“約定必須遵守”的傳統道德性準則,而這種“基礎規範”則直接賦予了國際法的效力,最後國際法又賦予了國內法的效力。所以不管是從法律的效力來源還是法律的適用範圍,國際法總的來說都要優先於國內法。

二、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相互實踐

( 一) 國際法中適用國內法的實踐

國內法從國際法的制定之初就在不斷地影響着國際法,具體表現在羅馬法對國際法的影響。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很大程度上吸取了羅馬法中的相關內容。隨着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發展,在國際法層面上適用國內法表現出了國際組織對一國國內法的態度。就現實情況來看,這種表現反應在以下幾個方面:1. 國家不以國內的法律作爲違反自身國際義務的根據。在一國做出承諾的國際條約中,國家應當遵守自身的義務,當不履行自身的義務從而引起國際法上的法律後果時,即使一國的行爲在其國內法管轄範圍內是合法的,但在國際上仍是非法行爲,仍要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2. 在國際關係中任何國家不得將自身的國內法凌駕於國際法之上並強行要求其他國家遵守。這一方面是爲了防止國際上盛行的單邊主義,同時也是國際法上尊重國家主權,不干涉國家內政原則的要求。

三、結語

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關係問題的討論爲解決國際法與國內法適用中的衝突奠定了理論基礎,隨着世界各國之間聯繫越來越緊密,人們就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關係的研究方向也由其中的差異性轉變爲其中的聯繫。結合國際上的理論學說,以及各個國家對國際法的實際應用的實踐,在實際處理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關係時,我們要把握以下原則:

( 一) 兩者間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

從適用主體,適用範圍以及適用的目的來說,兩者的差異是顯著的。所以在其各自的領域中,並不會存在孰高孰低的問題,一國不能使其本國的國內法凌駕於國際法之上,隨便修改國際法規則,同時也不允許將其本國的法律強加於他國的法律之中。當涉及到國與國之間的關係時,當然要適用由國家間達成合意而制定的法律法規,當一國不遵守這些法律規範時,自然要承擔國際上的法律責任。

( 二) 兩者之間聯繫密切,互相補充國際法產生的根本目的是爲了維護國家在國際關係中的利益,國際法是國家在國際關係中對外政策的集中體現。

隨着國際間各國交流越發密切,其中的利益關係也越發緊密,自然會需要一種強有力的規範來來約束各國行爲,在尊重各國主權的前提下,促進國與國之間的合作,盡力維護和擴大每個國家的利益。同時,國內法的目的是爲了維護一國內部利益,外部利益與內部利益能夠達到相互平衡與協調,是一國能夠健康穩定發展的基礎所在。所以可以說,在國家利益方面,兩者是相互貫通,互補互助的關係。

( 三) 積極面對兩者之間的衝突

探尋國內法與國際法之間關係的最終目的就是爲了解決兩者之間衝突規範的出現,而在實踐中兩者在某些具體的法律規範上必然會存在衝突。但是,當衝突出現時,在一國已經對有衝突的條約申明保留的前提下,此國際條約便不具有相應的法律約束力,也不存在爲違反此條約而承擔國際法律責任的可能性。但如果一國已經同意加入某國際條約,則必須要按照“約定必須遵守”的原則,嚴格遵守國際公約的規定,當事國不能以本國的國內法作爲其不履行職責的藉口。此外,一國還要及時修改國內法律法規,或者及時發佈權威性的司法解釋,使本國法律與已經簽署並認可的條約規定相符合。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只有堅持以上原則,才能正確處理兩者之間的關係,解決兩者間的衝突,保證兩者正確合理的適用,維護本國利益,促進世界各國關係和平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