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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論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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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面系統干預思維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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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系統干預(Total System Intervention,TSI)由英國系統論學者Flood & Jackson提出,是一種旨在創造性地解決問題的系統思維方法,爲管理者、決策者、研究者提供瞭解決多種感知問題困境的應對辦法,是對系統方法進行選擇的方法論,常被用作“元方法”。TSI理論和思想近年來被引入到國內,已開始在知識管理、決策科學、諮詢等方面有所應用。

TSI實質上是一種多方法論研究,以及多方法論基礎上的“集成研究”,其特點是強調以理論爲基礎,並在理論上對現有系統方法論進行評估和整合。基於系統思想,Flood & Jackson首先提出“系統隱喻”(System Metaphor)理論。就像自然科學研究中藉助透鏡觀測對

象一樣,當人們觀測認識一個社會系統時,也在某種程度上依靠“透鏡”,藉此觀測、分析、認識系統的層次、組份、聯繫等的某些屬性,同時卻忽略層次、組份、聯繫等之外的另一些屬性。而“隱喻”這種對問題情境進行結構化處理的基礎就相當於透鏡的“濾鏡”。系統隱喻理論實際上是利用了語言學中的隱喻規律,把其擴展到系統研究領域。用一種概念表達另外一種概念的隱喻,的確有強大的描述、解釋、預測及規範化作用,可以充當聯接問題情境和方法的橋樑,但是也有其內在侷限,如容易造成思維定勢、意義在隱喻中丟失等。正是因爲人們使用了不同的系統隱喻,因而對同一個客觀社會現象的認識不同。因此管理者、決策者、研究者需要時時審視對問題情境的其他感知,並保留對其他處理方法的開放性。藉助於使用“主導的”方法論和“輔助的”方法論,全面系統思維者能夠覆蓋所關注的主要問題和其他重要問題,能確保以整體的方式系統審視、“干預”所研究的對象與客體。TSI能夠同時處理問題情境的`不同觀點,因此當相關個體認爲對問題情境特徵的表述應當改變時就會有備無患。成功應用該方法的關鍵是要按照對問題情景的感知來選擇適當的方法論,同時要隨時準備認可可能存在的對問題情景的其他不同的感知。

除了在實踐中分析問題及決策等方面的應用外,TSI在學術研究中也有廣闊的應用前景,對於一些複雜問題的研究有較好的創造性與獨到性,特別是對處於學科發展“前範式”階段的研究對象有較強的適用性。當研究者面臨同一個複雜的現象時,經常會出現因不同研究者

的立場和視角不同而出現不同的結論,甚至研究結論相互矛盾的現象,這削弱了理論研究的實踐指導意義。這種困境在仍處於未成熟階段,即“前範式”狀態的學科非常普遍。處於庫恩的“前範式”階段的學科對於“何爲本學科的研究對象”仍有分歧,同時存在許多相互競爭的流派。TSI的引入對於克服和解決這類複雜問題帶來了希望和方向。在理論研究中應用TSI思路,要承認研究者所面臨的“堆題”(Messes)是多樣化的,研究和尋求豐富多樣的方法論(“方法論”在具體研究中可對應各種視角或流派),從探尋“什麼樣的方法論能夠?處理?什麼樣的問題情景”出發,遵循TSI提出的“互補主義”的思路,以一種實踐理性對所研究問題進行“干預”。

知識產權這一概念於20世紀70年代傳入中國,逐漸形成獨立的法律制度和法學專業,並在近十年間掀起研究熱潮。作爲一門新興學科,目前,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學已經初步形成了相對完整的研究範疇,包括知識產權的歷史學研究、價值研究、知識產權的制度學研究等。但作爲民法學的分支,知識產權法學缺少如民法學般準確的概念基礎、嚴密的邏輯體系,甚至連“知識產權”這個最基本的概念都存在嚴重的分歧。特別是對知識產權的對象與客體到底是什麼的問題,仍然存在較大爭議。這正爲TSI的這種“高階”的方法論來分析知識產權客體及對象問題提供了用武之地。

 二、 知識產權客體:一個認知上堆題

作爲有別於傳統財產所有權的一項新型民事權利,知識產權是近代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對於該項權利,很難採用羅馬法以來的物權理論加以闡釋。作爲人類豐富的智慧和不斷創造而產生的創造物,知識產權既具有自然屬性,又具有法律屬性。知識產權客體或對象到底是什麼?理論界,特別是法學界試圖直接回答這個問題,但迄今爲止,有關回答試圖解決的內容似乎比引起的混亂更多,這裏簡單羅列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和學說。

1. 智力成果說。智力成果說認爲,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類的智力成果,智力活動是知識產權成爲獨立權利的合理性根據。該種觀點以洛克的勞動價值理論,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爲理論依據,認爲財產是一種物化的勞動,勞動使物品脫離開公共領域,人的智力勞動創造的物質歸屬於創造者。智力勞動是獲得財產權的依據。智力成果說從知識產權的權利來源角度界定知識產權客體,突出知識產權客體的智力性、歸屬性,比較符合人們的社會經驗認知。隨着對知識產權客體及對象研究的深入,研究者發現作爲知識產權領域重要組成部分的標記性權力可受保護的並不在於其智力成果或智力創造性。智力成果說存在歷史侷限性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2. 知識財產說。1988年,日本北川善太郎提出了“知識財產”的概念。此概念認爲,智力勞動的創造物之所以被稱爲“知識財產”,在於該項財產與各種資訊有關,人們將這些資訊和有形載體相結合,並同

時在不同的地方進行大量複製,知識財產並不包含在複製品中,而是包含在複製品蘊含或傳遞的資訊中。知識財產說在日本得到廣泛的推行,在我國也有較大的影響。

3. 無形財產說。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爲,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財產。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知識產權尚未成爲國際上廣泛使用的法律概念,人們一般將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所獲取的民事權利稱爲“無形財產權”,因此許多學者將其客體視爲“無形財產”。但是,無形財產在不同國家有着不同的理解,或指智力創造性成果(如日本),或指特定財產權利(如法國),或泛指一切具有財產意義之抽象物(如英國)。可見,財產一詞在法律中有時指財產所有權本身,有時候指所有權客體(所有物),因而無形財產權容易造成歧義。國際上有一些學者將知識產權的客體視作無形財產,比如美國學者米勒和戴維斯、日本學者小島庸和等。小島庸和強調了客體的非物質性和財產性。米勒和戴維斯在其所著的(知識產權法概要)的導論部分指出:“也許有人要問,爲什麼一本書要包括(專利、商標、版權)三個性質不同的科目。它們的共同之處是,它們都具有一種無形的特點,而且都出自一種非常抽象的財產概念”。

4. 資訊說。我國一些學者提出,知識產權的客體是與智力活動有關的非物質性資訊,該學說注意到了知識產權的客體作爲一種特定資訊,具有共享性,是以控制論或者資訊論爲哲學基礎的。直接的哲學背景來自英國科學哲學家波普的“三個世界”理論,資訊可分爲三大

標籤:論文 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