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實用範文 > 發言稿

法院系統民事調解工作會發言材料

發言稿2.31W

今天,市委政法委在這裏隆重召開全市民事調解工作會議,X法院系統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的法官們終於等到了一個期盼已久的機會,與尊敬的人民調解員們一起闡述調解心得、交流調解經驗,探求調解真諦,我們倍感榮幸。這是一個探討調解方法、創新調解途徑的大會,也是民事審判法官與人民調解員互相學習、攜手共進的大會。我相信透過這次會議,對於加強我市民事調解工作,構建和諧X將產生十分重要的影響。在此,我代表X中院黨組,向長期關心法院工作的市委領導表示衷心的感謝!向一直以來幫助和支援法院工作的司法局領導與人民調解員表示最崇高的敬意!也藉此機會對全市法院民事審判法官表示親切的慰問!

民事訴訟調解作爲我國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在民事糾紛化解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新中國成立後,它作爲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方式,受到了人們的高度重視,並取得很大的成就,“着重調解”曾被1982年的民訴法試行確定爲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然而,在審判方式改革和司法改革的進程中,由於主觀和客觀方面的原因,司法調解曾在一段時期受到冷落,調解結案率逐年下降幾乎成爲全國法院的普遍趨勢。另一種現象是民事糾紛數量不斷上升,案件審結以後上訪和纏訟仍然不能停息,已生效判決的自覺履行率極低,甚至在執行中遇到抵制和對抗。這不僅使法院工作陷入訟累乃至被動局面,而且大大地削弱了司法公信力,造成案雖結但事未了的狀況,甚至成爲不和諧不穩定的因素。在這樣的背景下,引發了人們重估法院解調的價值,重新審視調解制度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我們認爲,從宏觀上講,法院調解是一種構建和諧社會的治理之道,從微觀上講,法院調解是一門相容情、理、法的“化干戈爲玉帛”的法官審判藝術。在當前的民事訴訟之中,充分發揮調解制度作用的關鍵在於充分認識調解的重要性,充分發揮法官調解的主觀能動性以及提高法官的調解藝術。

一、法院調解在民事審判中具有重要價值

我國訴訟調解制度實行了幾十年,論證了幾十年,現在還講意義談價值似乎是老生談,不合時宜,但是我認爲在今天還談這個問題仍然有着特殊的意義。這是因爲,我們的法官在處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調解的積極性還不夠高,主動性還不夠強,態度還不夠端正,方法還不夠靈活,調解結案比例不夠高,調解工作效果不夠好。這源於對調解制度的認識還存在一些片面觀點。有的法官認爲,當事人訴之於法院就是爲了爭端能以判決的形式予以確認,而調解只不過是“和稀泥”,未能體現法律的正義,法律的正義更應該體現在判決當中;有的法官認爲調解只是“市場買菜,討價還價”,無道理可講,因而法官無法寫出充分說理的判決書,用調解的形式結案,是法官沒水平的表現;更有的法官認爲調解是馬錫五時代的產物,已經過時了,已不符合現代司法的發展潮流。這些都是極端錯誤的觀點。當然,在客觀上由於審限的要求,由於統計指標片面追求結案率,由於法官辦案任務和數量太多的壓力等等與調解需要耐心細緻的思想調和工作和引導說服工作所需要大量時間之間是矛盾的,迫使法官放棄調解,儘快判決結案。還有,由於隨着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律知識的增長,他們對案件判決結果預測的準確性大大提高,在將預測結果與調解結果對比後,選擇判決,明確表示放棄調解的機率也大大提高,這些情況都導致調解比例的下降。面對形勢的變化,面對各種不利因素,面對效率和效果的矛盾,我們一定要充分認識調解的重要性,端正調解態度;切實提升調解的積極性,講究調解方法;大力加強調解的創新性,克服調解困難;增進調解的主動性,注重調解效果。訴訟調解制度不但在過去發揮了重要作用,於現在,於今後在民事審判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都不過時。

第一、法院調解的正義性並不亞於判決。法院調解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處分權,讓當事人充分發揮其積極性和主動性,就糾紛的具體解決進行協商和討論,最終達成協議,因此,在法院調解中,實體正義的實現是對當事人自由意志和處分權充分的尊重。由於調解協議是在訴訟程序的保證下,在雙方互相瞭解對方優劣勢以及對進行判決預測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般情況下比較接近於判決。在這種情況下,不管哪一方作出微小的讓步,對這一方來說只是在可以接受的範圍內作出了一點點犧牲,但對自己的另一種利益,對雙方甚至對社會都意味着突出了高效的正義。而高效的正義代表的還不僅僅是程序正義,西方有句諺語說: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就是講效率的本質,而非僅指效率本身。同樣,訴訟資源耗費過巨的正義也不能稱爲完全的或全面的正義。這種在調解下產生的高效正義絕不遜於判決帶來的正義。

第二、法院調解制度符合世界司法發展的潮流。從現代世界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趨勢來看,爲克服訴訟遲延、法律職業工作者人數跟不上實際需要、訴訟費昂貴等諸多弊端,和解或調解作爲解決民事糾紛的機制,無論在大陸法系還是在普通法系;無論在西方國家還是東方國家;無論在立法層面還是司法層面,都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對和解或調解制度的完善也處於積極推進和不斷成熟之中。有“訴訟王國”之稱的美國,95%的民事案件是經過和解在法院內附設的強制仲裁或調解等所謂替代式訴訟解決糾紛程序中得到解決的,只有不到5%的案件纔可能進入法庭審理階段;在日本透過調停解決的案件佔總數的53%到54%,訴訟中經和解解決的案件達35%。雖然各國的和解、調解程序並非完全相同,但是爲了適應糾紛解決多元化的需要,法官積極促成當事人和解,已成爲世界司法發展的潮流。

第三、法院調解對我國法制建設能夠發揮重要作用。我國經濟正處於轉型階段,審判實踐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法律相對滯後的矛盾不斷加深,無法可依或法律界定不明的情況經常出現,往往給司法判決帶來很多困惑,是影響對判決認識的確定性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當事人透過對自身利益的取捨達成調解仍然不失爲解決糾紛的一條有效途徑。對於新情況、新問題的處理若一味牽強地引用不恰當的法律條文判決,則容易造成適用法律的不嚴肅及人們行爲準則的不確定,使得當事人對判決的公正性、合法性產生懷疑。相對於判決而言,調解往往可以避免以上情況的發生,一般情況下只要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調解協議就可確認,從而避免了不得不引用不當法條的尷尬。另一方面,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自身利益及對方行爲的評判權衡,又可爲今後解決此類問題的立法提供司法實踐中的經驗和意見,無疑可以促進法制建設。

第四、法院調解相對判決而言,具有諸多的優勢。調解強調以合意解決糾紛,是建立在當事人雙方合意基礎上的較爲靈活的解決糾紛的方式,與訴訟的對抗性有一定區別,具有一些獨特的長處。一是調解可以減少訴訟程序的對抗性,有利於在解決民事糾紛時維護雙方的長遠利益和友好關係,構建和諧的經營關係和社會關係;二是調解可以最大限度地優化糾紛解決的效益,快捷、簡便、經濟地解決糾紛,減少當事人訴累以及訴訟成本,節省國家司法資源;三是有利於當事人充分行使處分權,發揮民事訴訟當事人主導的特性;四是有利於調解協議的實際、主動、充分履行,避免執行困難。這些優點,決定了調解在解決民事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與人和諧發展方面比審判更具優勢。

二、法院調解對法官素質與能力有很高的要求

調解工作既是司法工作,又是綜合性的社會工作,也是羣衆性工作,法官要在當事人的利益紛爭之中尋找高度矛盾着的雙方都能共同認可的解決糾紛的辦法,因此,法院調解對法官的素質和能力有很高的要求,並不是某些法官所認爲的“市場買菜”行爲,是沒水平的表現。法院調解要求法官除了精通法律並能嫺熟運用於案件審理之外,必須適時、合理、正確把握主流的價值取向,還必須掌握相關的社會知識並具有一定的社會閱歷和生活經驗,同時,還需要法官具備良好的心理品質和分析把握當事人心理態度的技能以及較強的口語表達能力。調解主要是靠揣摩心理和說服講道理解決糾紛,是否能夠準確把握當事人的主觀心態,是否能夠準確把握調解口語表達的分寸,把道理講得深入淺出,直接影響調解的效果。

民事案件常常發生在具有一定親屬關係,家庭關係、朋友關係、友好合作關係的當事人之間,處理得當,矛盾化解,關係融洽,達到和諧;如果處理不好,則容易使矛盾激化,原有的親屬關係、家庭關係、朋友關係、合作關係因此而疏遠、對立,甚至導致更大的矛盾衝突,有許多暴力犯罪都是因民間小事所引發,證明民事利益也有其矛盾尖銳的一面。因此,法院調解的難度並不小,對法官素質修養的要求也更高。

(一)法官要有精深的法律素養。案件的起因是雙方產生了利益糾紛,當事人尋求的是法律救濟,法律知識是解決矛盾的基礎,需要法官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識。“精深”二字意味着法官不僅應掌握基本法律概念的精確含義,理解各種實體規則之間的聯繫,精通審判程序,而且應準確領會立法目的、精神和價值取向。只有具備精深的法律素養,才能運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來妥當處理糾紛,從法律的視角將糾紛中包含的法律關係和可能涉及的法律關係解釋清楚。沒有精深的法律素養,法官往往難以找到應當加以適用的具體規範,即使該規範明明白白存在,也難以公平地確定法律責任的大小,甚至會在程序上出現錯誤。

(二)法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法官與普通人一樣也有情感與好惡,也有自己的道德評判標準與價值觀,法官的個人觀念會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與當事人、代理人的觀念發生碰撞,有的只是認識上的暫時差異,有些則是世界觀、價值觀層面的劇烈衝突。法官眼中當事人不當的舉止、言談、以及做事方式也同樣會激起法官的反感。如果沒有良好的心理素質作保障,情緒就會出現起波動,失去耐心。特別是處理民事糾紛的過程是一個非常繁瑣的過程,更需要法官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在調解過程中,法官可能會面對雙方激烈爭吵的局面,可能會面對當事人蠻橫不講道理,出言不遜,甚至侮辱性的言辭攻擊等等。法官必須學會控制自己的情緒,沉着冷靜,始終保持一種豁達的胸襟,保持一種平靜如水的心態,對當事人循循善誘,耐心疏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以理智來折服當事人,這樣才能取得好的調解效果。

(三)法官要有堅毅的意志品質。調解過程不會是一帆風順,總會有這樣或那樣難以解開的結,需要法官有一種百折不撓的毅力和恆心,以頑強的意志力進行反覆調解,要有迎難而上,知難而進的勇氣和魄力,始終以一種主動、積極的心態去排除種種干擾和障礙,克服困難。堅毅的意志力來源於法官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善良的同情意識,法官只有在內心真正確立了法律的信仰,纔會產生強烈的社會責任感,纔會有堅定的'信念和意志力去做好調解工作。

(四)法官要有較強的說理能力。法院就是一個說理的地方,當事人來訴訟就是尋求法律的救濟,法官說法理、講情理、論事理的本領是調解成功的關鍵,因而法官的調解語言表達能力如何,能否充分說理,直接影響到調解的效果。法官在調解之前,應該對當事人的心態和案情進行充分的瞭解,只有在充分掌握案件實際情況,當事人的訴訟需求,訴訟動機以及他的態度、情感、個性特點、甚至成長經歷的基礎之上,法官的說理纔會有的放矢,纔能有針對性地開展說服教育。法官說理的過程也就是說服當事人改變態度的過程,法官在說理過程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保持一種客觀和公正的態度,還應當釋明當事人可能面臨的訴訟風險,要有理有據依法闡明利害。當事人的態度轉變需要一個過程,其中會有多次反覆和波折,法官在說理的過程中一定要有耐心和韌勁,按照一般人的心理變化規律來說服當事人轉變態度。法官在說服當事人的過程中,必須取得雙方當事人的信任,特別要注意和防止的是不可在闡明利害時給當事人造成不公或偏袒一方的印象或誤解。如果掌握不好這一點,那就不僅僅是一個失敗的調解,還可能成爲一個失敗的判決。當然,這是非常艱難的,這才真正體現法官的水平。

(五)法官要有豐富的社會經驗。法律的真諦不外乎天理人情,即所謂的自然法,只不過外在的制定法是一種更爲理性化的天理人情。這決定了法官應該具備豐富的社會經驗,洞悉人情世故,在主持調解過程中,除了具備法律思維外,還應當運用社會思維的方法來綜合看待案件的處理,不僅要善於運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更要學會運用各種社會力量來調處糾紛。因爲,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救濟只是一種救濟渠道,絕不是唯一的救濟渠道,司法也不可能包治百病,對於有的糾紛還需要藉助更多的社會力量才能真正妥善解決。因此,法官在調解案件過程中,要以法社會學的視角來分析和解決問題,要學會藉助各種社會力量,如人民調解委員會、基層組織、民間組織、工會、婦聯、企事業單位、當事人近親屬、鄰居等等來綜合調處,疏導糾紛,真正做到“案結事了”,這也是透過司法行爲構建和諧社會的一種優良的職業作風。

三、民事訴訟調解要與人民調解協同運作,實現訴內訴外調解的良性循環

由於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處在人民內部矛盾的多發期,而且與以往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人民內部矛盾內容不同,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人民內部矛盾帶有強烈的經濟利益對抗性,甚至可以說經濟利益矛盾成爲現今人民內部矛盾中的根源性矛盾和主導性矛盾。人民內部矛盾的多發反映在司法中就是民事案件數量的快速增長,而我國的司法審判資源嚴重不足。協調化解數量如此之多,且帶有經濟利益性的矛盾糾紛,僅僅依靠司法是杯水車薪。人民調解是在我國特定國情、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解決民事糾紛的特殊機制。被外國人稱爲“東方經驗”並大加讚賞和引入,曾經在戰爭年代和解放初期發揮過舉足輕重的作用。今天,人民調解的基礎更加牢固,制度更加完善,條件更加優越,我們應當更充分發揮它的積極作用。訴訟調解必須加強與人民調解的協同運作,構建多元化的調解機制,形成全方位、立體化的社會糾紛化解網絡,儘量把大量的民事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訴訟之外。正是基於這種觀念和認識,我院制定了《///市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規範》,旨在拓寬人民調解的渠道,樹立人民調解的權威,提高人民調解的自覺履行率,探索和創新人民調解的司法保障途徑。從法院辦案的角度來看,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協同運作得好,法院對人民調解員業務指導得越精,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就越高,化解的糾紛就越多,形成的訴訟就越少;訴訟越少,法院就能保證有限的司法審判資源運用在案件的審理上,辦案質量就越高,同時就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從人民羣衆解決糾紛的角度來看,最大的好處就是減少訟累、節約成本,繼續保持和恢復當事人之間良好的人際關係與合作關係,將更多的精力放在追求和諧幸福的生活方面。這也是我們法官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因此,我們一定要努力、努力、再努力。

同志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念的提出,爲我國社會發展指出了新的方向,同時,新的發展理念也對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克服孤立、機械、單純辦案的思想,充分認識法院在解決糾紛、恢復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紐帶與橋樑作用。法院調解制度爲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該項作用提供了一個堅實的平臺。任何一項制度的背後都存在某種決定該項制度發展方向和命運的精神力量,法院調解制度作爲我國最有特色的司法制度,一直備受讚許,就是因爲其蘊含了“公正、效率與效益”三大基本價值追求,這就是隱藏在法院調解制度背後的精神力量。法院調解好比中國邁向和諧社會進程中的一輛風格獨特的大蓬車,爲未來中國的和諧社會承載着司法的人文關懷精神。法官作爲社會正義的維護者,應當駕馭這輛別具一格的大蓬車,把法院調解制度所蘊含的“公正、效率和效益”播撒到人民大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