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事務文書 > 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相加.租賃合同的主體爲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

承融資租賃

租人要求出租人爲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其法律特徵是: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3、根據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於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賣人的義務

1、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2、承租標的物之瑕疵擔保義務和損害賠償義務出租房。

(二)出租人的義務

相對於出賣人,出租人就是買受人,其主要義務有:

1、向出賣人支付標的物的價金;

2、在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時,負有協助義務;

3、不變更買賣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條款的不作爲義務。

(三)承租人的義務

1、根據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並擔負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3、依約定支付租金,並於租賃期間屆滿時返還租賃物。

編輯本段融資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

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因此,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但與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並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對承租人佔有租賃

承租人

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也不承擔責任。

出租人與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標籤:租賃 合同 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