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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範文合集九篇

隨着廣大人民羣衆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贈與合同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贈與合同範文合集九篇

贈與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

贈與人: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簽訂時間:__年__月__日

第一條贈與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和價值

一、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價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贈與的財產屬不動產的,該不動產所處的詳細位置及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贈與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贈與合同範本(是/否)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所附義務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贈與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贈與物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贈與財產的交付時間、地點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________生效。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贈與人(章): 受贈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贈與合同 篇2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爲債權及股票附負擔義務贈與。經雙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第二條記載債權及股票贈與乙方,而乙方願遵守合同負擔義務受贈。

第二條贈與標的物

一、債權:

(1)債務人:_______________

(2)債權額人民幣__________萬_____仟元整。

(3)利息按每百元日息_____分_____釐。

(4)清償期限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5)利息支付期每月末日。

前項債權包括該債權附隨的一切權利在內爲贈與。

二、股票:

(1)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住所:__________

(2)面額人民幣__________仟_____佰元股票__________張。

(3)股票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前項股票包括其利益在內爲贈與。

第三條甲方於本合同成立同時,將前條所列債權及股票的權利全部即移轉與乙方取得收益。(債權與股票贈與合同)

第四條甲方與債務人__________關於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所訂立的金錢借貸合同,及有關權利證明檔案以及股票_____張,即日全部交付乙方收執完畢。

第五條甲方保證贈與標的債權尚有效存在,而以該債務人_____元抵銷或減輕及債的消滅等原因,或其他瑕疵在前無訛。

第六條本贈與合同成立後,由甲方負責將債權贈與要旨以認證通知債務人__________.

第七條甲方對於股票的贈與,於本契約成立後,亦應負責向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過戶手續。

第八條乙方受贈甲方本贈與標的財產後,如甲方逝世時,乙方應負擔其喪葬費的義務。

第九條乙方違反前條義務時,甲方的繼承人可撤銷贈與,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債權與股票贈與合同)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爲憑。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贈與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

開戶行: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___

帳戶:____________帳戶: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爲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着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爲:(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寫明交付的條件,在什麼時間、什麼地方交付,辦理什麼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爲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它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分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 篇4

贈予撤銷條件

法律規定贈予是可以撤銷的,不過要在贈予的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才擁有撤銷的權利,而且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才能行使撤銷權:

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予人或者贈予人的近親屬的權利的,贈予人出於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撤銷對受贈人的贈予。

第二,有些贈予是基於撫養義務之上的,如果受贈人不履行對贈予人的撫養義務,不論這種義務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贈予人的都可以以此撤銷贈予。當然,如果受贈人是出於一些無法避免的因素而無力承擔起對贈予人的撫養義務,則不構成撤銷事由。

第三,有些贈予合同是附條件的,如果受贈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則贈予人也有權撤銷對受贈人的贈予。

此外還有一點需要補充,贈予人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也是有理由基於以上的幾種情況撤銷贈予的,但是要在一定的期限內,一般贈予人撤銷贈予的期限是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的一年內,而他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則要在6個月之內就行使撤銷權,否則撤銷權就歸於消滅。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二、贈與雙方辦理免稅手續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xx〕144號)第一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屬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係的公證書(原件)。

(四)屬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關係或者贍養關係公證書(原件),或者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係或者贍養關係證明。

稅務機關應當認真審覈贈與雙方提供的上述資料,資料齊全並且填寫正確的,在提交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後複印留存,原件退還提交人,同時辦理個人所得稅不徵稅手續。

三、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

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爲20%。

四、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徵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爲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採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五、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爲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覈定其轉讓收入。

贈與合同 篇5

所謂附義務贈與,是指受贈人負一定給付義務的贈與。史尚寬先生指出,附義務贈與,謂以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第三人負有爲一定給付債務爲附款之贈與①。因此,附義務贈與合同與一般的贈與合同最大的不同就是受贈人負有一定給付義務。這一“給付義務”在我國民法學界均稱之爲“負擔”,我國《合同法》第190條明確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在實踐的生活中因爲贈與關係的複雜性,對於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存在着許多的爭議。

一、概述

(一)相關概念的辨析

1.附義務贈與與附條件贈與。雖然附條件贈與合同的概念是明確的,但因爲在實際運用過程中的混亂,以至於附條件贈與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附條件贈與指的是條件在贈與人一方的附條件贈與。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附義務贈與和廣義上的附條件贈與構成了種屬關係,而與狹義上的附條件贈與是一種並列關係。有學者這樣區分:“附條件贈與合同所附條件不成就時,贈與合同不生效,而在附義務贈與合同中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生效。②”可見這裏的附條件贈與僅僅是指狹義的附條件贈與。

2.附義務贈與與目的性贈與。附義務贈與與目的性贈區別在於:第一,由於附義務贈與,在於使受贈人負有爲一定給付之義務,因此如果其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訴請履行或撤銷贈與;反之,目的性贈與,受贈人之行爲並非義務,因此如果受贈人不爲符合該目的之行爲,贈與人無法訴請履行,只能主張雙方之締約目的無法達成,構成締約基礎喪失,而依不當得利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第二,義務是從贈與之財產中所爲之給付,因此其給付通常是有財產價值之給付。反之,目的性贈與,受贈人所爲之行爲通常未必是財產上之給付。是以如果受贈人所應給付者與財產上之給付無關,而是勞務,則應屬非義務,而是目的性贈與③。

(二)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特徵

贈與合同的義務並非雙務合同中雙方均須履行的義務,大多數情況下只是對受贈人使用贈與物的一種限制,但受贈人的履行行爲不包括或不應是向贈與人支付某種利益。

1.義務是贈與合同的內容。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約定的受贈人應負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而非另外一個附隨於贈與合同的從合同。但贈與合同所附義務,並非贈與財產的對價,兩者之間不存在條件關係。

2.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履行後之義務。原則上贈與人履行其義務後,受贈人始有履行其負擔的義務。但當事人約定先由受贈人履行其義務的,是否爲贈與,則主要看該義務是否與贈與財產形成對價,如果形成對價,則不爲贈與合同。

3.受贈人的義務,可以是對贈與人本人的義務,也可以是對第三人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其義務的,不管是對贈與人的義務,還是對第三人的義務,贈與人有權要求其履行。

4.贈與所附義務,應當爲有法律意義的義務。該種義務可以是作爲的也可以是不作爲的。

二、對“義務”的分析

(一)義務性質的辨析

上述敘述已經說明了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特徵,但是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給予的無償性”和“合同的單務性”是贈與合同的本質特徵。那麼附義務贈與究竟是否因爲其附加了一定的義務是否與其本質的特徵相互違背呢?在此有必要闡釋附義務贈與合同中的“義務”。

對此問題學界存在着諸多的爭議,有學者主張“附義務贈與仍爲單務無償合同”,認爲“負擔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負擔爲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行給付義務後,受贈人才發生履行其負擔的義務④”,因此其單務無償性質沒有改變。史尚寬先生認爲“無償即不受任何對價,是否爲無償,應視主觀決定之。縱令使相對人負擔多少之義務,如其負擔較其所取得之利益爲微小,當事人不以爲有對價之意義的,仍爲贈與⑤”。

從學者的觀點中,筆者認爲學者們對於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是贈與合同中的一種是作出肯定的回答的,其無償性的特徵也得到了學者的肯定。但是參照國外先進立法,筆者卻發現了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那就是各國在司法實踐中卻按照合同的雙務性來解決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德國和日本即是如此。雖然如此,筆者仍贊同學者們的觀點,即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具有無償單務性的特點,它是贈與合同中的一種形式。合同以當事人是否有對價關係之債務爲標準,可以區分爲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各當事人互負對價關係的合同⑥。更確切地說,雙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對於他方,互有債權債務而彼此給付爲對價關係的法律行爲⑦。也就是說,成立雙務合同,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當事人雙方互有債權、債務;二是雙方的債務必須成立對價關係。二者缺一不可,否則就是單務合同。儘管各國立法在制度的設計上突出了它的雙務性特徵,但筆者認爲這是爲了實踐中操作的便利性,與理論中形成的觀點沒有直接的矛盾和衝突。更深入的研究我們發現,在各國立法中,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所謂的“雙務性”與真正的雙務合同存在着本質的區別:附義務贈與人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僅僅能在自己履行後以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爲由撤銷贈與。

筆者認爲,這種的義務的主要作用與雙務合同的義務其所起到的法律意義是不一致的,此處“義務”是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加重了贈與人對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從而實現了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利益的公平。

(二)“義務”的效力排除

義務內容是贈與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它的效力將直接影響附義務贈與合同本身的效力。所以並不是所有附加的義務都能夠成爲贈與合同附加的內容。

第一,義務不應當是法定義務。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之間是並列的關係,當贈與人將法定的義務作爲贈與合同中的義務加以約定時,筆者認爲,這種義務的約定等於沒有約定。筆者認爲此時贈與合同的其餘部分繼續有效,即贈與合同爲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或者變更其義務的內容。

第二,義務內容應當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違背公序良俗。雖然贈與合同中的附加義務與其他合同中的義務有所區別,但是義務的內容本身應當與其他義務一樣,遵循法律適當的規制。如果義務的內容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有違公序良俗,則義務的內容應當是無效的。那麼此時如何判定贈與合同的效力呢?我們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贈與合同所附之義務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足以導致整個合同亦有違法之嫌者,無論其所附義務在性質上屬於停止條件抑或解除條件,贈與合同自始無效。如果違反公序良俗之義務尚未足以至整個贈與合同違法時,依《德國民法通說》“於附停止條件之情形,由於停止條件系合同不可分離之部分,故該不法義務將使整個合同不生效力。而於解除條件之情形,因解除條件具有不同功能”,故“合同雖部分無效,但是除去該部分亦可處理者,其他部分有效”之規定得以適用⑧。

第三,義務應當在合同形成之時可以履行。當贈與合同生效之後,發生義務不能履行之時則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但是如果在合同成立的過程中就發生了義務不能履行的情節呢?筆者認爲,此時合同無效。

三、附義務贈與合同的履行

附義務贈與合同相比較其他贈與合同,具有其獨特的複雜性。筆者參照學者們的研究成果,發現在附贈與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着兩個問題:一是受贈人如何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二是受贈人的利益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何得到保護?

(一)受贈人應當如何履行所附義務

從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特徵中,可以得出受贈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並不構成合同的對價。一般而言,贈與合同中義務較之本身的財產價值是很微小的。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而言,受贈人履行義務當然以贈與的財產價值爲限。一旦所附的義務超過了贈與財產本身,其贈與合同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也就不再是贈與合同了。所以當超過財產價值限度時,受贈人可以拒絕履行超過部分的義務,當義務不可分時,受贈人可以拒絕履行,此時的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受贈人的利益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何得到保護

贈與合同中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要求贈與人返還財產。這是贈與人依法保障自己權利的方式。但是如果受贈人依約履行了義務,而贈與人卻拒絕履行給付義務時,受贈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學者們認爲,贈與應當先履行贈與,然後受贈人才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但是在實踐中情形千變萬化,贈與合同作爲無償合同,其本身具有着諸多的道德因素在內,如果強調必須先給付財產再履行義務,對贈與人而言,非常容易影響其積極性。

筆者認爲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鑑。英美法系“允諾禁反言”成功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允諾禁反言是指:“於適當之個案或者情況下,使贈與人允諾或無償之允諾生拘束力,而得加以強制執行之原則”。⑨該規則是基於信賴而產生的,成爲非正式合同得到強制履行的基礎。由此,在附義務贈與契合同的情況下,受贈人因此信賴而履行了約定義務。儘管這樣的義務似乎不構成對價,但贈與人仍然要求履行其財產給付義務。這樣就把問題解決的方式提高到了法律精神的層面,不但在解決這個問題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解決其他法律問題時,方法本身也具有借鑑意義。

當受贈人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之後,贈與人不履行約定的贈與義務時,此時就可將此單獨作爲一個問題解決。筆者認爲贈與人此時可以行使其法定撤銷權,但是受贈人可以就因爲相信允諾人的允諾而產生的信賴利益遭受的損失要求贈與人賠償,尤其是受贈人爲此蒙受了較大的損失而贈與人卻因此獲利的情形。

註釋:

①史尚寬.債法各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38.

②費安玲.委託、贈與、行紀、居間合同實務指南.北京:知識產權出版.20xx.178.

③黃立.民法債編各論(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80.

④郭明瑞,王軼.合同法新論·分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65.

⑤史尚寬.債法各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5.

⑥黃立.民法債編各論(上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79.

⑦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3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136.

⑧趙守東,徐旭.附負擔贈與合同性質辨析.邊疆經濟與文化.20xx(4).35.

⑨楊楨.英美契約法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xx.4.

贈與合同 篇6

茲證明贈與人xxx與受贈人xxx於xxxx年x月x日共同來到我處(或在xx地),並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贈與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xxx的贈與行爲與xxx的受贈行爲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x省x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xxx

20xx年xx月xx日

贈與合同 篇7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①雙方行爲。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爲不同。②諾成行爲。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爲諾成行爲。③無償行爲。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爲單務合同。

圖書贈與合同範本

贈與者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贈與圖書事宜簽訂本契約,其條件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後記的圖書贈與乙方。

第二條 甲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後記圖書交付與乙方。

第三條 乙方將受贈的圖書陳設於乙方協會的閱覽室,並委任管理員。提供會員閱覽,保管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乙方若未能履約,或善盡保管的義務時,甲方可撤銷契約。

第五條 乙方如欲解散協會,則對所受贈圖書的處理須遵照甲方的指示。

圖書標示:

1.____全套____卷____冊____出版社發行

2.____全套____卷____冊____書店發行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爲憑。

贈與人(甲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贈與合同 篇8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合同成立之後的一定期限內,贈與人基於自身利益的保護,可以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根據該條的規定,說明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行使撤銷贈與行爲的權利。

(1)贈與人可以行使贈與撤銷權,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的撤銷權受到禁止,即贈與人在這些贈與合同中沒有撤銷權。

(2)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界限是贈與財產的權利發生轉移之前,即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後,贈與財產或贈與憑證沒有交付之前,或者法定必須辦理有關的登記等手續辦理之前,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沒有任意撤銷權。

這主要是考慮到,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單位和個人出於種種目的,對於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表示願意向災區和貧困地區無償捐贈錢物等,但事後並未真正兌現,在社會上造成一定的負面的影響。對於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因爲當事人之間有更深的道義上的情感,如果贈與人任意撤銷贈與,則與其原贈與目的相悖,所以在這種情形下,贈與人也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

因此,經過公證的贈與,如果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相關法律法規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依據上述法條的規定,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不可以撤銷贈與。如果股東到期不實施股權激勵,你可以要求其交付股權。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權變更應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之上,並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相關案例

【案情】

吳雄根今年63歲,與前妻育有兩個女兒。20xx年4月前妻去世,老人透過公證把房產贈與大女兒,並過戶到受贈人名下,但老人一直居住在裏面。爲照顧老人起居,大女兒又請來了一個保姆。但沒想到的是,過了一個月,保姆與吳雄根結婚了,並想要回房產轉贈給保姆。女兒不同意,老人訴諸法院。

【分歧】

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第一種觀點認爲老人還居住在房產內,雖其贈與合同經過公證,但老人仍可要回房產。

第二種觀點認爲老人的贈與合同已經公證,且過戶。因此贈與合同不能撤銷。

【評析】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此規定。該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本案中,父女之間所簽訂的贈與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法,而且還經過了公證,並辦理好了產權登記手續,依法應當認定爲有效。因此吳雄根要求撤銷贈與合同要回房產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法院不予支援。

贈與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贈與方)

乙方:__________(受贈方)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就贈與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贈與乙方

(贈與物的名稱、數量、質量)

2.甲方將於__________(時間)在_________(地點)將贈與物交付給乙方。

3.甲方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責任義務。

4.甲方享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權利。

(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5.乙方應於__________(時間)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贈與不生效力。

6.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