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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注意事項與範本

聘用合同注意事項

聘用合同注意事項與範本

1、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必須是用人單位,另一方當事人是受聘人員。這一特徵是勞動法律關係的重要特徵。用人單位佔有或者使用一定的生產資料,透過聘用勞動者,才能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創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勞動者透過訂立合同,提供一定的勞動,從而獲取勞動報酬。因此,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既不能都是勞動者,亦不能都是用人單位。

2.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身份上的隸屬關係。聘用合同訂立後,作爲勞動者一方透過簽訂聘用合同協議,成爲該用人單位的一名職工,承擔用人單位按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險福利待遇 。

3、聘用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須採用特定的形式,一般指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區分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屬於要式合同的,必須採用書面合同形式,不具備這一形式要件,合同就不能成立和生效。勞動合同屬於要式合同,聘用合同是確立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員聘用關係的重要協議,國家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因此,聘用關係未以書面形式確立的,聘用合同關係不能成立。

4、聘用合同是諾成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爲必要條件,可分爲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的合同,其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爲合同成立的要件;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交付一定的標的物合同才能成立。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均屬於諾成合同,合同成立不以交付標的物爲合同成立的要件。

5、聘用合同有一定的試用期。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的重要區別是勞動合同有試用期的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合同除規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外,必須明確一定的試用期作爲訂立合同的必要前提。規定試用期有利於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對應聘人員進行實際考察,有利於保持合同法律關係的穩定性。爲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期間勞動報酬較低而反覆與聘用人員訂立試用協議的情況,國家對試用期的期限做出明確規定。

範本

聘用方:

受聘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聘用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崗位職務

根據工作需要,受聘方聘於  部門從事  工作。

二、合同期限

聘方根據受聘人工作崗位的性質,採用第 種合同形式:

(一)固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3 月28 日至 2014 年3 月28日止,爲期三 年。其中試用期爲 個月。

(二)無固定合同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雙方終止本合同。

三、工作時間

(一)聘方採取國家規定的標準工時制,即受聘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星期一~星期五)。部分管理崗位和業務崗位,因工作性質不同,可在此原則下根據工作需要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二)聘方由於工作經營需要,經與受聘方協商後,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受聘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加班加點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如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受上款規定限制。 政府簽訂聘用合同儀式

四、工資

(一)聘方根據受聘人的工作崗位性質和薪酬福利制度,採用第1 工資制:

1、固定工資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資標準爲人民幣 1500  元;

2、底薪+提成工資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資標準(底薪)爲人民幣 元,並依業務考覈制度,根據受聘人每月完成的業務額,發放業務考覈工資。

3、業務提成制。聘方對受聘人採用鬆散式管理。受聘人按一定比例享受業務提成。聘方以此作爲受聘人每月薪酬發放薪資。

(二)聘方每月15  日爲發薪日。

(三)聘方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四)受聘人在工作時間內,按國家規定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工資照發。

(五)受聘人停工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相關法規政策執行。

五、勞動條件

(一)聘方必須爲受聘人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受聘人對聘方管理人員違規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各項待遇

(一)聘方接漳州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爲受聘人辦理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

(二)受聘人因工緻傷殘、死亡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三)其他福利待遇根據聘方制定的有關制度執行。享受  福利待遇。

(四)聘方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不斷提高受聘方的福利待遇。

七、工作紀律

受聘人在合同期內應努力做到:

(一)遵守聘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受聘人所接觸的各種檔案、資料等資訊,均屬聘方商業經營祕密,受聘人有義務對其保密,不對外擴散。 (三)不得以個人名義在聘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擔任要職或兼職,或從事與聘方利益有衝突的業務。

(四)按時完成聘方指派的工作任務。

(五)積極服從上級主管的工作調動。

(六)愛護聘方的財產。

(七)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計劃生育政策。

八、合同修訂

(一)聘方可以根據工作要求,結合受聘人的能力,調整受聘人的工作崗位,以達到人和崗位合理配置與利用。調整後雙方應就崗位調動事宜變更勞動合同

因合同其他因素的變化,經聘用雙方協商同意後可依法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後的合同或合同條款經雙方蓋章或簽字後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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