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事務文書 > 買賣合同

【精選】房屋買賣合同彙編七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選】房屋買賣合同彙編七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賣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將位於渝北區朝陽鎮中和路金盾苑 單元 樓 號一套房屋賣給乙方。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本套房屋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 平方米);房屋售價共計人民幣 ( )。

2、付款方式:合同簽訂之日,乙方一次性將全部購房款付

給甲方。合同簽訂後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

3、甲方負責協助乙方辦理房產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甲方所欠重慶市立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肆仟元整(4000。00元)剩餘房款由乙方在領取房產證時自行支付。

4、甲方負責在甲方單位把金盾苑 單元 房的集資人姓名改爲乙方姓名 。如未能更改爲乙方姓名,本合同第3條所述肆仟元欠款由甲方負責支付。

5、雙方合同簽訂之日前所產生的水電氣費和物管費由甲方負責結清,之後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付清全部款項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 重慶市九龍坡區 渝州路 2小區3號樓 4單元 405室(建築面積120平方米,儲藏室40 平方米,產權證號st1002105420 )房地產出賣給乙方,並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複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築物總價款爲人民幣大寫壹佰萬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幣小寫100XX元 。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三十萬元整 ,即小寫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透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 甲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後,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餘額。

八、甲方應在1個月 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五十萬 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爲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牆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並將抽風機一臺(型號:1005648485 ),空調兩臺(型號:0152468549 ),熱水器(型號:1095874554),浴霸(型號:1025456985 ),飲水機(型號:1084759264 ),音響兩臺(型號:258695 ),涼衣架,房內燈具,前後門窗窗簾、電腦桌一張,櫥衛設施, 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條 款:

1、轉讓過後,甲方不的以任何藉口干涉乙方對房屋的修改。

甲方(賣方):趙 升 (印) 身份證號:

住址:重慶市九龍坡區歇臺子長石村24號 電話:

20xx年04 月 28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隨着社會主義經濟改革的更加深入,國家已經開始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機制,並在部分地區展開試點。集體經濟組織要求“同地、同權、同價”的呼聲高漲,有關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的法律規定終將破繭而出。

一、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分類

從用益物權的角度劃分,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分爲兩類:1、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在《物權法》第三編用益物權的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一百五十一條。2、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規定在《物權法》第三編用益物權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第一百五十二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均爲用益物權之列。與此相對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可以分爲兩類:1、農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農村居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建的私有房屋買賣合同。2、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主要是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本集體建設用地建造房屋或者拆除舊住宅新建樓房的買賣合同。

二、如何認定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一般論述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觀點,存在一個誤區,往往只論述農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卻忽略了另外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相對來說,對於農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法律規定比較明確,學說理論分歧較小;對於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法律規定較少,學說理論分歧較大。

(一)農村居民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根據買賣合同主體之一購買方的身份不同,農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可以分爲兩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和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的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

1、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我國法律雖然沒有直接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也沒有直接規定農村居民的住房買賣合同有效,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推出這樣的結論:農村居民可以買賣宅基地上的房屋,農村居民買賣住房視同宅基地轉讓。這樣根據“地隨房走”的法律原則,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認爲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就應當有效。另外山東省進階人民法院有指導意見。山東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魯高法〔20xx〕201號)規定:“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應以認定無效爲原則,以認定有效爲例外。只有房屋買賣的雙方均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2、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的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以及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以及山東省高院的指導意見等規定,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無論是城鎮居民或者同樣具有農村居民身份但是和出賣房屋人不是同一經濟組織的人員,所簽訂的農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這一點,目前審判實務判決結果比較一致,觀點統一。

(二)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對於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法律法規均沒有明確規定。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本條法律規定僅僅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的限制性規定,不是完全禁止性規定,且限制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不是房屋所有權。並且從目前法律實際執行情況來看,集體經濟組織出租集體建設用地的情況不僅大量存在,而且各地法院審判實務均有判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合同有效的判例。對此條法律規定落實已經有了鬆動的跡象。

此類房屋買賣合同比較複雜,需詳細分析。出於牟利等原因,集體經濟組織往往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興建住房、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或者農村拆除舊住宅集中新建住房,很多情況下,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在滿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房需求的情況下,額外建一些住房,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集體經濟組織企業,建設了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後來經營不下去,將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出售。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爲房屋買賣合同出售方,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爲購買方。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買賣合同主要分爲兩類:集體建設用地上住房買賣合同和集體建設用地上非住房(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等)買賣合同。區別不同情形進一步分析,才能認定合同的效力。

針對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成房屋後出售的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並不完全符合適用條件。根據《物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爲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爲成就時發生效力。”集體經濟組織建成房屋後,就享有房屋所有權,不需要登記公示物權。又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將合同效力和物權轉移做了區分,物權是否轉移不是判斷合同的效力的要件。所以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買賣合同可以有效。

1、集體建設用地上的住房買賣合同以認定無效爲一般原則,認定有效爲例外情形。

有關的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均禁止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私有住房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並沒有禁止集體經濟組織將住房出售,只有限制性規定。在保證農村居民“一戶一宅”或者“一戶一房”的前提下,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同意,集體建設用地上的住房買賣合同可以有效。畢竟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所有權人是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只有全體成員纔有對房屋的處分權。

2、集體建設用地上的非住房(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等)買賣合同以認定有效爲一般原則,認定無效爲例外情形。

有關的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均沒有禁止集體建設用地上的非住房的買賣,並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但書的規定,一定情形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發生轉移。只要集體經濟組織和購買方簽訂了集體建設用地上非住房(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等)買賣合同,一般情況下就可以認定爲有效。除非村民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不同意出售的情形,纔可以認定集體建設用地上非住房(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買賣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答辯人:李x

代理人:廣東金聯律師事務所馬俊哲律師

因陳x訴李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事實及相關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關於本案的事實。

20xx年1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於從化市xx街xxx畔x11棟401房以7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現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爲由起訴至貴院。

二、關於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於法無據,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第一、我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給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裏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爲與本案無關。

第二、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紀方作爲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並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於定金與剩餘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屋買賣合同》聯繫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20xx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20xx年。

第四、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1月5日,結合《房屋買賣合同》上籤訂的時間也是1月5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第五、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並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生的,現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並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

答辯人:

二0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甲方(出售方): 身份證號:

乙方(購買方): 身份證號:

爲了確保房屋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現就房屋買賣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自願將位於賓縣賓州鎮 區內獨立一二樓(建築面積 平方米)出售給乙方。甲方保證對其所售房屋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沒有抵押等各種負擔。

第二條 上述房屋的出售價爲人民幣 元整(¥ 元),此價格自甲乙雙方簽訂協議書之日起不得變更。

第三條 付款方式爲現金交付,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一次性將購房款交付甲方。

第四條 因甲方交房前需要搬家,乙方給甲方一個月的時間,甲方必須在20xx年1月 日將房騰出並交付給乙方。

第五條 因該房尚未辦理產權證,故本協議簽訂之日甲方必須把此房的原買賣合同原件及相關票據均由乙方保管。將來房產證及土地證發放後甲方必須積極辦理,以及必須積極配合乙方共同到房產部門辦理上述住宅所有權過戶手續,並將新的《房產證》交給乙方。上述住宅一經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房屋的產權及使用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擁有產權及使用權等任何權利。

第六條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如遇徵用、開發、拆遷等與此房相關的權利義務等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擔,在此日之前由此房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擔。

第七條 上述住宅的交易過戶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購房款後未按規定時間將房及產證交給乙方的,視爲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也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房屋買賣協議簽訂後,甲方違約不出售上述房屋的,甲方除必須按乙方規定的時間退還已收取的乙方購房款外,必須承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如乙方已付款但終止購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項的80%退回給乙方。

(三)違約方承擔房價款20%的違約金。

第九條 甲方交給乙方住房時須住房保持完好,並結清在此之前所發生的水電暖物業等所有費用。

第十條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合同編號 )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買房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房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買房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房人購買的商品: 第單元 層門。 商服樓東數第 門。

該商品房的用途爲 :屬混合結構層高爲 :建築層數:層。

該商品房建築面積 m2,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m2,公共部位與用房分攤建築面積 m2。

第二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房人約定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爲人民幣每平方米元。 總金額人民幣:元。

第三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房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付款金額以賣方收準。

1、一次性付清。

2、分期付款:預購之日起預付房款50%。餘額在200 年 月 日前全部付清,方可入住。

3、其他方式 。

第四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200年 月 日前,經縣建設質檢部門驗收合格後,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房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拒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日內告知賣房人的。

2、持續大雨、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對施工帶來嚴重損壞,影響正常工期的。

3、發生痛情,禁止勞動力流動的。

第五條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電話通知買房人辦理交付手續。(買房人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電話聯繫方式,如有變更馬上通知出賣人),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商品房驗收合格的批文,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爲住宅的,出賣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六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該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券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券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 保修責任

買房人購買的商品房爲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爲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原因造成的損壞東西,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房

人承擔。

第八條 商品房室內裝修標準

該商品房住宅部分,客廳爲落地門洞,廚房、衛生間水龍頭一,室內地面找平昨理,衛生間、廚房、牆面及地面不貼瓷磚。

第九條 買房人的房屋僅作 使用,買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用途。

第十條 出賣人統一安裝電話和閉路進戶聯網費用買房人負責。價格由業務部門而定。排污入網費用,由賣房人負責。

第十一條 出賣人不負責契稅和辦理房照,由買房人負責。但出賣負責出收據和辦理房照材料,物業管理由本公司物業管理,買房人要按期繳納水、電、取暖、衛生及可能涉及的各項生活必須費用。如拒絕繳納,甲方有權停水、電。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 買房人(簽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籤於籤於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一、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在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的時候就將房屋交付給了買受人,而買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達到交付條件的時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買受人能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處理方法】

按照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買受人在接收房屋時應當有權察看房屋達到合同約定交付條件的有關證明檔案,因此,無論是出賣人在交房時沒有出示這些證明檔案,還是買受人明知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而同意接收房屋,雙方當事人都以自己的實際行爲變更了合同關於房屋交付條件及程序的約定,那麼,如果房屋達到交付條件的時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買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約定追究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履行違約金如何確定

【處理方法】

按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爲標準來計算違約金;合同沒有約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數依逾期貸款利息標準來確定。

三、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如何處理

【處理方法】

按合同約定來處理。如當事人能舉出證據說明其違約行爲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具體數額,則違約金按是否超過損失30%爲限來進行適當調整。

四、對於出賣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買受人可採取的救濟措施有哪些

【處理方法】

買受人採取的補救措施有:

(1)實際履行。買受人所購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如果透過加固等能夠修復,且確保建築物安全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依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內容履行義務。實際履行是我國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一方違約以後另一方可以採取的一項主要補救措施。但要考慮違約方能否繼續履行及其繼續履行的合理性,如果違約方確無力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將會付出更大的代價等,均不宜採取此種補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現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問題後,難以透過修復辦法解決的,買受人可請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種較嚴厲的措施,一般禁止當事人在沒有任何法定或約定根據的情況下任意解除合同。

(3)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買受人不論是請求實際履行還是解除合同,均不影響請求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違約侵權責任。

五、出賣人交付不合格房屋,買受人採取違約侵權責任措施予以補救的,應注意哪些問題

【處理方法】

(1)不法行爲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和精神傷害的,即使當事人之間存在着合同關係,也應按侵權責任予以處理,因爲合同責任不能對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提供補救。

(2)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而不法行爲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則按合同糾紛處理對受害人更爲有利些。

(3)責任競合的情況下,若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了雙方僅承擔合同責任,原則上從其約定。但當事人的約定不能免除其應承擔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權責任,在此情況下,受害人享有兩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