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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穩定碎石成品料買賣合同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水泥穩定碎石成品料買賣合同

供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我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宿松路水泥穩定碎石成品料的購銷達成協議如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建設單位:

3,施工單位:

4,工程地點:

5,運輸距離:

6,供貨時間

二、水泥穩定碎石數量與質量驗收確認:

1,合同數量:

2,質量標準:

3,驗收確認:

三、水泥穩定碎石單價與付款結算方式:

四、甲方責任:

1, 甲方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支付貨款;

2, 甲方應提前24小時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送貨數量與送達地點;

3, 甲方應保證現場場地平整、堅實、暢通,有足夠的調車場地及安全作業環境,並應安排專人負責現場車輛調度,保證乙方車輛及人員安全、以及車輛駛出現場達到環保要求;

4, 作業現場如發生民擾導致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解決;

5, 對於運送到的水泥穩定碎石料,甲方應及時在規定時間指定卸貨並組織攤鋪,避免窩工及影響質量;

6, 甲方應指派專人負責對乙方運送的貨物進行驗收並簽字確認。

五、乙方責任:

1, 乙方應按合同規定保質保量如期供應貨物;

2, 乙方應按要求在規定期間內向甲方提供相關的技術質量資料;

3, 供貨前乙方應聯繫甲方到現場實地考察,並對相關人員進行交底;

4, 乙方在現場必須服從甲方調度,積極配合甲方,提供優質服務;

5, 出現疑義應及時向甲方聯繫確認。

六、不可抗力與爭議解決:

1,甲方不能及時付款,則因此造成的工期拖延由甲方自行承擔;

2,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交貨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總貨款的0.1%償付違約金。

3,乙方所交水穩質量不符合本合同和技術協議規定的,由乙方負責承擔發生的實際費用,因此延期交付的,還應承擔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

4,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七、其它約定:

1、如無其他約定,按本合同規定應當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後10天內付請。

2、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3、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終止於合同完全履行或其它解除事由出現時。

4、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5、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託人: 乙方委託人: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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