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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模板集合7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爲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7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模板集合7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立合同人 以下簡稱

賣 方: 甲 方

買 方: 乙 方

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現就房屋買賣事宜訂條約如下:

一、 甲方自願將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並已收取乙方購房定金人民幣(大寫) 。

1、房屋狀況(請按《房屋所有權證》填寫)

房屋座落:

幢 號 室 號 建築結構 總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 用 途

2、該房屋的所有權證號爲: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爲: 。

3、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 )、劃撥( )本合同一經簽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二、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爲人民幣( ¥ )元, 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分 次付清,付款方式: 。

乙方支付房款具體約定爲:

1、於 前,支付甲方房款 ;

2、於 前,支付甲方房款 ;

3、 。

三、甲方於 年 月 日前將房屋及附屬物正式交付給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時,應將該房屋騰空,清結該房屋已發生的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各項費用,並將付訖憑證及該房屋的鑰匙交於乙方驗收。

四、甲方應就該房屋的所處環境、用途、內部結構、狀態、設施、質量等現狀、情況如實告知乙方,並無任何隱瞞。乙方對該房屋的所處環境、用途、內部結構、狀態、設施、質量等現狀、情況均已知悉,並無任何異議。

五、甲方將戶口於 年 月 日前從該房屋遷出。

六、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七、乙方中途違約,乙方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定金。甲方中途違約,甲方應在違約之日起 日內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產,每逾期一日,由違約一方向對方給付房地產價款千分之的違約金。

八、上述房地產辦理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契稅由 方承擔,營業稅由 方承擔,印花稅由 方承擔,個人所得稅由方承擔,向房產交易部門交納的手續費由 方承擔。其它稅費約定情況: 。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即生效,須共同遵守。本合同未盡事項,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章後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市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一份。

十二、甲乙雙方約定隨之轉讓的附屬裝修設施爲。

十三、其它約定事項: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共有權人: 地址:

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無效。

一、哪些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一)、 反法律、法規、政策的房屋買賣違反法律、法規是指違反<憲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其他各種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性法律的行爲。違反國家政策是指違反了雖未明確載於法律條文,但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已作了明確規定的情況。<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爲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爲無效。違反了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房屋買賣有以下幾種:

(1) 雙方惡意串通,迼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房屋買賣。比如,無行爲能力人的財產監管人,將該無行國能力人的房屋惡意出賣給他人,自己和他人獲得非法利益,損害該無行爲能力人利益的情況。

(2) 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房屋買賣。

(4) 房屋出賣人剝奪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合同。

(5) 享受政府或單位優惠補貼購建的房屋,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賣給原單位或侵犯原單位優先購買權的。

(6) 出賣違章建築,在國家徵用、拆遷範圍的房屋的。

(7) 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其他房屋買賣。

(二)、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主體不合格的房屋買賣

(1) 賣方的主體不合格。主要包括:賣方主體無行爲能力或者臨時處於喪失行爲能力的狀態;賣方主體沒有房屋所有權,只是代管人或承租人或借住人;沒有取得合法授權或超越代理權代理他人出賣房屋的人等。

(2) 買方主體不合格。主要包括:違反法律規定,購買私人住房的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購買他人享受國家或單位優惠補貼而購建房屋的非原單位職工等。

(三)、 規避法律的房屋買賣例如爲了逃避債務而進行虛假的房屋買賣屬於規避法律的房屋買賣。

(四)、 買賣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房屋買賣<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意思表示真實。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爲的民事行爲無效。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中:

(1) 欺詐。即一方當事人採取隱瞞事實真相或用虛構、捏造的事實欺騙對方,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作出非真實意思表示,同對方進行房屋買賣的'行爲。欺詐行爲有下列特點:欺詐行爲須出於行爲人的故意;欺詐的手段可能是積極的行爲,也可能是消極的行爲,其目的都是爲了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受欺詐一方進行房屋買賣行爲完全是由上述錯誤認識所造成的結果,即如果瞭解了事實真相就不會同意進行這項房屋買賣行爲。

(2) 脅迫。即當事人一方因受到恐嚇、脅迫而爲的房屋買賣行爲。恐嚇是以將來施加危害而使他人恐怖的行爲。在他人的恐嚇手段要挾下進行的房屋買賣行爲,並非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所以其行爲理應無效。恐嚇可以是針對肉體方面的,可以是針對精神方面的,也可以是針對財產方面的,恐嚇可以是指向本人,也可以指向本人的親屬。恐嚇的事實必須是非法的、重大的和可能發生的;如果是合法的、輕微的損害、無可能性的行爲,那麼該行爲不構成恐嚇行爲。脅迫與恐嚇不同,脅迫是對肉體直接施加暴力和強制;脅迫是用正在發生的事實來逼迫;恐嚇是以將來的危害相要挾。但無論是恐嚇還是脅迫,都是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根據。

(3) 乘人之危。即一方當事人由於各種原因而陷入了極度的經濟困徹難,或者是親人有重病急需錢救治,或者是生產經營陷入了極度困難,急需資金等情況下,他方乘機得用這種困難,將房屋買賣價格壓得極低,明顯違背等價有償原則。

(五)、 違反法定形式的房屋買賣房屋買賣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口頭合同無效;並且,房屋買賣應依法定程序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房屋買賣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律要求了特定形式的法律行爲,如果行爲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該行爲沒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六)、 一方代理人與他方惡意通謀的房屋買賣這種房屋買賣行爲是代理人揹着被代理人與對方私下串通所進行的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權得的行爲。代理人負有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體現被代理人的意志的義務,如果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背離了被代理人的意志,那麼這種房屋買賣行爲理應無效

二、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

《房地產買賣合同》自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特別約定除外),各方當事人均須嚴格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將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但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不但不必承擔法律責任還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本律師在此就解除條件及程序做如下總結,以供網友參考:

(一)、《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解除條件:

1、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

2、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別規定: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3)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4)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5)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主體結構質量經覈驗確屬不合格;

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8)出賣人遲延交房或買受人遲延付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9)由於開發商的原因逾期辦理產權證超過一年的;

10)合同約定買受人以貸款擔保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

(二)、《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解除程序 除上述第1種協商解除情況外,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三)、《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解除後果 《房地產買賣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出賣人(甲方): 配偶:

身份證號碼: 身份號碼: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認購房產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1、因甲方的房屋被依法拆遷,甲方自願將其回遷的樓房xXXX 小區 XX單元西戶 XXX室轉讓給乙方。乙方取得房屋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則甲方將承擔交易總金額500%的違約金。

2、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爲人民幣____萬元,(大寫)________萬圓整。乙方分____次付清,首付款_______,並預留尾款_____萬元,待房屋產權證下來過戶完畢後於___日內付清。

3、甲方在乙方付清首付款起即刻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該房屋佔用範圍內所有權、使用權等權利同時轉讓。

4、因出賣的房屋現並未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待到辦理茲相關證件時甲方應主動積極配合乙方辦理相關事宜,如屆時該房屋存在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退還乙方全部房款,同時支付交易總房款的200%做爲補償金。

5、甲方應積極配合爭取能在產權證辦理前直接將房屋所有人更改爲乙方名字,如乙方不能與開發商(拆遷辦)直接辦理更名手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產權證書,則辦理費用由甲方承擔,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且甲方應當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藉故要挾推辭,否則視甲方爲違約,承擔交易總金額300%的賠償金,乙方保留追訴權。如因甲方的延誤,致使影響產權過戶登記,因而使乙方遭受損失的,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6、乙方在本協議生效成立後,無論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與否,將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撓,否則視爲違約。

7本協議簽訂後,雙方應該共同遵守,甲方不得無故反悔,不得再對該房屋主張任何的權利。如果甲方違約,除了退還乙方交納的所有認購款和利息及酬謝金外,還應當支付交易總金額300%的違約金。

8、本協議雙方應當共同執行,不得無故反悔。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分歧應該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9、其它約定10、本協議一式叄份,雙方各執一份爲憑,合肥市公證處一份。

1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居間合同與其他勞務合同不同,居間合同的根本特性在於居間報酬請求權的實現取決於居間人是否促成委託方與第三方締約,然而並不是所有居間人和委託人都清楚這一點,從而導致居間爭議的產生。並且,在我國現行立法對居間活動涉及不多的現實狀況下,難免會造成司法程序中解決居間糾紛的無法可依狀態以及由此帶來的不確定性。

一、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的概述

(一)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的定義

房屋居間合同是指,房屋居間人爲委託人在房屋轉讓、抵押、租賃等活動中提供訂立合同的資訊、諮詢或提供代理或策劃的服務,並需要委託人支付一定報酬的合同。通俗來講,房屋居間合同,也可以稱之爲房屋中介服務合同,這是由房屋中介提供的一種有償服務(房屋諮詢、給他人提供房屋資訊、代理房屋買賣以及房屋價格評估等)活動。

房屋居間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在房屋轉讓、租賃活動中提供資訊、諮詢或提供代理服務以獲得報酬而簽訂的合同。在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居間人履行一般的居間義務,如瞭解房產行情,發佈房屋相關資訊,瞭解房屋使用狀況,指導買賣雙方簽約等。可以明確一點的是,在房屋買賣的過程中,居間人必須忠實居間義務,包括如實報告的義務,盡力提供居間服務的義務以及保守祕密的義務等。

(二)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徵

1.居間合同具有有償性與雙務性

房產買賣居間合同是一種有償合同,合同中涉及居間人與委託人的相關利益;並由居間人提供居間服務,委託人要向居間人支付居間活動報酬,作爲居間人服務的對價。不要報酬促成他人訂立合同的行爲,不屬於居間合同,而是一種服務性活動。居間合同的雙務性是指,居間合同一旦成立,合同雙方當事人均需承擔一定的義務。居間人履行如實報告的義務,委託人則履行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後向居間人支付報酬的義務。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其村證房位於市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壹萬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乙方一次性將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對——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佔有等權利一併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六、違約責任1、甲方應當於年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_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__萬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__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作爲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並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並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區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年月日 見證人: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甲方(出售方):

乙方(購買方):

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房屋以及辦理過戶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願將其座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產,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地下室_____平方米),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該房地產作了充分了解並同意購買。

二、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成交價格爲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將全額購房款以_____方式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三、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晰,無爭議;未被判決、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設定抵押,不在建設拆遷範圍內;已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該房產另行出售給第三人。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四、該房屋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所需繳納的稅費由乙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

(一)甲方不能如期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或者甲方在辦理過戶過程中違約,並導致最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得到

確認後,甲方退還乙方所交的購房款。對已辦理完的過戶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甲方應全部承擔。並向乙方支付總房款____的違約金。

(二)乙方不能如期付款,或者乙方在辦理過戶過程中違約,並導致最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得到確認後,甲方退還乙方所交的購房款項。但對已辦理完的過戶手續所產生的費用,乙方應全部承擔。並向甲方支付總房款____的違約金。

六、在合同期限內,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自動終止。

七、若對其它事項有異議的可協議補充在以下約定條款中,若約定條款與前條款有異議,以約定條款爲主,約定條款具有優先效力。

八、其他約定事項:

九、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一式兩份,每份共兩頁,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漢族,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職業XX,工作單位白銀市XX局,住白銀區長安路XX號,聯繫電話XXXXXXXXXXX。

被告:張明生,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職業,工作單位白銀市XX局白銀分局,住白銀區西山路XX號樓2單元XXX室,聯繫電話15309xxxxx996。

訴訟請求:

1.撤銷原、被告之間購房合同;

2.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人民幣20000元;

3.由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xx年8月初,原告經同事介紹,意向購買被告位於白銀西區蘋果家園22號樓4單元401室的房產一套,看房過程中,被告介紹,該房產實際所有人爲其朋友仙雲輝,仙雲輝將該房產全權委託給被告,由被告代理出售,房產面積106.77平方米,建造年代爲20xx年。當原告及家人問及該房屋日後裝修能否砸掉非承重牆改造房屋格局時,被告滿口

答應可以砸牆,基於建築常識,原告認爲該房屋爲框架建築結構(實際爲磚混結構),被告對此持默認態度,沒有對房屋建築結構這一關鍵性問題履行其如實告知的義務。

原、被告雙方於20xx年8月11日就購房一事再次進行坐談,期間原告多次問及被告,購買此房產除購房款、過戶費、稅費外是否還需原告承擔其他費用,被告稱再無其他費用,雙方於當日晚達成口頭購房協議,約定房屋總價爲41萬元人民幣,爲表購房誠意,原告當即付給被告購房定金1萬元,由被告開具標註有“定金”字樣的1萬元借條一張留存於原告處。

20xx年8月13日,原告籌備房款之餘在蘋果家園物業管理處詢問蘋果家園22號樓4單元401室房產情況,物業管理處工作人員告知原告,該房產爲磚混式建築結構,絕不能砸牆改變原房屋格局,否則將直接影響到整棟樓的住戶安全,除此以外還拖欠物業費用6000多元。原告立即給被告打電話進行交涉,但被告堅持自己隱瞞房屋建築結構及物業費用的行爲沒有過錯,極力主張讓原告忽略房屋結構問題並由原告承擔6000多元物業費用,交涉無果。後原告多方聯繫被告,提議協商解決爭端以繼續履行合同,但被告寸步不讓,堅持由原告單方面承擔全部責任。20xx年8月27日晚,原告再次電話聯繫被告,被告明確表示已將此房產在白銀區某房產中介登記出售,即將與他人簽訂購房合同,無意向原告出售此房產,並拒絕退還原告支付的定金,此事實有當晚電話錄音材料爲證。

綜上,原告認爲,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但被告出具給原告的借條及20xx年8月27日晚電話錄音材料,可證實交易雙方、交易標的和交易價格,已經形成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被告在房屋交易過程中違背誠信,不履行其如實告知房屋情況的義務,刻意隱瞞房屋建築結構、拖欠的物業費用等關鍵性問題,產生分歧後,被告推卸己方責任,以定金爲要挾,迫使原告接受其無理條件,爲合同進一步履行製造障礙,合同目的落空;另一方面被告在未撤銷與原告已形成的購房合同情況下,又將房屋登記出售給第三人,事實上已購成“一房多賣”。 被告的這些行爲不僅浪費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時間,同時也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貴院,請貴院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XXX

20xx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