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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買賣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權行爲

多重買賣合同的履行

多重買賣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權行爲

要分析如何履行多重買賣合同,應當分別幾種情況。

首先,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尚未實際履行的。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某一買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義務,但同時,其他買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以履行合同違約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其他買受人也可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請求解除合同,並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損失向出賣人要求賠償。

其次,如果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的。則此時,出賣人與後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實際是處分沒有所有權的財產,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後買受人可以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也可以依據生效的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再次,如果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於後買受人。前買受人不得以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已生效爲由向人民法院請求主張該轉移所有權的行爲無效,但前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多重買賣合同中的侵權行爲

首先在一般情況下,由於出賣人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造成買受人無法達到訂立合同買賣標的物的目的的,並不構成侵權行爲,出賣人僅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多個買賣合同均爲有效合同,當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某一買受人,而無法交付給其他買受人時,其他買受人並不能以債權侵權爲由提起訴訟。因爲債權侵權的行爲人僅限於買賣合同債權債務關係人之外的第三人,債務人本身無法成爲侵權人。即使合同是因爲出賣人的行爲而造成無法履行的,同時出賣人也有侵害債權的故意,也只能視爲一種違約行爲。

究竟何種行爲屬於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爲,在理論上尚沒有準確的界定。前輩學者探討此類問題也多爲描述具體案情,確認爲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爲。較爲典型的如:

1.在多重買賣中,如果後買受人故意以妨害前買受人取得所有權而從事買賣行爲時,可以對前買受人的債權構成侵害,前買受人可以依侵權行爲的規定而要求後買受人賠償損失、返還財產。

2.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爲多重買賣,爾後買約已經發生物權關係時,前買受人不得請求主張後買約無效,對於出賣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不得請求爲轉移該物所有權之行爲。如前買受人強行佔有該物,剝奪後買受人已經取得的所有權,構成侵權行爲。

3.出賣人爲多重買賣,對前買受人已爲佔有改定,後復將其物出賣與後買受人,併爲現實交付,此時,前買受人因佔有改定取得所有權,第二次出賣該物,爲無權處分。如前買受人嗣後其物被追奪,則得基於侵權行爲之規定,對於出賣人請求賠償或返還。

4.在多重買賣中,如果出賣人與後買受人惡意串通,故意以第二次買賣的方式加損害於前買受人,則構成共同侵權行爲。

由此可以看出,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爲多有如下特徵:

1.須以多重買賣爲發生侵權行爲的前提條件。

2.這種侵權行爲以財產權爲侵害客體,包括所有權和債權。對於其他無法買賣的財產權,如典權、抵押權、知識產權等,或者人身權,不能成爲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爲的侵害客體。

3.這種侵權行爲是一種非典型的侵權行爲。具體表現在:一、它實際上包含了兩種侵權行爲,即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爲和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爲,具有侵害客體多樣化的.特點。二、它的行爲人並非固定,而是在多重買賣中的任何一個主體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爲人,具有侵權行爲主體複雜化的特點。三、侵權行爲的具體方式多樣化,侵奪、搶先登記、另定買賣關係等,均可構成,具有行爲方式不規範的特點。

因此,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爲,是指在出賣人將同一標的物先後出賣給兩個以上的買受人,其中一方依其中一項買賣關係的存在爲依據,非法侵佔該項財產,或者以侵害一方買受人的債權爲目的,另定與該項債權相重合的買賣關係,而使作爲一方買受人的所有權人或債權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