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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買賣合同

 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上海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立房地產買賣合同人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未透過經紀機構居間介紹】【透過·公司居間介紹(房地產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執業證書號:**)】,由乙方受讓甲方自有房屋及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權證號爲:**,

(二)房地產座落:**(部位:**)。房屋類型:**;結構:**;

(三)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屬面積**平方米。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面積】:**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圖和房地產四至範圍(附件一);

(五)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爲【國有】【集體所有】;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轉讓】方式獲得。

(六)隨房屋同時轉讓的設備(非房屋附屬設備)及裝飾情況見附件二。

(七)甲方轉讓房地產的相關關係(包括抵押、相鄰、租賃等其他關係)見附件五。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房地產權屬狀況、設備、裝飾情況和相關關係,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願買受該房地產。

第二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爲(人民幣)爲**元,(大寫):**元整。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雙方在付款協議(附件三)中約定明確。乙方交付房價款後,甲方應開具符合稅務規定的收款憑證。

第三條 甲方轉讓房地產時,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第款辦理。

(一)該房屋佔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給乙方後,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一併轉移給乙方。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乙方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於**年**月**日前騰出該房屋並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交接。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內對房屋及其裝飾、設備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後【簽訂房屋交接書】【甲方將房屋鑰匙交付給乙方】爲房屋轉移佔有的標誌。

第五條 甲方承諾,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期間,凡已納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項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應按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房屋裝飾及附屬

設施【估值**倍】【價值**元】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甲、乙雙方確認,在**年**月**日之前,【甲乙雙方共同】【委託甲方】【委託乙方】【委託**】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

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日期以**【市】【區】【縣】房地產登記處准予該房地產轉移登記之日爲準。

甲方承諾,在乙方或者委託他人辦理轉讓過戶時,積極給予協助。由於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時提供相關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條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同意,自本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或其中一方均有權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預告登記。

第七條 上述房地產風險責任自該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佔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在上述房地產轉移佔有前未支付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通信費等其他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

第九條 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付款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內容辦理。

(一)每預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應書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書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內,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書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內乙方未提出異議,合同即行解除。甲方可從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違約金,餘款返還給乙方,已付款不足違約金部分,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起**日內向甲方支付。若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乙方據實賠償。

第十條 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交接房地產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內容辦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逾期已收款**%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地產,乙方應書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書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內,甲方仍未交付房地產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書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內甲方未提出異議,合同即行解除。甲方除應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日內向乙方返還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還應按已收款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甲方據實賠償。

第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訂立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爲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補充條款與正文條款不一致的,以補充條款爲準。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下列第**項解決。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和**【市】【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各執一份。

甲方:

身份證證號: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代理人:

聯繫電話:

手機:

【本人】【法定代表人】

(簽章)

乙方:

身份證證號: 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代理人:

聯繫電話:

手機:

【本人】【法定代表人】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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