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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買賣合同模板錦集5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透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5篇,歡迎大家分享。

【推薦】買賣合同模板錦集5篇

買賣合同 篇1

出賣方:_____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買受方:_____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______;位於第__________層,共____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爲_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爲_____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着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爲__________。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爲(出賣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爲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並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爲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准檔案號爲__________;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買受方(必須)

(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 價格。

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爲( 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總金額爲( 幣)______億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萬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買受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賣方支付定金( 幣)______億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萬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出賣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 交付期限。

出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買受方,()並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買受方。

第七條 買受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出賣方對買受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天后,即視爲買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出賣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____種約定,追究買受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出賣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買受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買受方據實賠償。

2、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

第八條 出賣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出賣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買受方使用,買受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出賣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_個月內按_____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_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__個月,則視爲出賣方不履行本合同,買受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約定,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出賣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買受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出賣方協助買受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出賣方的過失造成買受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並按已付款的__________%賠償買受方損失。

第十條 出賣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出賣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出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出賣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買受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賣方(簽章):

出賣方代理人(簽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受方(簽章):

買受方代理人(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2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其村證房位於章丘市___________鎮(街道辦事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築面積 _________平方米,配套房____號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 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本合同簽訂時,乙方一次性全額支付甲方購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

四、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佔有等權利一併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佔有等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六、違約責任xx

1、甲方應當於20x'x年___月____日前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作爲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需方): 合同編號:

乙方(供方): 簽訂地點:

甲方因承擔 公路工程施工任務,現向乙方購買一定數量、質量符合甲方施工工程設計檔案及施工技術規範要求的 材料,爲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訂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材料買賣合同。具體合同條款如下:

一、材料產地: 。

二、材料名稱及規格

三、數量

1、甲方向乙方購買的各種規格名稱材料數量分別爲

各種規格名稱材料最終數量以甲方所承擔工程的實際需求量(包括甲方工程變更增、減數量)爲準。

2、甲方因設計變更,需要增加或減少訂貨數量,須提前 天書面通知乙方。

3、若乙方超出上述總數量或當月數量向甲方供應材料,甲方有權單方面決定收購或不予收購,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

四、材料價格

1、 規格的 材料到場(甲方收料場地)單價爲:¥ (大寫: )。其中出廠價(含裝車費)爲:¥ ;運費(含卸貨費):¥ 。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擔其它任何費用。

2、 規格的 材料到場(甲方收料場地)單價爲:¥ (大寫: )。其中出廠價(含裝車費)爲:¥ ;運費(含卸貨費):¥ 。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擔其它任何費用。

以上單價中包含原材料費、加工費、礦產資源稅(費)、江河管理稅(費)、營業稅、便道便橋費、過路過橋費、裝卸費、運輸費、安全費、管理費、利潤、稅金、損耗和其它損失費用及風險費用等。

五、質量要求

乙方所供材料應符合甲方所承擔的 工程設計檔案及相應施工技術規範的要求。其主要質量技術指標如下:

1、

2、

六、質量檢測方式

甲方隨時或定期派質檢人員對進場材料進行質量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材料,甲方工作人員有權拒絕收貨並責令清運出場,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合同範本《材料買賣合同》。如甲乙雙方因檢驗結果發生爭議,由甲方駐地監理部門最終檢驗確認。

七、交貨時間、地點及收貨計量方式

1、供貸期限: 。各種規格名稱材料分月供應量爲:

2、交貨地點: 。

3、乙方在組織材料的生產過程中,應將生產的合格材料及時轉運至甲方收料地點或安全處,防止遭受洪水等自然災害損失。生產及運輸過程中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

4、收貨計量方式

雙方確認數量後,應立即填寫籤認收料單作爲結算貨款的憑據。收料單必須由雙方專門指定的人員填寫籤認。其它人員填寫籤認的收料單及塗改無效。

八、貨款結算與支付方式

乙方每月憑甲方指定人員填寫籤認的有效收料單到甲方材料管理部門結算上月21日至當月20日貨款,並提供已結算貨款總額的正式有效的稅務發票。當月結算貨款在 支付 %,餘款在合同全部履行完畢後 月內付清。所有貨款均透過轉賬或匯付至乙方銀行帳戶。

九、違約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合同爭議的處理

合同發生了爭議,首先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向甲方註冊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一、合同的組成部分

乙方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人代表授權書、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本人身份證(複印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份數、生效及終止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多頁合同甲乙雙方應同時加蓋騎縫章)後生效。甲方工程結束,並結算付清全部貨款後本合同自行終止。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它事

甲 方 乙 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名稱(蓋章):

地 址: 地 址:

甲方代表人(簽字): 乙方代表人(簽字):

開戶單位: 開戶單位: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開戶賬號: 開戶賬號:

電 話: 電 話:

日 期: 日 期:

買賣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由於施工需要,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 就木材採購達成協議如下,並雙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項下所有權利義務不得轉讓:

第一條 材料名稱、規格型號、廠家、數量、單價及金額:

1、表中數量爲雙方結算的基本依據, 甲方可根據現場實際需要,依據工程進度提前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按實際需要對合同約定數量進行調整,乙方應予執行。但數量的調整幅度不得大於合同約定總數的 %(建議不超過合同約定數額的10%),超過合同總數10%的數量變更,雙方必須簽訂補充合同。

2、表中單價均爲到交貨地點的落地價,包括必要的貨價、運輸費、裝卸費(除貨到現場的卸車費由甲方承擔外)、包裝保護費、檢疫費、稅金以及修復缺陷所需要的全部費用,未列明的,甲方認爲已包括在單價內。

3、合同期內,單價不作調整。

第二條 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1、木材實際尺寸誤差不得超過合同約定尺寸的-5%。

2、其他約定: 。

第三條 交貨方式、地點、時間:

1、乙方送貨到甲方施工現場指定地點,具體地址爲 。

2、甲方指定收貨人爲 。

3、交貨時間: 。 第四條 數量、質量驗收:

1、貨到現場甲方在現場驗收,如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退貨或按約定數量結算。

2、具體驗收方法爲: 。 第五條 結算與支付:

1、本合同有/無預付款,預付款金額爲 萬元(如無預付款此處劃斜槓),預付款金額不超過合同暫定金額的30%。

2、貨到現場驗收合格,按以下第 種方式結算:

(1)每月末25日前進行結算。

(2)供應數量每達到 m3時結算一次。

(3)貨到驗收合格後結算。

3、結算後乙方提供國家規定稅務發票,甲方按結算金額 %付款,付款方式爲

4、另總金額 %的餘款待供貨結束 個月後付清。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如乙方提供的產品尺寸誤差超過合同約定誤差,甲方可按實際尺寸結算。如因其他質量不合格給甲方造成了相關損失,均由乙方予以賠償。

2、甲方需用木材時應提前兩天向乙方提報書面計劃,乙方應確保供應,不能按時送達現場的,乙方承擔20xx元/次的賠償金。

3、乙方必須保證所提供的發票真實,如因提供發票不真實造成甲方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4、如甲方未能按時結算貨款,乙方可以停止供貨,但必須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甲方。

5、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比例按時支付已結算的貨款,乙方可向甲方要求支付未按時支付貨款的違約金,甲方每延期一天付款,應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部分的 (萬分之一爲上限)作爲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額的 %(5%爲上限)。 第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約定採取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甲方法人註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向 法院提起訴訟。(選擇有利於我方的管轄法院)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 份,乙方 份,甲方 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或) (或) 委託代理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5

一、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的概念

所謂風險負擔,亦稱危險承擔,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後因爲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發生毀損、滅失時,該損失由哪方當事人承擔。這個問題涉及買賣雙方當事人最根本的利益,因此一直是買賣合同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依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支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支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也適用這一規則。如果沒有特殊約定,標的物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在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如因買受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標的物又因風險發生毀損滅失,則買受人應返還現存的標的物並賠償滅失的損失。如果在合同解除後,標的物因風險發生毀損,因出賣人負有合同解除後及時取回標的物的義務,出賣人違反這一義務而負有一定的責任,所以買受人只返還現存的標的物即可。

二、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的特徵

第一,風險負擔的移轉與否與所有權是否移轉無關。

風險移轉因標的物佔有的交付而完成,而與所有權轉移與否沒有關係。在實踐中,由於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也是以交付爲標準,而風險負擔的移轉也是以交付爲標準。風險負擔與所有權沒有必然聯繫。特別是在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中,風險隨着交付的完成發生移轉。雖然所有權仍然保留在出賣人手中,但是風險負擔已經發生移轉。

第二,“交付”既包括實際交付,也包括擬製交付、簡易交付等交付方式。

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爲買受人佔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爲交付時間。此條就是關於簡易交付的規定。因此如果在標的物事先已經爲買受人佔有的情況下,合同生效的時間就是標的物的交付時間,風險負擔也在合同生效時發生移轉。

第三,風險負擔是否發生移轉與出賣人是否違約無關。

原則上,應當說風險負擔的移轉與否與出賣人的違約行爲,即出賣人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沒有關係。出賣人雖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如遲延履行或者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但只要買賣標的物已經交付,風險負擔就發生移轉。因爲在標的物交付的情況下,實際上控制標的物的能力已經爲買受人所取得,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由買受人承擔風險負擔比較合理。至於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事情,可以由買受人另外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風險負擔是否發生移轉也會與出賣人的違約行爲聯繫在一起。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即在標的物質量不合格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如果買受人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則風險負擔應當由出賣人承擔。

第四,不動產買賣的風險負擔。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 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這條規定,實際上我國的風險負擔問題不區別動產與不動產,一律自標的物交付之時發生移轉。對於不動產來說,意味着實際的交付即可達到轉移風險負擔的結果,而並不是在辦理登記過戶之時發生移轉。

第五,試用買賣中的風險負擔。

風險負擔的問題在時間點上,是發生在合同履行時。因此如果合同沒有生效,則不發生風險負擔轉移的問題。因爲合同沒有生效的情況下,也就談不上合同的履行。所以在試用買賣中,如果在試用期內發生標的物的毀損、滅失,應當由出賣人承擔毀損、滅失的後果。因爲在試用期中,合同還沒有生效,所以沒有發生風險負擔轉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