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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買賣合同合集五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買賣合同5篇,歡迎大家分享。

精選買賣合同合集五篇

買賣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出賣人:————————— 買受人:—————————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一條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農藥名稱

商標

規格型號

生產廠家

農藥登記證號

生產許可證號

計量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交(提)貨時間及數量

合計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包裝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農藥的所有權自____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農藥屬於____所有。

第七條交(提)貨方式、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及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結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_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六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 買受人 鑑(公)證意見

出賣人(章): 買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章或簽字): (章或簽字):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鑑(公)證意見:

鑑(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2

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永州新商城置業有限公司項目部因工程建設的需要,向甲方購買鋼材總量1000噸左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遵守平等、自願、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鋼材數量與質量

第二條 合同價格 鋼材價格隨行就市。

第三條 鋼材質量及驗收方式

甲方所供鋼材執行國家質量標準。乙方使用鋼材必須先檢測後使用,乙方未檢測就使用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乙方對質量有異議的,應在收貨後七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出。對該質量異議,以四川冶金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的數據爲最終結果。超出七個工作日的,視爲乙方對甲方所供的鋼材質量無異議。甲方鋼材經檢測爲不合格,則該不合格的鋼材,甲方在三個工作日內包換、包退,換貨過程中所產生往返運輸、吊裝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墊資金額、墊資期限及付款方式

1、甲方爲乙方墊資金額 100萬 元或鋼材數量 30 噸。

2、甲方爲乙方墊資期限爲 30天,墊資貨物從提貨之日起加收5元/噸/日的資金利息。

3、每月結算一次。

第五條 提貨地點及計量方式

1、提貨地點:甲方貨場。乙方將每批次建築鋼材供貨計劃提前7天通知甲方,以供甲方提前爲乙方備足貨源,滿足乙方建設需要。

2、計量方式:過磅計量。過磅誤差在±3‰內。乙方可自行復磅,或到第三方復磅。以乙方指定提貨人簽字的送貨單爲準,該送貨單作爲雙方結算的憑證。

第六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應按乙方書面通知的供貨計劃時間內完成每批次供貨。

2、甲方延期供貨或甲方未按期足額供貨的,均視爲延期供貨,每延期一天,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伍佰元/天的違約金,但每日發貨量不得超出50噸。

第七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約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應按乙方所欠甲方鋼材款的數量向甲方支付10元/噸/天的違約金,若一個月後仍未按合同要求付款的,本合同終止,且乙方必須結清剩餘貨款,並賠償給甲方合同總貨款的3%的損失費。

2、合同期間乙方在款未付清之前不得在第三方購貨,一經發現,合同隨即終止,並視爲違約,乙方賠償甲方合同總貨款的3%作爲違約金。

第八條 其他約定條款

1、乙方在按合同約定未付清所欠甲方貨款時,不得要求甲方再次墊資發貨。

2、甲方交貨時應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檔案及相關使用說明等。

第九條 廉政合作

1、乙方不得宴請甲方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贈送實物、現金或禮券。

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現乙方工作人員有任何向甲方工作人員行賄行爲,均應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通報甲方。

3、乙方有責任接受甲方對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廉潔合作管理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十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後,經甲方確認,允許按(1、4)項執行:

(1)延期履行;(2)部分履行;(3)不履行合同;(4)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免予承但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發生任何異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合同簽訂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3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標的名稱

牌號商標

規格型號

生產廠家

計量單位

數額

時間以及數量

金額

第二條 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第四條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第五條 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

第六條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第七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____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於____所有。

第八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

第九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第十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第十三條 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

第十四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一)提交 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____________生效。

第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

出賣人(章): 買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4

甲方(賣方):乙方(買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遵照平等、 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紅木傢俱基本情況

1、本合同單價爲固定單價,已包含人工費、材料費、運輸費、裝卸費、檢測費、保險費、稅金、利潤及保修售後服務等所有費用,且已綜合考慮人工、材料、機械、關稅、匯率漲價及政府政策性檔案調整等風險因素(包括油費上漲),因此不因任何因素而調整,結算時不再調整。

2、數量如有變動,由乙方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在維持本合同單價不變的基礎上,按乙方求將增加的貨物運送至指定地點,最終數量以乙方驗收合格並簽字確認的產品簽收單上所列數量爲準。

第二條質量標準:

每件紅木傢俱應符合QB/T2385-20_ 新版《中國深色名貴硬木傢俱標準》規的樹木名稱,產品標識和實際用材標準,且外觀特徵符合甲方所提供的圖紙設計,甲方保證有傢俱爲全紅木傢俱,均用大葉紫檀木芯材(無白邊)製作。

第三條付款方式:

定貨時,乙方付定金壹萬元,餘款由銀行下款至指定帳戶。

第四條交付方式和日期:

甲方送貨,乙方提貨,運費由甲方承擔。貨物應在自乙方支付預付款之日起 六個月內交付至乙方指定地點。運輸途中(包括卸貨過程中)如有損壞或丟失,由甲方負責免費修復、調換及補足。

第五條 貨物驗收:

甲方應在交貨時督促並協助乙方對傢俱的商標、數量及款式等外觀特徵及有《產品質量承諾書》進行驗收,若驗收合格,雙方簽字並蓋章;若驗收不合格或乙方對產品質量、規格、型號、數量等有異議,或發現貨物發生毀損的,甲方應在乙方限定時間內無償補齊或更換。本條款所指“驗收”僅指非專業人員透過外觀觀察及清點數量所能發現的數量短缺及壞,不包括內在質量問題。

第六條 雙方責任:

1、若甲方未能按約定時間交貨,每延誤一天,按合同總價款的0.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期超過10天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應返還預付款;若甲方在交付貨物時出現貨物損毀、數量短缺、外觀瑕疵和質量問題的,甲方應及時更換補足;若貨物交付乙方後出現質問題和其他驗收時無法從數量、外觀特徵上發現的問題的,甲方應當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2、甲方在交付貨物時應就貨物的日常維護和注意事項盡到說明義務,因甲方未盡到相關義務導致乙方在使用過程中造成貨物損毀的,甲方應承擔乙方的所有損失。

第七條保修和售後服務:

貨物保修期爲兩年,乙方提貨後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7天內修理或更換,甲方逾期不予修理或更換的應賠償乙方相應損失,甲方修理不合格或無法更換的,予以退貨。乙方在使用中發現傢俱質量與質量保證書明顯不符提出更換或退貨要求的,甲方應予以更換或退貨。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所有附則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年月日: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5

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北科力空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棗強縣富強北路167號。

法定代表人李英寬,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湯濤,河北科力空調工程有限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日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榆垡鎮今榮街69號。

法定代表人吳山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安亞利,北京日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職員。

上訴人河北科力空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力空調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日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月房地產公司)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XX)豐民初字第204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XX年12月29日受理後,依法組成由法官周荊擔任審判長,法官蘆超、鄭亞軍參加的合議庭,於XX年1月12日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科力空調公司在一審中起訴稱:XX年9月13日,科力空調公司同日月房地產公司簽訂1份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價款爲: 21 000元。當時雙方約定:科力空調公司送貨到日月房地產公司開發建設的位於北京市豐臺區芳古園一區16號樓。日月房地產公司預付定金30%、安裝調試後付40%、執行3個月後付35%、餘款1年付清。科力空調公司按約定及要求履行了全部的供貨安裝義務。但是日月房地產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拖欠未付。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日月房地產公司給付貨款21 000元和債務利息9525.6元,並承擔訴訟費。

日月房地產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日月房地產公司先後付給科力空調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科力空調公司的貨款,科力空調公司也給日月房地產公司開具了發票。儘管科力空調公司對日月房地產公司給付貨款16 800元存有異議,日月房地產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16 800元貨款是科力空調公司拿走的。但是,科力空調公司現在起訴要求日月房地產公司給付貨款 16 800元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科力空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XX年9月13日,科力空調公司與日月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約定:日月房地產公司購買科力空調公司的排煙補風機和風機,合計價款21 000元。有效期限:自XX年9月6日至XX年9月16日。第七條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設備到現場後進行安裝,後即試執行(1個月)達到使用要求後方認。第九條結算方式及期限:付定金20%,到現場透過合同第七條標準付40%,執行3月後付35%,餘下滿1年付清。合同簽訂後,日月房地產公司給付科力空調公司4200元。XX年底,科力空調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供貨及安裝義務。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科力空調公司、日月房地產公司在XX年9月13日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是科力空調公司、日月房地產公司自願協商達成,不違反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爲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科力空調公司、日月房地產公司均應依照合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日月房地產公司提出“先後付給科力空調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科力空調公司的貨款”的答辯意見,對於日月房地產公司給付科力空調公司4200元,科力空調公司予以認可。對於日月房地產公司給付科力空調公司16 800元,科力空調公司予以否認,且日月房地產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日月房地產公司已給付科力空調公司16 800元貨款,對此該院不予採信。關於訴訟時效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2年。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和科力空調公司供貨時間,日月房地產公司向科力空調公司付清餘款的最遲時間是XX年4月底。此時,科力空調公司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遭到了侵害,而科力空調公司於XX年9月23日方提起訴訟。科力空調公司提出“合同有效期到XX年9月16日,XX年9月23日提起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該院不予採納。理由是:合同有效期限實質約定的是科力空調公司供貨的期限,也可以說是在合同有效期限內,雙方可依據該合同維持買賣合同關係。實際上,雙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只存在XX年底科力空調公司向日月房地產公司提供並安裝價值21 000元風機這1筆買賣,此後雙方就再沒有過依據該合同的買賣關係。而科力空調公司向日月房地產公司供應的價值21 000元風機在XX年底已安裝完畢。故日月房地產公司關於科力空調公司的主張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成立。科力空調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存在訴訟時效中斷或重新起算的事由,故其訴訟請求依據不足,該院不予支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判決:駁回河北科力空調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科力空調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一、科力空調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內要求日月房地產公司給付貨款合法合理。二、一審判決錯誤理解和適用了2年訴訟時效的規定。三、雙方簽訂的合同是日月房地產公司提供的,若有不同理解,應從不利於日月房地產公司方面解釋。科力空調公司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日月房地產公司服從一審法院判決。其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但其在本院庭審中口頭答辯稱:一審判決對合同有效期的認定是合理的,認定訴訟時效已過是合理合法的。合同文字是科力空調公司提供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訴訟時效制度的解釋,也超過了訴訟時效。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科力空調公司提供的《工業品買賣合同》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爲,科力空調公司與日月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未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日月房地產公司提出其已付清21 000元貨款,但科力空調公司只認可收到4200元,否認收到16 800元,日月房地產公司未能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已付清貨款,故對此主張本院不予採信。依據該合同約定的付款比例及時間,日月房地產公司最遲的付款時間應在XX年4月,科力空調公司XX年提起要求日月房地產公司支付貨款的訴訟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科力空調公司關於其在合同有效期內主張權利,並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上訴主張,因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實質是科力空調公司供貨的期限,即在合同有效期限內,雙方可依據該合同維持買賣合同關係。該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內,雙方只在XX年底發生了1筆科力空調公司向日月房地產公司提供價值21 000元設備的買賣,且已安裝完畢。故科力空調公司關於其主張未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意見不成立,應予駁回。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二百八十一元,由河北科力空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五百六十三元,由河北科力空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