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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隨着時間的推移,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歡迎閱讀與收藏。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擴展資料:

第三十三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透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書面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一些必要的條款,但是並沒有規定缺少一些必要條款,就認定該合同無效,只是如果該勞動合同缺少一些必要條款,會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生法律上的結果,特別是如果缺少必要條款的合同是用人單位方提供的,那麼合同的內容會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最大化,從而對於勞動者來說,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其法定的`義務內容,比如繳納社保,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等,那麼該合同就涉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爲無效。所以勞動者還是要到勞動部門去看看勞動合同的範本,就更清楚了,一般來說,勞動部門都會依法督促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合同範本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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