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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勞動合同4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爲。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4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必備】勞動合同4篇

勞動合同 篇1

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限制

因爲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的特殊地位,法律給予了勞動者更多的保護。其中一項就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有很多限制。那麼,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究竟有什麼限制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僱用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僱職工)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或委託代理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郵政編碼

家庭住址

所屬省(直轄市)地區 縣(街道辦事處)

文化程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第1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爲 期限合同(固定期限或以完成1定的工作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 月。本合同至 終止。

2、工作內容

第2條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 工作。

第3條甲方對乙方的勞動質量和數量要求是

3、勞動報酬

第4條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 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爲 元。

4、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5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1日,因工作需要處長工作時間的,經徵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6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甲方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作,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乙方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在法定休假節目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第7條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爲乙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5、保險福利待遇

第8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第9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10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101條在國家和北京市職工工作保險規定未出臺前甲方負責爲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由甲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保險金額爲 元。

6、勞動紀律

第102條乙應遵守的勞動紀律是

7、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103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104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命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105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1,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106條下列情形之1,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310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了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104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107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1致,解除勞動合同。

第108條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10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109條下列情形之1,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210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1,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106條解除終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2101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8、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2102條下列情形之1,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條件或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剋扣或者無幫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210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2105的經濟補償金。

第2103條以與乙方協商1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由方按本合同第106條規定解除乙勞動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甲主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相當乙主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02個月,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2104條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解除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不低乙方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加發50%的醫療補助費,患絕症的加發100%的醫療補助費。

第2105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乙方損失。

第2106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甲方損失。

第2107條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會培訓費和招接收費。其標準爲 。

10、勞動爭議處理

第210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1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10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1、其他

第2109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310條本合同書1式兩份,甲、乙雙方各1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員(簽章)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3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裏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爲“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係,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並不能隨意的要求籤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出現了本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續訂勞動合同意願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勞動者同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三種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是這個情形的最基本的內容。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後,離職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然後又回到了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勞動合同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有權不接受。法律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爲了維持勞動關係的穩定。如果一個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說明他已經能夠勝任這份工作,而用人單位的這個工作崗位也確實需要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願意,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維持較長的勞動關係。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1條規定,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2)、合同的形式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合同制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力、責任、利益,把用工與經濟責任制相結合的一種新的用工制度勞動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國決定改革國營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國營企業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勞動合同制。隨着勞動法合同法的施行,勞動合同制度在各類企業當中廣泛推行。 國有企業改制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成爲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內容,企業透過改變企業形態,改變企業股權結構,改變企業的基本制度,轉變爲符合自身特點的企業資產組織形式。

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推行新的制度以後,很多老職工難以適應這種新型的勞動關係,一旦讓其進入市場,確實存在着競爭力弱難以適應的問題,年齡的侷限又使其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提高改進,應當說這是由於歷史的原因造成的。他們擔心的不僅是能否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還存在着雖然簽了勞動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卻沒有用人單位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們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時,應當考慮那些給國家和企業作出過很多貢獻的老職工的利益。因此,對於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並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允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一個勞動者以在該用人單位滿十年,但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十年,則不屬於本項規定的情形。

(3)、續訂勞動合同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這一項規定,在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作出慎重考慮。

勞動合同 篇4

新員工轉正涉及的15個勞動法知識(李錚律師分享)

1、試用考察期,主管的評價(主觀)能否作爲試用期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材料?

解答:用人部門直屬領導的主管意見其實很難作爲辭退員工的理由,但是往往又是我們工作中最真實的理由。

所以儘量想辦法幫助用人部門量化他的要求。

比方說溝通能力,可否考慮放到勝任力模型中,要求新員工積極主動培訓其他部門工作、服從直屬領導管理等條目。這樣未來直屬領導在交辦工作後可根據完成情況量化打分。

2、公司有規範的錄用條件和崗位職責書,錄用的人至多至少會有某一點不符合崗位要求(即沒有完全適合崗位要求的人),比如上述案例中要求該崗位有從業 2 年以上工作經驗,但其工作經驗才 1.5 年,當時認爲她英語透過八級,所以錄用。在此,能否以她不符合工作經驗這項條件而辭退她?

解答:不能以她不符合工作經驗辭退,只要人家提供的資訊是準確無誤的,你們公司也發了錄取通知就形成了法律關係。

3、如員工試用期三個月考覈未透過,部門主管要求延長至 6 個月,如這樣操作的,人力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解答:首先你必須確定你公司跟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不低於 3 年的,否則這樣做就違法,不能做。

如果是,那你也必須有延長試用期的評價記錄,並有員工本人的簽名和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並存檔。同時要密切關注其延長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如未達標/不合格,應及時處理。

4、試用期考覈是不是也要以相關可量化指標爲主?如果產生糾紛是否可以作爲切實有效的依據?

解答 1:業務崗位儘量以經營數據作爲考覈依據職能崗位儘量細化和分解工作職責與工作內容,設定評估標準

解答 2:指標能量化的儘量量化,避免應主管原因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可以作爲糾紛的切實有效證據,但有一點必須注意的是,就是考覈表評定後應給考覈者本人簽字確認無異議。

5、我們公司會出現延長試用期的情況,這個方面有什麼好的辦法可以規避法律風險麼?

解答: 在原定的試用期內根據已制定的試用期考覈內容,指出其不勝任的地方,並由本人簽字確認;再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延長試用期。

6、我司對於業務員的試用期是有彈性的 1~3 個月,看錶現轉正,這樣的試用期合同該如何簽訂才合法?

解答:首先勞動合同不存在試用期合同這一概念。《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7、對於一些特殊崗位,要經過崗前培訓方可上崗的,制定崗前無薪培訓,只有20塊補貼,提供食宿,培訓時間爲10天,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解答 1:一般不建議這樣做,有損你公司僱主形象。非得要做,可以這樣:不辦入職手續,以社會組織名義組織公益類的培訓爲出發點,培訓結束進行考試選拔招聘,擇錄入取。

解答 2:只要存在勞動關係,提供了正常勞動,工資必須支付。要想避免,走實習形式。

8、如果員試試用期間考覈不合格,又想再給其一次機會。勞動法規定試用期不得延長,該如何合法化去做呢?

解答:1、延長試用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允許範圍內;

2、給員工一個明確可量化的工作目標,並共同約定如果未達標,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由員工寫一份目標責任書,裏面包含此內容,人資存檔。

9、招聘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不符合公司要求裏,在簽訂相關實習協議,需要注意哪些方的要素?

解答:實習協議嚴格上來說不是一個勞動合同,更像是一個民事協議。因爲未畢業的大學生從嚴格意義上來說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所以,只要是雙方約定同意的,不違背法律規定的都可以談。

10、女員工招進廠一個半月後來請病假(已懷孕 2 個多月),準備不同意其請病假,讓其本人辭職,是否可行?

解答:請病假總得有病假的事實和根據吧?不能隨便說要請病假就請病假的,要有醫生的病假建議和員工

看病的記錄爲依據的。如果沒有,你可以不批。如果有,你還是批了吧,要不然,懷孕女工有什麼閃失對你企業負面影響還更大。

11、考覈期內透過彼此事先約定績效考覈內容,是否可以作爲員工試用期不合格的舉證?

解答:可以,關鍵是要你這個績效考覈內容的結果應用規則寫入到了你的新員工轉正考覈辦法裏,而且有對員工培訓並簽字認可的。

12、如果與員工約定的試用期是 3 個月,但是試用期到期之後,沒有通知員工轉正,員工也沒有提出轉正

申請,那這種情況下,是否視爲已經轉正?如果想延長試用期,需要在轉正之前,多長時間通知員工呢?

解答:

1、試用期超過 5 個月,但沒有到 6 個月時,自動轉正;

2、轉正申請,提前一個月申請,並進入轉正注程;

3、延長試用期,要書面與員工填寫《延長試用期說明》並列舉出員工不勝任的原因,需要從哪些方面改正。

13、試用期淘汰面談要注意什麼呢?

解答:做好充分的記錄,最好之前工作中有不良記錄時員工有寫過一些檢查和改進報告之類的。然後就是

更多的以肯定的態度,強調只是不合適,並給員工提出專業的職業指導和求職建議的角度出發來引導員工主動接受這一結果會好一些。

14、法律規定試用期上社保的,但是我們單位是轉正後才上社保,而且合同是轉正後才簽訂,工資也是走現金,不知道這樣有什麼風險?如何避免?

解答:首先,這個是符合勞動法的,沒有人查,無人舉報就沒事,多與勞動局溝通;

1、社保是入職時就必須辦理的。但是社保局關係股保持好聯絡;

2、勞動合同是入職內的一個月必須簽訂的;

3、工資走現金,無所謂呀。只要你納個稅就行。

15、公司規定試用期的員工轉正必須老闆或者總經理簽字才能生效,但是有時老闆或者總經理總是推遲幾

天,這樣就導致員工的試用期延長,怎樣能避免法律糾紛?

解答:打電話和老闆或總經理溝通匯報此員工試用期表現情況,再徵得他同意授權由 HR 經理代簽,等他們回來後補簽字不就完啦。

標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