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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勞動合同模板合集八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實用】勞動合同模板合集八篇

勞動合同 篇1

1、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義務

根據進階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已經實際爲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是否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簽訂等情況。當然,這種磋商應當是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爲目的的磋商。

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屬於有關法律法規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但是用人單位仍對於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負有舉證責任。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雙方就合同主要內容達成合意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儘管用工雙方未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雙方透過電子郵件溝通,對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了合意,應視爲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雖然沒有列舉書面勞動合同的形式,但合法的數據電文形式作爲書面形式的一種,在法律未予否定的情形下,不應排除在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之外。

但需注意,用人單位僅憑一份聘用書是不能反映雙方的合意以及合意的完成,因爲一般聘用書上沒有雙方的簽名確認,所以不能將其視爲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3、退休返聘人員和實習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依法終止勞動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的,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4、申請雙倍工資勞動仲裁,不能超過時效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此謂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一般時效規定。

同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此謂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規定。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雲南鳳凰紙製品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就_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未約定的有關事項,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一、甲方的規章制度和手冊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乙方已學習並認可甲方 “誠信做人、用心做事”的企業文化,已閱讀並充分理解和遵守甲方的以下制度和手冊:

1、《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手冊》;

2、《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手冊》;

3、《考勤與請休假管理制度》;

4、《薪酬管理制度》;

5、《員工績效考覈管理標準》;

二、乙方在上崗前,甲方已告知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場所中,可能造成職業健康危害的所有環境因素;並已對乙方進行了崗位技能、質量工藝、勞動紀律、生產安全操作規程及人身傷害自我保護等內容的培訓,乙方確認並掌握了以上培訓的內容和技能。

三、乙方在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前,若乙方隱瞞事實,已與第三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協議或商業保密協議,所造成的後果完全由乙方負責,雙方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四、如乙方被證實向甲方提供虛假的個人資料,包括:失業證明、離職證明、身份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或者隱瞞精神病、傳染病史,隱瞞吸毒、拘留或其它刑事犯罪史,並且在應聘時未向甲方書面聲明的。所造成的後果完全由乙方負責,雙方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五、若乙方因個人違規、違紀給甲方造成的綜合經濟損失達到壹萬元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事故的,乙方必須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六、若乙方在甲方每年的月績效考覈中有五個月不合格的,雙方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七、若乙方每年累計曠工超過3天、事假超過22天,視爲乙方已影響了甲方的正常生產經營,雙方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八、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可以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合理的調整,甲方按調整後的崗位標準計發乙方工資,乙方應服從甲方安排的新的工作崗位。如乙方到達新的工作崗位後存在客觀困難的,可以要求甲方酌情考慮,甲方再次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後,乙方仍不能勝任的,雙方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九、因乙方原因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員工培訓管理制度》

第四章第十二條第五款向甲方支付培訓費用。

十、甲方的有關書面檔案、通知,乙方應當面簽收,如乙方不能當面簽收或無法直接送達給乙方時,乙方確認《勞動合同》中所填寫的家庭住址爲郵寄送達地址。

十一、若勞動合同期滿後, 甲、乙雙方未能及時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乙方仍在甲方工作的時間,視爲最後一次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一個月。

十二、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後,乙方應在即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甲方辦理完離職手續和五險一金的交接手續,否則,因此而造成的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十三、本《勞動合同附則》作爲同期《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與《勞動合同》同時生效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日期: 日期:

勞動合同 篇3

我們知道,在校的學生是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也就是說,是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大學生畢業前到單位實習,應籤三方協議,同時,也可以籤勞動合同,但合同起始時間必須是畢業後的時間。

在校生的身份是學生,其身份不是法律意義的勞動者,不適用勞動法,因此,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是由單位委派定向培養的,與單位原有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注意事項

協議就業證明材料(三方協議書、勞動合同、錄用檔案、接收函等)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協議三方都應遵守協議要求:

協議就業證明材料爲格式合同,每位畢業生只能與一家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

學校根據協議就業證明材料(並適時增補戶檔去向證明材料)爲畢業生辦理派遣事宜,畢業生按時到用人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按規定接收畢業生、轉接畢業生戶檔等。

具體流程

畢業生協議就業共分爲四個流程:領取就業協議書→與用人單位達成意向→協議就業的學院審覈過程→協議就業的學校認定過程。

(一)畢業生領取就業協議書

有簽定三方協議書需求的畢業生領取《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協議書的.左頁中間已預印好畢業生姓名,請按姓名領取並在《發放名單》上登記。

(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意向

用人單位只籤勞動合同:畢業生須拿到簽字蓋章後的勞動合同(學校只留存複印件)、空白三方協議書(學校要收回)、戶檔去向證明材料,並填寫《派遣補充資訊表》(派遣資訊補充表)。

備註:畢業生須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蓋章,檔案寄發以戶檔去向證明材料爲準。戶檔證明材料有2類(選其一):

①由同意接收檔案的用人單位或同意託管的人才中心提供戶檔接收函,並將接收函資訊填寫到《派遣補充資訊表》;

②直接在《派遣補充資訊表》上寫明原籍(高考所在地的人才中心)資訊。

(三)協議就業的學院審覈過程

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畢業生攜帶勞動合同、空白三方協議、戶檔去向證明材料、《派遣補充資訊表》來學工組郭老師處審覈,勞動合同複印件、《派遣補充資訊表》需要加蓋學工組公章。

這裏關鍵在於單位的態度,如果單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可以簽訂。至於社保問題則需要提前考慮,瞭解具體辦理社保的手續,如果不能辦理社保的,必須要事先進行相應處理,否則將存在一系列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 篇4

蒙古國臨時用工勞動合同

根據《蒙古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採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臨時 工)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期限爲:自 年 月 日起至 時止。

二、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

第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爲 。

第三條 甲方根據工作崗位實際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甲方根據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調整乙方工作崗位或安排從事其他臨時性工作。調整乙方工作崗位須應當簽訂變更協議,崗位調整後,不影響本合同的繼續履行。

甲乙雙方可以簽訂崗位協議書,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第四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 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工作制。

(一)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 不超過四十小時。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 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不定時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

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 部門批准後實行。

第六條 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 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七條 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 方加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並且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 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和工資支付制度。甲方制定或調整工資分配製度和工資支付制度,應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向全體勞動者公佈,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乙方的工資水平,由甲方遵循同工同酬原則,按照法律 法規、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結合乙方的勞動崗位、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貢獻等確定。

第十條 經雙方協商,甲方按下列第 種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標準爲 元 月,績效工資(獎金)依據甲方經濟效益和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

(二)計件工資。乙方的勞動定額爲 ,計件單價爲 。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製度和工資支付制度確定。具體 辦法和標準是: 根據公司薪酬制度確定乙方的薪資待遇。 第十一條 雙方約定試用期的,乙方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爲 元/月或執行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確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試用期滿,月工資爲 /月.

第十二條甲方於每月 日前以貨幣或轉賬形式足額支付乙方 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 情況留存備查,並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

第十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 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 國家和省規定應由甲方支付的艱苦崗位津貼、中夜班補貼等津貼、補貼,由甲方在約定的工資標準以外向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四條 本合同簽訂後,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變動狀況,參照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以及地區、行業人工成本和工資水平、物價增長等因素,甲方、代表乙方的工會或職工代表均可提出對本單位工資水平進行調整的方案和意見。經甲方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達成一致,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後,可對乙方工資標準和工資水平進行調整。

乙方工作崗位變更的,甲方可按工資分配製度規定對乙方工資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確定對乙方工資標準或勞動定額、計件單價進行調整的,應及時將調整後的標準和數額載入本合同附表,甲方簽章、乙方簽字後生效。

第十六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不能提供工作崗位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應按月支付乙方生活費。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和健康保險,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十七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休息休假、患病或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無 。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九條 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並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範和操作規程。

第二十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定期爲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

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二條 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條 甲方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二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二十七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情形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覆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聘用單位)全稱: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人代表姓名: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乙方(受聘者)姓名: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聘用乙方爲甲方職工。經雙方平等協商同意,依法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承諾

(一)遵守國家、本省的法律、法規,保障乙方合法權益。

(二)依法爲乙方繳納失業、養老、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並接受乙方查詢和敦促。

(三)按時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非法扣除或以任何形式拖延支付。

(四)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規定的勞動條件和保護措施。

(五)爲乙方提供本職工作需要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會。

(六)在不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的情況下,不干涉乙方參加合法的社會活動。不要求乙方從事有損人格尊嚴的工作。

二、乙方承諾

(一)遵守國家、本省的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利益。

(二)遵守甲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工作)數量、質量指標(要求)。

(四)如實提供個人有關資料,不得有欺騙訛詐行爲。

三、雙方約定

(一)工作範圍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崗位(工種)負責_________工作(兼做_________工作)。

(二)合同期限及試用期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__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月工資額_________元。

(三)工作時間和超過工作限制

乙方每天爲甲方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每週享有至少1天休息日(實行5天工作制之後從新規定)。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如需乙方加班加點,須徵得乙方和工會同意,並按規定支付加班費或調休,且每月累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連續加班不得超過3天。

(四)工資的給付

1.甲方以貨幣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總額不低於_________元。支付時間爲每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

2.停工工資:非因乙方過失造成停工,停工期間,甲方應發給乙方停工工資。停工工資費不得低於乙方平均工資的70%。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合同期未滿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也可以解除合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甲、乙任何一方要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應支付一筆相當於通知期乙方正常工作可實得收入款數的費用予對方,作爲代替通知金。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合同即終止執行。

(三)勞動合同的續訂

續訂勞動合同,雙方要在合同期期滿前30天協商確定。

五、合同期待遇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補償

乙方在合同期內應享受的有關待遇和終止、解除合同後可獲得的有關補償(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金),按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違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若不履行本合同規定,須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經濟責任

1.甲方未徵得乙方同意強制乙方加班加點的,除支付加班工資外,還須付給乙方兩倍於加班工資的違約金。

2.乙方已同意加班但又臨時拒絕的,須按預定加班時數付給相當於兩倍加班工資的違約金予甲方。

3.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乙方工資,除付清所欠工資外,須按日支付乙方相當於所欠款額1%的違約金。

4.在合同期內,甲方非法單方面解除合同或乙方因甲方過錯而解除合同,甲方應按乙方在本企業服務年限長短支付違約金,數額爲:解除合同當年乙方月平均工資總額的兩倍乘服務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

5.乙方非法單方面解除合同,須付給甲方違約金,數額爲解除合同當年乙方月平均工資總額的兩倍乘合同期未滿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

(二)違約法律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失的,除承擔經濟責任外,還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其他

(一)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有關內容,但須辦理變更手續。

(二)甲、乙雙方如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有權申請調解和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約定: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 ×國××公司 法定地址: ×××(電話,電報掛號,電傳)

乙方: 中國××公司 法定地址: ×××(電話,電報掛號,電傳)

第一條 根據甲方的願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國工程師,技術工人,行政人員(翻譯,廚師)在××國工作。具體人數,工種,工齡和月工資詳見本合同附件(略)。該附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乙方人員出入中國國境和過境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並負擔其費用。乙方人員出入××國國境的簽證和在××國境內所需辦理的居留,勞動許可證等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並負擔其費用。

第三條

1.乙方人員在×國工作期間,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人員支付每月的工資。

2.凡工作不滿一個月的乙方人員,按下列公式計算:

不滿一個月的工資=月工資/30天×工作天數(包括週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資應以乙方人員到達×國之日起到離開×國之日止計算。

4.乙方於每月末將乙方人員該月的工資,包括加班費,列具清單提交甲方,甲方於清單開出之日起三天內按清單所列金額的75%以美元支付,並按當天牌價電匯給北京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中國××公司××帳戶,並按×國×銀行的規定負擔其手續費。同時書面通知中國駐×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

5.甲方將乙人員月工資和加班費的25%以××國××貨幣支付並匯給中國駐×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在××銀行××帳戶。

第四條 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從××到××的旅費,並負責將此費用匯到上述乙方帳戶。乙方人員從××返回××,由甲方透過××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員提供機票。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只限往或返單程的行李超重費,其重量爲20公斤。

第五條

1.甲方負責乙方人員的住宿費。在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提供從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負責國營醫院的醫療費。

2.乙方人員的工資和加班費不交所得稅。

3.甲方爲乙方人員在××國家保險公司投保生命保險。其保險費每人爲(貨幣及數量)

4.甲方向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服和工作需要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電,空調和必要的傢俱,牀和牀上用品。

6.乙方人員的居住面積如下:

(1)組長,工程師,技術員,行政人員爲8——10平方米;

(2)其餘人員爲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廚房所用的飲具和旨在自己用飯所需的餐具。

第六條

1.乙方工作人員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

2.根據工作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員加班時,加班工資按下列比例計算:

平時加班爲日工資的150%.

周假日加班爲日工資的200%.

第七條

1.乙方人員享受週日假和××國官方規定的節假日爲十七天。

2.乙方人員每年享受帶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願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數,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報酬,其工資按下列方法計算:月工資/30天×假期工作天數。

第八條

1.根據總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權在任何時間內終止本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人員應享受三個月或本合同所餘期限的工資,但以最短的時間爲準。乙方人員將有權享受回×××的機票。

2.在乙方願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斷電,斷水,材料供應不足等,在停工期間甲方照付乙方人員的工資。但根據工作需要,甲方有權使其在其他項目上工作。

第九條 在緊急情況下,(乙方在國內其家庭人員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書面通知後,對有事人員給予兩個月的緊急事假,並向其支付代替平時總假期的報酬。超過兩個月的期限沒有工資,對此乙方負責其旅費。

緊急事假,超過兩個月的時間,乙方應在兩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予以替換,並負責替換者的旅費。

第十條

1.乙方人員因工作生病或傷殘,甲方在兩個月內負責支付在××國內的醫療費和全部工資。如在兩個月內不能痊癒,乙方應負責替換,在此情況下的一個月內甲方負責傷者回××的旅費和替換者來××的旅費。同樣,甲方將根據××國通行的規定對傷病者給予補償的各項措施。

2.在××期間,乙方人員如發生死亡,甲方應辦理一切喪葬或遺體火化以及遺體或骨灰運回××的一切善後費用。還有行李及遺物運回的費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國保護法的規定向死者家屬支付撫卹金。

第十一條

1.乙方人員在××服務期間,應遵守××國現行法律和規章制度,要保守機密,不泄密,在其執行任務期間或合同結束以後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員應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

2.甲方應爲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時間以外和住地內的社會活動自由,尊重乙方人員的生活習慣以及對推動工作的良好建議。

第十二條

1.服務期爲×年,從乙方人員到達××地算起,其間包括乙方人員在××國內或國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期滿根據甲方要求,經乙方同意可以延長。

3.當本合同延期後,乙方人員在工作×年後,月工資增長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條

1.乙方人員在工作期間,甲方有權撤換其不稱職的任何人員,乙方並在甲方通知後的三個月內予以替換,不給任何費用。

2.在合同期內,乙方人員擅自放棄工作,將不給予機票待遇。但由於執行工作而生病且有醫療證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簽字期間或簽字後,凡乙方已在××的人員,不享受從××到××的機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規定在工作結束時,負責其從××至××的旅費。

4.甲方不允許乙方人員在工作以外的時間幹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開業。

第十四條

1.自工作開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個月的預付款,並在四個月內償還。

2.乙方人員抵達××後,××國現行出差補貼規定適用於乙方人員。

本合同於一九 年 月 日在××簽訂。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職務: 職務:

簽字 簽字

勞動合同 篇7

勞動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起頒佈實施是我國勞動立法的重要成果,對規範勞動合同制度意義重大,勞動合同法實施。20xx年9月18日,國務院頒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國勞動合同制度,有利於人民法院更好地審理勞動糾紛案件。在近兩年的審判實踐中,勞動糾紛案件中也發現一些問題。爲此,筆者結合實踐情況對以下幾個問題予以探討:

 一、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的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對於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六條也做出了規定,但勞動者已經實際爲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是否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訂立等情況。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屬於《實施條例》第六條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因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拒絕繼續履行的,視爲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繼續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但當事人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應及時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信用義務,因勞動者原因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拒絕繼續履行的,視爲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已實際工作期間的相應報酬,但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實施條例》對於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了懲罰性規定。但在實踐中,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也沒有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繼續保持一種事實勞動關係。那麼,在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是否還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這點現行立法沒有規定,實踐中用人單位認爲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過錯在於勞動者,是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此時要求無過錯的用人單位承擔雙倍工資賠償不甚合理。所以,以民法中的誠信原則及過錯主義爲基礎,特別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沒有訂立的,無需承擔雙倍工資賠償。

對於這個問題的解決,並非沒照顧勞動者的權利,對上述問題企業應相應承擔舉證責任。特別是對於因勞動者原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至少應當舉證:其一,企業已經通知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主要透過《勞動合同訂立通知書》的“本文”體現,比如“員工應在收到本通知書或公司公告期5個工作日內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等表述;其二,勞動者未按要求在合理的時間內訂立,這主要透過《勞動合同訂立通知書》的“回執”體現,比如“本人已簽收該《勞動合同通知書》,若在5個工作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等表述;三是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具有相應合理性,這也可以透過《勞動合同訂立通知書》的“本文”體現,比如“員工的相關勞動待遇按照《錄用通知》的約定或《薪酬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確定”等表述,以體現合理公平原則。

 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中關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幾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後,續訂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應予以特別的重視。儘管對少數外企而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經成爲常態,但畢竟多數企業會認爲長期勞動合同可能會增加企業的負擔。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應當是指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與勞動者第三次續訂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但即便是《實施條例》實施以來,關於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事項如何把握依然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各地仲裁和法院的審理口徑並不統一,合同範本《勞動合同法實施》。實務中,這些存在理解爭議的部分主要涉及:(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確定;(2)應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而訂立了固定期勞動合同的處理;(3)構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4)“連續二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中“連續兩次”的理解;等等。對此該四種情形應當分別作出了相應處理:(1)應訂未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權利義務關係,既包括書面合同方式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和以事實勞動方式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2)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與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合同期限屆滿時,該合同自然終止;(3)合同期限的續延只是爲了照顧勞動者的特殊情況,對合同終止時間進行了相應的延長,而非不得終止。因法定順延事由,使得勞動者在同一單位工作時間超過十年的,本期勞動合同期滿,合同當然終止;(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與勞動者第三次續訂合同,也即企業有着二次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機會。鑑於企業還是應當順應勞動合同立法關於勞動合同長期化的趨勢,對於符合公司發展理念的核心員工或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情形的員工,企業應當主動與之訂立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違反合同約定的期限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返還特殊待遇的處理

實務中,很多企業爲了留住核心人才,往往會給予其關乎個人生活重大事項的特殊福利待遇,比如房子、汽車、住房補貼,等等。與此同時,這些企業也往往會與這些享有了特殊福利待遇的員工約定服務期,即,若未服務滿約定的期間,該項特殊福利待遇相應退還。有人認爲,企業的類似做法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變爲違法,應爲《勞動合同法》僅僅規定了提供出資培訓的,纔可以與員工約定服務期。其實,從公平性的角度出發,企業在勞動報酬之外給員工提供特殊福利待遇,應屬於民事法律調整之範疇,在符合合理性的前提下,應認定此種特殊福利待遇的給付是一種“預付”性質,相對應,在員工未按照約定期限付出勞動的,企業當然可以要求比例返還。

四、用人單位未足額交納社保金的認定及勞動者以此爲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給付補償金的確認

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複雜。而法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誠信履行,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不能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爲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引起的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爲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

勞動者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情形爲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則,用人單位可就已誠信履行義務部分進行舉證。

另外,勞動者以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同時提出給付補償金問題。筆者認爲,沒有足額交納從法理上講就是違法的,但是,這裏的“違法”對象不是用人單位,而是社保經辦機構。根據有關社保的法律法規,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設立的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社保費用的徵核工作,繳費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比例、數額都是由其管理審覈。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經辦機構的要求交納社保費用,社保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繳費資訊應該予以覈對。如果社保經辦機構最終覈定了用人單位的社保繳費數額,那麼用人單位就是依法足額交納了社保費用。因此,社保繳費數額經過社保經辦機構覈定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以未足額交納社保費用爲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請求不能支援。勞動者對該項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採取相應的救濟途徑要求社保經辦機構予以解決。

五、因勞動者違規操作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賠償的程序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所謂的“重大損害”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損失:1、財產方面的經濟損失;2、知識產權方面的損失;3、商業信譽方面的損失。如果用人單位僅僅是依此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則不無爭議、但實踐中,往往有用人單位在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後,在結算與勞動者報酬的同時將尚未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折抵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勞動糾紛由此而生。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支付工資爲由起訴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訴訟中以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抗辯,拒絕支付工資。對於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因勞動者造成損失直接抵扣勞動者工資事宜,《勞動合同法》並未作出規定。

從法理上講,勞動者因嚴重失職,徇私舞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害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其在造成的損失範圍依法合理賠償。因此,如果勞動者自願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就損失賠償達成協議,則法不予干預,應該予以尊重,這是權利自由處分的表現。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已就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賠償問題作出規定或約定,並告知勞動者該注意事項的,則用人單位也有權抵扣勞動者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因業務發展的需要,經供銷商、促銷員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甲方同意聘用乙方爲促銷員,並訂立本合同書。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一、 促銷員的錄用

(一)促銷員的條件:

1、應聘促銷的人員必須五官端正、儀表端莊、談吐文雅、身體健康、身高在1.55米以上。

2、應聘人員必須要有累計半年以上的促銷經驗,必須有高中以上的文化水平。

3、應聘人員必須有身份證、畢業證、健康證、上崗證等有效證件。

(二)促銷員應聘的程序:

1、應聘人員持有個人簡歷有業務員安排面試,面試合格後,交納身份證複印件,有業務員安排試用崗位。

2、促銷員試用期爲3天,有業務員考覈合格後,簽定促銷員合同,轉爲正式促銷員:如果不合格,工作交接清楚後方可離崗,未透過試用期人員將不予支付工資。

3、促銷員錄用後甲方有義務對促銷員進行系統培訓,提高工作能力,滿足超市需要。

4、甲方有義務於規定時間內與超市簽定協議,以便於促銷員辦理進店手續,如未及時與超市簽定協議造成促銷員爲辦理進店而上崗的後果有甲方承擔。

二、 促銷員的職責

1、熱愛本職工作,忠於職守,接待顧客熱情、主動、耐心、禮貌、爭取最佳服務。

2、嚴格執行商品商品物價政策,維護消費者權益,遵守商業道德。

3、遵守超市、甲方、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提前30分鐘到達超市,做好班前準備工作。下班交接班時,務必做好交接工作,以確保責任分明。

4、不得在超市內抽菸、偷盜、吃東西、若有違犯,依照超市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罰金由促銷員個人承擔。

5、保持儀表端莊,衣着整潔,上班時一律服從所在超市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不在上班時間做私事,查到一次罰款15元,四次以上者給予解聘。

6、關心集體,愛護公物,上班前搞好衛生和商品陳列,保持營業場地和貨架的乾淨整齊。如果發現商品陳列混亂,衛生不好,使得營業場地雜亂者,一次罰款20元,四次以上者給予解聘。

7、虛心認真地聽取顧客的意見並及時地反饋資訊,維護甲方形象,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與顧客爭吵。

8、愛崗敬業,熟悉產品知識及銷售常識,以提高日常工作效率。

9、促銷員若發現商品價籤錯誤,應立刻通知超市主管人員,及時更換,因價籤錯誤造成的經濟出入,有促銷員自行承擔。

10、 促銷人員必須積極配合甲方的隨機檢查,並嚴格按照甲方規定的時間做好每週的進、出、存報表並且上報給甲方,報表得數據要知識有效,不得弄虛作假。

三、 促銷員必須嚴格執行甲方的資訊反饋規定,並及時交給業務員,否則按每次10元給予處罰。 促銷員的考覈

(一)上班的規定

1、促銷員應按時上下班,並記錄在考勤卡上,甲方將考勤卡及業務員查崗記錄算工資,考勤卡需要超市相關負責人簽名,不得私自籤卡,否則每次罰款5元。

2、促銷員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當月遲到、早退達三次者,按曠工一次處理,屢教不改者給予辭退。如因違反超市制度,造成超市罰款的由促銷員自己承擔。

3、促銷員不得無故曠工、脫崗、無故曠工、脫崗一次罰款50元,達三次以上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二)休假、請假的規定

1、促銷員每週可以在週一至週四選擇一天休息,當週不休假視爲放棄,不得累計到下週,促銷員休假時,需提前兩天向主管業務申請。若連休或在雙休日休假,則算曠工一次。

2、促銷員請假必須以書面形式如實書寫請假原因,請假時間,經業務員批准之後,由業務員具體安排,無特殊原因、星期六、日及法定節假日不得請假。互相頂班的時間必須記錄在考勤卡上。請假人必須在交接完工作之後方可離崗,一律不許口頭、電話或過後補休假條等形式請假,否則、一經發現將以曠工處理,嚴重的直接開除,同時將警告業務員一次。

四、 促銷員的薪酬、福利和待遇

1、促銷員工資於每月20日發放上月工資,工資將打入促銷員提供的工商銀行帳號內。

2、促銷員的工資底薪爲人民幣1000元/月(含工作表現考覈工資部分200元),此部分由甲方承擔。

3、由於超市的需要,超市硬性要求加班,甲方不給予補助。除正常休假外(每週一天)的休假或休假不享受工資。

4、促銷員的社會保險由自己辦理。

5、促銷員自行解決食宿及交通費用,甲方不不予補貼。

五、 促銷員的解聘和辭工

1、因違反甲方規章制度,被甲方辭退的,工作交接清楚後,自通知之日起即被解聘,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甲方損失:構成違法行爲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因違反超市規定製度,超市要求辭退的,工作交接清楚後,自通知之日起即被解聘,因嚴重違反超市制度,造成損失的,構成違法行爲的,將視超市的要求,配合移交工安機關處理。

3、促銷員的辭工:爲便於甲方的安排,在職促銷員必須提前30天向業務員提出書面申請,甲方安排人員盤點交接清楚後,方可離職。

4、促銷員無論是解聘,還是辭工,都應當把促銷服、相關資料等交接清楚,若有遺失,應照價賠償。

六、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合同雙方簽字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