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是兩種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雙方確定就業意向和權益的依據。後者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簽訂勞動合同時,一方的身份由原來的學生變成了勞動者。打個比方,前者好比是“出嫁協議”,後者好比是“夫妻協定”。
應該說,就業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就業協議一經雙方簽署生效,如果發生用人單位不錄用學生,或者學生不到用人單位就業等情況,違約責任方就要按照協議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但是,儘管這份“出嫁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婚後”的生活如何安排,還須由“夫妻協定”進行約定。《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新的就業協議書也提醒簽約者注意:學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就業協議約定條款,及時訂立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並辦理有關錄用手續。勞動合同(聘用合同)訂立後,就業協議就自動終止了。
當然,也不是說原來的協議條款都不管用了。就業協議中的有關條款,包括合同期、服務期、試用期、福利待遇、工資、違約金等符合勞動法的內容,應當作爲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
勞動合同和一般民事合同有所不同,勞動合同對於廣大勞動者而言是爲了確立勞動關係,其根本目的是獲取生活必需品。一般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會造成勞動者經濟負擔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勞動的結果。所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能簡單套用《合同法》的'規定。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對於沒有享受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出資培訓或者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不能約定服務期及其違約金。
總而言之,雖然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都可約定違約責任,但是兩者的適用範疇是不同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據勞動法規和勞動合同,而不是就業協議。另外,事實勞動關係也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儘管未籤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對雙方仍有一定的約束力,但是用人單位不能違反勞動法規,僅以就業協議中的約定爲由,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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