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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首例未訂立勞動合同賠償糾紛案

2014年初,彭某向城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認爲城步縣某中心小學在用工過程中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未同工同酬侵犯其合法權益。縣仲裁委經調查認爲,該中心小學與彭某自2001年開始勞動關係成立,在用工期間未替彭某某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行爲違法;本案中,中心小學支付給彭某某2013年上學期的工資,低於同期應當支付的最低工資標準,中心小學應當予以補足。彭某某系聘用員工,勞動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而該中心小學其他教師是事業單位的正式在編在職職工,其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薪酬制度,因此對彭某某提出的與該片區教師同等工資待遇的請求,不予支援。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和《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縣勞動仲裁委於2014年3月21日作出了仲裁裁決書。裁決該中心小學支付彭某某養老保險費用及補足工資合計30750元。由於該中心小學一直沒有履行義務,彭某某在與該中心小學多次交涉後於今年2月底向城步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5年首例未訂立勞動合同賠償糾紛案

法院受理後,經審查認爲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其職權內作出的仲裁裁決書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該中心小學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仲裁裁決書所確定的義務,逾期予以強制執行。該中心小學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後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款項,法院在多方工作無效後到銀行,從該中心小學的帳戶中直接將款項劃至法院執行款專戶,由當事人從法院將款項領走。至此,該案圓滿執結,維護了《勞動合同法》的權威,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是關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以下是解析。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1994年,我國制定出臺了勞動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實踐中,絕大多數的用人單位能夠遵守勞動法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往往因爲拿不出勞動合同,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爲了切實貫徹勞動合同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裏包括三層含義: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訂立的是口頭的勞動合同,則也是違法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三是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爲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三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當前,我國勞務就業市場上出現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對勞動關係的穩定和諧、收入分配製度及職工相關權益落實都產生了消極影響,從長遠的觀點來看,對企業、勞動者,對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終將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持續、協調、穩定、健康的發展。因此,爲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在勞動合同法中採取措施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本法第十四條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條中“違反本法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爲,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續延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籤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對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爲,本條規定了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一)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

懲罰性賠償,又叫做懲戒性賠償,它指的是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予以補償性賠償之外的賠償,通常是因爲侵權方的一些特殊的不當行爲所致。懲罰性賠償是一項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廣泛的適用。實施懲罰性賠償,是爲了懲罰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爲,特別是故意或惡意所致的行爲。此外,懲罰性賠償還可以疏導受害人的憤慨情緒,防止受害一方因爲侵權方的惡意侵權而採取一些以牙還牙的報復行爲,全面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