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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處理合同模板8篇

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處理合同8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處理合同模板8篇

處理合同 篇1

案情簡介

今年3月,小程透過職介應聘到一家公司上班,同時雙方口頭協議月薪5000元,年底還可以再領項目獎金。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小程發現合同上並沒有寫明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在他一再追問之下,人事部門給出了“合同就這樣,愛籤不籤”的回覆。小程心想一份好工作來之不易,無奈之下只得簽下空白的勞動合同。可兩個月來,小程每月只領到了3000多元的工資。小程找到人事部門屢次協調未果,最終惹惱了領導。人事部門以“不能勝任項目爲名”通知他,讓其馬上走人。小程十分氣憤,要求公司支付當初承諾的工資並支付違約金。而單位拿出了當時和小程簽訂的合同。與當初不同的是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來的勞動報酬處已寫上3000元。公司說:“當時簽訂的工資就是3000元。”小程這才明白自己上當受騙了,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就這樣“被填空”了。

辦案思路及心得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特意強調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爲“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綜上所述,勞動者一旦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就得履行約定的義務,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纔會認定爲無效合同或部分無效。如果小程想要證明用人單位在合同上弄虛作假,就得找到相應的證據,但現實中這樣的證據很難取證。因此,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檢視合同文字內容是否完整,起止日期是否明確等,千萬不要在不規範的勞動合同上簽字,以免被不法用人單位利用。

裁判結果

近年來,像小程這樣遭遇勞動合同“被填空”的員工並不少見。用人單位爲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勉強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文字會保留一些空白處,可根據單位的意願隨時更改。這都會爲勞動者以後維權埋下隱患。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係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而這本應是勞資雙方各執一份的文書,卻被一些用人單位留存起來,這樣的情況也非常普遍。如果出現勞動爭議糾紛,用人單位會在勞動合同上倒籤時間、補填內容等虛假行爲,給勞動者帶來維權難題。因此提醒勞動者,除了簽訂完整勞動合同外,留存勞動合同更爲重要。勞動者如果發現所在單位讓其簽訂空白合同,或勞動合同簽訂後單位不給勞動者一份原件的,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處理合同 篇2

XXX股份有限公司

與XXX有限公司

關於XXX項目可研工作

合作協議

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AA”)是……的大型企業。

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BB”)在XXX建設項目上擁有豐

富的可研、勘察、設計經驗和業績,並在國外有類似項目業績,其專業和技術能力可以滿足業主和AAA對此項目的要求,並有積極願望,本着風險和費用分擔的原則,與AAA合作開展此項目的前期工作。

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共識:

一、 合作內容和方式

1。 雙方合作內容主要爲XXX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

2。 該協議包括的主要工作內容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所有工作內容(資料收集、建廠條件落實、現場考察、技術方案、投資估算等)。

3。 雙方同意在本項目的前期考察、商談、可研編制的全過程中,以AAA名義對外。

4。 本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具體實施要求見附件

二、雙方責任

1.AAA責任

⑴ 負責項目的全部對外工作並將項目進展情況及時通知BBB。負責項目的建設條件的落實、按BBB要求收集有關技術資料並對其準確性

負責。

⑵ 協調當地各方關係,協助BBB現場考察等各項工作的實施。

2.BBB責任

⑴ 作爲技術支援,全力配合AAA項目工作的實施,承擔本協議合作內容的有關工作,

⑵ 向AAA提交可行性報告所需的資料清單,派遣技術人員進行現場考察。

⑶ 提供項目的技術諮詢服務。

三、費用分擔

1。 前期準備和可研階段的費用雙方各自承擔本方人員的全部費用,和各自爲編制方案付出的成本。

2。 項目生效啓動後,有關費用支付由雙方另行商議。

四、 特別約定

BBB承諾,在設計和設備選型階段,本着可靠、經濟、滿足需求的原則進行系統設計和設備選型,除項目特定技術指標要求要求外,不直接或間接指定特定規格、品牌的設備。

如項目對外合同簽訂並生效,但雙方未能繼續合作,AAA將向BBB支付項目開發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投入的補償金。

五、轉讓和保密

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對外泄露本項目相關資訊

及資料。

六、 有效期

本協議於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若一年項目未簽定對外合同,雙方可協商協議終止、順延或修改,視具體情況而定。

XXX有限公司

地址:

授權代表簽字:

郵編:

時間:

XXX有限公司 地址: 授權代表簽字: 郵編: 時間:

處理合同 篇3

競業限制是什麼?期限是多久?

競業限制的定義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爲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競業限制的對象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能針對企業所有的員工。

競業限制的範圍

競業限制的範圍由企業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競業限制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禁止的地域協商,原則應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爲限;競業限制的就業範圍限於與原企業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勞動合同法》對此已明確界定,即“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業務”。

必須注意,《勞動合同法》只是規定了限制有競爭關係的“單位”,而不是業務、產品或者職能,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法律條款。

競業限制的期限

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只可以約定了解商業祕密的人員離職後,在兩年內不得自己經營或者到其他單位從事於商業祕密相同或類似的工作。

用人單位的義務

約定競業限制的,企業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沒有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但是,企業不能預訂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已包含在勞動者現有的工資報酬中。

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只有約定違約金,才能更好地保證員工遵守競業限制協議。

《勞動合同法》沒有對違約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但是,違約金數額也不是越高越好,約定,約定時,企業應考慮員工的支付能力,如果違約金數額過高,員工無法支付,到頭來損害的還是企業自身的利益。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爲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他們會收取當事人一定的費用,那麼勞動糾紛請律師要花費多少錢呢?

勞動糾紛請律師要多少錢

律師費的.支付標準,除少數省市有指導性意見外,大多采取協商收費的辦法。一般說來,每家律師事務所都有自己的收費標準,律師費因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和具體承辦律師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差距還比較大。確定律師費時,首先要考慮當地律師費的平均水平,其次要考慮律師本人和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情況。一般說來,律師本人的學歷、資歷、從事律師工作的時間、以往的工作業績、專業領域的工作經驗,律師事務所的規模、業績、可能提供的保障條件等都是影響律師費的重要因素。

1、一般是按照訴訟標的額的大小來計算。涉及財產類的收費,一般是一萬元以下,收取1000元-20xx元,超過一萬元不到十萬元的部分,按照5%-6%計算;超過十萬不到一百萬的部分,按照4%-5%計算。這種方式要求當事人先交納代理費,即便是官司輸了,費用也不退回。

2、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經與委託人協商同意,可以實行風險代理。風險代理收費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這種付費方式,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共擔風險,如果官司輸了,代理費就不用支付。

3、上述費用僅爲律師代理費,在仲裁中花費的其他費用,如交通費、郵寄費、住宿費等費用,不論官司輸贏,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勞動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如何正確快速的解決勞動糾紛呢?勞動糾紛處理程序一般可以分爲四種,分別是: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接下來我們就具體詳細瞭解一下勞動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首先是協商程序。

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後,應當首先協商,找出解決的方法。

第二是調解程序。

這裏的調解程序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調解。調解程序並非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然而對於解決勞動爭議卻起着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對於希望仍在原單位工作的職工,透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當屬首選步驟。

第三是仲裁程序。

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四是訴訟程序。

當事人如對仲裁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決定書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限爲6個月,特別複雜的案件經審判委員會批准可以延長。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需強調的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未經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勞動糾紛中的證據有哪些

證據,在很大程度上關係到糾紛最後解決的結果有利於哪一方,是一場糾紛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那麼,具體到勞動糾紛中的證據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

勞動糾紛證據

(1)書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書證是以其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對案件事實起到證明作用的; 相比於其他證據,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書證在形式上相對固定,一般不受時間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最常見的書證就是勞動合同書,它是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此外,加班爭議中的考勤表、工傷爭議中的工傷認定書等,也是典型的書證。

(2)物證。

物證是指以物品存在的外形、重量、質量、規格、損壞程度等物理標誌和特徵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以實體物的屬性、特徵或存在狀況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就有較強的穩定性和可靠性。物證一般表現爲間接證據,即單獨一個物證往往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做出認定。在勞動爭議中,常見的物證包括銷售提成款爭議中的合同標的物、勞資雙方對所有權有爭議的物品,等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採用科學技術,利用錄音、錄像,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承載的資訊量大、形象逼真,具有較高的準確性和證明力;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性,也容易被變造和僞造。在勞動爭議中,電話錄音、錄像、計算機數據是最常見的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瞭解的案件情況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特定不可替代的,證人證言是證人對其知曉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容易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爭議雙方都可以將證人證言作爲勞動爭議案件事實的證據。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情況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敘述和說明。當事人陳述不可避免地存在傾向性、片面性,而且真實性和虛假性往往並存。因此,當事人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時,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審查確定能否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陳述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時, 具有免除對方的證明責任的效力,可以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勞動爭議中,當事人可口頭或書面向仲裁庭或者法院陳述案件的事實情況。

(6)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是指鑑定主體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鑑別後作出的結論性意見。鑑定結論是針對案件中需要確定的事實問題作出的;鑑定結論是對某個專門性的事實問題所作出的結論。在勞動爭議中,經常涉及的鑑定結論包括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職業病鑑定結論等。

(7)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爲了查明案件事實,仲裁庭或者法院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或物晶採取勘查、檢驗後所形成的實況記錄。勘驗筆錄是一種獨立的證據,也是一種保全原始證據的手段。在勞動爭議中,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主持勘驗並製作勘驗筆錄。

勞動糾紛中怎樣維權

發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可以透過哪些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呢?勞動糾紛維權的方式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勞動糾紛中怎樣維權”瞭解有關勞動糾紛維權的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糾紛維權

1.在職業中介機構被騙或者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2.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申請工傷認定、要求支付社會保險待 遇等,如果勞動保障部門有關機構拖着不辦,或者對其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如果遇到一些複雜的官司,對法律問題搞不懂的時候,可以到當地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當地新聞媒體、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尋求幫助;

5.如果想了解勞動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體問題需要諮詢的時候,可以撥打“12333”免費勞動保障政策諮詢熱線電話,工作人員會給您詳細的解答。

常見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

勞動合同糾紛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類型,究其原因,是因爲勞動合同糾紛所包含的類型衆多。究竟常見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

1、工資的標準以及範圍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2、解除勞動合同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除此之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

3、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勞動法25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四個內容就是勞動合同糾紛最常見的。

處理合同 篇4

一、引言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AS13)規定,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企業對虧損合同的會計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需支付補償即可撤銷,那麼企業一般就不存在現時義務,不應確認預計負債;反之,如果虧損合同的相關義務不可撤銷,那麼企業存在現實義務,同時若滿足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並且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確認預計負債。

2.待定合同變爲虧損合同時,合同若存在標的資產,應當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並按照規定計提減值損失,如果預計虧損超過了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爲預計負債;當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時,虧損合同相關義務若滿足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則應確認爲預計負債。

(AS13應用指南關於虧損合同的會計處理規定比較籠統,實務中的處理仍有值得探討之處,主要爲對無標的資產的虧損的會計處理。本文透過案例對其進行討論。

二、案例分析

例:甲公司與乙公司於20xx年8月簽訂不可撤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50件產品,合同價格每件100萬元(不含稅)。合同約定該批產品在20xx年2月10口交貨。至20xx年末甲公司已經生產該產品40件,山於材料價格上漲,每件產品單位成本達到102萬元,本合同已經成爲虧損合同。預計其餘未生產的10件產品的單位成本與已生產產品的單位成本相同。

第一,假設未生產的10件產品不履行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30萬元。

第二,假設未生產的10件產品不履行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巧萬元。對於第一種情況,按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編寫的《中級會計實務》(20xx),甲公司20xx年末對該合同的會計處理如下:

(1)有標的資產部分,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借:資產減值損失80;貸:存貨跌價準備800

(2)無標的資產部分,確認預計負債,計入營業外支出。履行合同發生的損失=10x (102-100) =20(萬元),不履行合同發生的損失=30萬元)。假設企業是理性的,決策時選擇履行合同與支付違約金兩者中損失較低者,本案例中選擇繼續生產產品交付給乙公司,故確認損失20萬元:借:營業外支出20;貸:預計負債200

(3)在產品完成生產後,將預計負債衝減庫存商品:借:預計負債20;貸:庫存商品200

筆者認爲,按上述方法進行會計處理有以下兩方面不妥:

第一,對無標的資產計提的預計負債增加了營業外支出不合理。依據會計準則,“營業外支出”科目覈算的是與企業口常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支出。本案例中企業發生的無標的資產的損失是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有可能產生的,而非與企業口常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所以把該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並不妥當。山於企業沒能根據市場上對原材料供需情況的變化制定合理的產品銷售價格區間,而是約定了固定的銷售價格,這樣做不能有效應對材料價格的突然增長所造成的損失,因此產生了虧損合同。這可以歸結爲企業管理層對合同內容的管理不當,屬於管理層的責任,所以將對無標的資產計提的預計負債增加管理費用更合理。

第二,無標的資產部分的產品產出後衝減“庫存商品”不合理。這樣處理雖能衝減已生產產品的成本,但不能反映實際生產的產品數量,造成產品實際的減值損失無法確認,產品的真實價值不能如實反映,使得企業對該虧損合同的損失不能準確計量,最終造成會計資訊失真。筆者認爲,當待執行合同變爲虧損合同時,將無標的資產的未生產的10件產品確認爲預計負債,當該部分產品在生產完成後進行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這樣處理如實反映了完工產品的實際價值,也符合資產減值會計處理的實質,從而保證了會計資訊的真實性。

綜上所述,筆者認爲上述案例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1)有標的資產部分,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借:資產減值損失80;貸:存貨跌價準備800

(2)無標的資產部分,確認預計負債。借:管理費用20;貸:預計負債200

(3)在產品完成生產後,將預計負債轉入存貨跌價準備。借:庫存商品1 020;貸:生產成本1020。借:預計負債20;貸:存貨跌價準備200

2.對於第二種情況: (1)有標的資產部分,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借:資產減值損失80;貸:存貨跌價準備800

(2)無標的資產部分,確認預計負債。履行合同發生的損失=10x (102-100) =20(萬元),不履行合同發生的損失=巧(萬元)。

假設企業是理性的,決策時會選擇支付違約金,故確認損失巧萬元。由於這巧萬元的損失是合同違約損失,屬於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支出,故應將其計入營業外支出。借:營業外支出巧;貸:預計負債15。如果企業基於雙方貿易、合作伙伴等關係考慮,決定繼續執行合同,則應確認損失20萬元。這20萬元損失屬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產生的,故應計入管理費用。借:管理費用20;貸:預計負債20。當產品完成生產後,將預計負債轉入存貨跌價準備。借:庫存商品1 020;貸:生產成本1 020。借:預計負債20;貸:存貨跌價準備200。

三、結論

綜上所述,對於虧損合同無標的資產部分的損失記入“營業外支出”或“管理費用”科目,應區別具體情況:如果繼續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損失,屬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產生的,應計入管理費用,待產品完成生產後再計提減值損失;如果選擇違約支付違約金,屬於與企業口常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支出,符合“營業外支出”的定義,應將該損失計入營、I}外支出。

處理合同 篇5

《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長 周伯華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違法行爲,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爲目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爲。

第三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爲。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爲,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爲:

(一)僞造合同;

(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四)發佈或者利用虛假資訊,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七)惡意設定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八)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

(九)提供虛假擔保;

(十)採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第七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

(一)以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

(四)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令性合同義務;

(五)其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行爲。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爲他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爲,提供證明、執照、印章、帳戶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爲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處理合同 篇6

委託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 青島波斯特集團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爲控制水體富營養化,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沿河地區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受甲方委託,乙方對 進行水質處理,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本協議旨在明確甲乙雙方必須信守的基本原則。按照本協議的原則,乙方爲甲方處理景觀水體,在實際處理過程中,雙方在不違背本協議的基礎上,根據實際可另行訂立協議實施執行。

第一條:根據甲方劃出的位於 的區域進行治理,實際面積 平方米。甲方提供的河道、湖區水面,化學污染物不能流入該被處理的水區,甲方需把河道閘門關閉,杜絕化學污水流入,除自然災害(上游大洪水)外。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實際面積給予治理,乙方採用BOT-1型淨水活素與生物酶和其它需用的材料合成予以治理,本產品屬無毒、無色、無味、無刺激、無殘留、環保型新一代生物製劑,絕不影響區域內現有的水生植物和水生動物

第二條:根據甲方給乙方提供的治理區域,水面長約 米,寬 米,平均水深 米,雙方按實際測量確認後方可施工(測量應含淤泥深度。)乙方根據實際地形自行覈算,工程價格爲 元/平方米,工程總造價 爲 元。因水體面積較大,施工比較複雜,難度較大,甲方應提供適當的方便條件,給予配合。

第三條:施工日期根據合同要求,乙方需在施工完成十五日後取得明顯效果,二十日後達到最佳效果。施工日期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保質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條:乙方經取樣化驗,甲方河道水質處理前爲 度污染水質,經處理後達到五類水標準,甲方有權在一年內隨機取樣化驗。

第五條:日常維護過程中,乙方隨時監測水域水體污染情況,同時根據天氣情況及天氣預報,在水質將發生惡化,水藻將要爆發前,對水體及時進行治理維護,需要時增加產品使用量以保證河水的潔淨和觀賞性。

第六條:在保質維護期內,乙方有權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禁止向景觀水中投撒有害物體,如養魚用肥水劑,生澡劑,有害藥劑等,治理期間,若遇自然災害破壞造成水質污染或因化學污染所造成的水質污染,不屬於乙方的責任。

第七條:工程完工後,乙方提出驗收申請,驗收時間與地點由甲方確定,驗收雙方派人進行,由甲方隨機進行取樣(不少於三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V類要求進行驗收,如因甲方原因未在上述期限內驗收,視爲驗收合格。

第八條:由於甲方行爲導致水質惡化時,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提出治理方案,有甲方確認並認同價格後有償幫助甲方再次治理,治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雙方簽訂合同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 % 的預付款,驗收後付給 %,剩餘 %作爲保證金,自 年 月 日之前沒有大量爆發藍藻應一次性結清保證金。

第十條: 雙方未盡事宜,可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解決不能滿意,也可透過法律程序解決。約定訴訟法院: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第十二條: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處理合同 篇7

儘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確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下,應當支付工程價款,但實踐中往往發生諸如工程價款如何確定、鑑定問題、無效帶來的不利後果如何承擔等爭議。本文筆者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與您分享裁判規則中,工程款如何進行結算。

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的工程價款請求能否支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及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已經明確規定。

但工程合同糾紛涉及問題繁雜,即使透過《解釋》能夠得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下,應當支付工程價款”的結論,但工程價款如何確定、鑑定問題、無效帶來的不利後果如何承擔等都是該類案件中應當解決的問題,本文試圖透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探析裁判思路。

|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77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

由於案涉合同僅約定了單價,而在確定單價時沒有工程施工圖,也沒有工程預算,因此對於已完工程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價格進行工程造價和成本價的核算。應

當將該鑑定報告作爲確定案涉工程已完工程價款的證據。由於世邦公司與川康西藏分公司對案涉合同無效均有過錯,故不應僅由承包人承擔全部不利後果,而使發包人獲得全部工程利潤並免除部分必要成本。因此,一、二審判決按照鑑定結論中的工程成本費用確定工程款數額不當。

雖然規費和利潤在性質上並不相同,但鑑於根據鑑定報告的內容,無法在案涉工程造價和成本費用的差額中具體區分規費和利潤的數額,故只能將其視爲案涉合同無效導致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後,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本案中合同無效損失的具體分擔比例,根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的過錯情況和相關案件事實,本院酌定爲川康西藏分公司與世邦公司各自負擔50%。

思路探析

1.合同雖有約定但無法確定工程價款的,應當進行鑑定。

2.以利潤的扣減體現在合同無效情況下,各方在過錯範圍內承擔責任的價值取向。

|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

一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聶綺對其掛靠行爲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故其主張利息應從20xx年12月31日起算,即宏基公司未按進度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計付,不予支援。鑑於該

項市政工程已於20xx年5月26日由簽訂合同的雙方及滿州里市審計局進行結算,並作出工程造價審定通知書,故實際施工人聶綺的利息損失應當自結算之日起予以保護。

最高法二審: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宏基公司尚欠付工程款爲17825815.3元及利息正確。

思路探析

和案例一不同,本案是以“不按合同約定的應支付日爲利息起算日、以在後的結算日爲利息起算日”來體現承包人對合同無效承擔過錯的價值取向。

| 案例三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104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

儘管當事人簽訂的三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在工程已竣工並交付使用的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是,由於本案雙方當事人提供了由相同的委託代理人簽訂的、簽署時間均爲同一天、工程價款各不相同的三份合同,在三份合同價款分配沒有規律且無法辨別真僞的情況下,不能確認當事人對合同價款約定的真實意思表示。

因此,該三份合同均不能作爲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一審法院爲解決雙方當事人的訟爭,透過委託鑑定的方式,依據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工程價款作出司法認定,並無不當。

首先建設工程定額標準是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建築市場建築成本的平均值確定的屬於任意性規範而非強制性規範。在當事人之間沒有作出以定額價作爲工程價款的約定時,一般不宜以定額價確定工程價款。再次,定額標準往往跟不上市場價格的變化以市場價鑑定的結論更接近造價成本,更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最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就合同價款或者報酬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本案所涉工程不屬於政府定價,因此,以市場價作爲合同履行的依據不僅更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對雙方當事人更公平。

思路探析

1.當不能確定“合同”爲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時,應當透過鑑定確定工程價款,且應當以市場價格作爲依據。

2.公平原則在本案裁判者進行定價依據判斷時發揮了作用。

| 案例四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59號民事判決書

一審中,工程處(實際施工人)申請、法院委託對工程造價進行了鑑定,鑑定結論1:依據原合同主要內容每平方米720元建築面積包死單價,工程造價爲每平方米720元×7662.38平方米(含地下室301.4平方米)=5516913.6元。由於未提供合同價中所含甲方供材資料,未扣甲方供材造價。鑑定結論2:依據施工圖紙按實計算、丙級三類取費後,工程造價爲7521255.36元。其中含甲方供材756901.2元,總造價中扣減,扣減後造價爲6764354.16元。不符合規定的結算資料(例如只有建設單位蓋章,但沒有負責人簽字)造價302468.28元,以上兩條鑑定結論均不含此造價。

一審裁判:建安十分公司與開發公司結算的工程造價應爲720元/平方米×(7662.38-301.4)平方米+302468.28元=5602373.88元。工程處的最終結算值爲5602373.88元×(1-9%)=5098160.23元。建安十分公司已付款4670382.26元,尚欠427777.97元。

最高法院裁判摘要

本案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有法律依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確立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形下,可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的折價補償原則。如果採取鑑定結論2的結算方式,會造成無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價款還高,這不僅超出了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預期,也會導致合同當事人反而因無效合同獲得額外利益。因此,除非雙方當事人另行協商一致達成新的結算合意,否則,均應當參照合同約定進行結算。

思路探析

1.本案法院以雙方就每平米720元單價、地下室不計算面積的約定爲依據得出工程價款。結合上述幾個案例可知,合同約定仍然是裁判優先考慮的工程價款認定

依據。

2.公平原則始終貫穿裁判,在進行取捨或判斷時是非常重要的衡量標準。

綜上,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及對上述案例的評析,可將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款結算的裁判思路歸納如下:

1.合同無效但工程驗收合格,當事人主張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根據合同能夠確定工程款的,應根據合同的約定結算;

2.根據合同約定無法確定工程款或不能確定“合同”爲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時,應透過鑑定確定工程價款;合同對結算單價有約定的以約定爲準;沒有約定的,一般以市場價格爲鑑定依據;

3.因合同無效產生的不利後果,合同各方應根據自身的過錯程度進行分擔;

4.公平原則是裁判者進行取捨或判斷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

處理合同 篇8

乙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甲方爲提高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現甲方將該小區的生活垃圾委託給乙方負責清運處理,雙方本着"自願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共同友好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清運範圍:甲方物業服務範圍內的小區爲,該小區內的生活垃圾交由乙方清運。

二、工作要求:由乙方對上述範圍的生活垃圾進行清運,每天二次,下午19:00之前清理完畢,並保證不存垃圾。乙方將小區內的生活垃圾從小區內設定的垃圾箱運出,送往垃圾轉運站。乙方不得隨意傾倒及污染環境,乙方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垃圾的由國家行政機關處理,其責任由乙方自負(如罰款及其他行政處罰)與甲方無關。

三、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雙方願意再合作則商議續簽事宜。

四、清運費用及付款辦法: 甲方每月付給乙方垃圾清算費用人民幣元。甲方於本協議生效後的第二個月與乙方結算第一個月的垃圾清運費,第三個月與乙方結算第二個月的垃圾清運費,以此類推。

五、乙方每次清運垃圾應保證小區內垃圾箱周圍乾淨,在小區內不得遺撒,對於遺撒、飄落的垃圾應立即清理乾淨,保證小區內環境衛生。乙方在清理垃圾的過程中給小區垃圾箱造成損壞的由乙方負責爲甲方更新同等質量的垃圾箱;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一切事故與甲方沒有任何經濟關係。

六、甲方與乙方不存在僱傭勞動關係。

七、如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清運垃圾,則每天每個小區一次扣人民幣元。

八、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着"實事求是、友好合作"的原則進行協商解決,其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標籤:模板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