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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合同模板7篇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處理合同7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處理合同模板7篇

處理合同 篇1

《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長 周伯華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違法行爲,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爲目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爲。

第三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爲。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爲,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爲:

(一)僞造合同;

(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四)發佈或者利用虛假資訊,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七)惡意設定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八)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

(九)提供虛假擔保;

(十)採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第七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

(一)以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

(四)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令性合同義務;

(五)其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行爲。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爲他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爲,提供證明、執照、印章、帳戶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爲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處理合同 篇2

爲加強生活垃圾污染防治,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環境安全、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的法律規定: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生活垃圾,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安全處臵。乙方爲寧德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BOT特許經營單位。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集中無害化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等事宜達成一致,簽訂以下協議條款:

一、 合作分工

生活垃圾集中處臵工作是一項關聯性極強的系統工程,需要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及最終處臵單位密切配合,協調一致才能保證徹底杜絕污染隱患。爲此雙方須明確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具體分工如下:

(一) 甲方:作爲城市生活垃圾產生源頭,負責安全合理地收集

和運輸本市產生的生活垃圾。爲乙方集中處理生活提供前臵條件,並負責與乙方共同參與生活垃圾的過磅工作。

(二) 乙方:作爲生活垃圾的無害化處臵單位,負責生活垃圾集

中安全無害化處臵,並實現各項環保指標達標排放。

二、 責任義務

(一) 甲方責任

1 甲方負責本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和運輸,收集和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污染事故及人身傷害由甲方負責,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生活垃圾不應超過300噸/天。

2 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市生活垃圾的數量、種類、成分及含量等有效資料,如因垃圾成分不實、含量不符雙方約定的乙方可接收垃圾種類、成分和數量導致乙方在集中處理過程中造成事故以及環境污染的法律賠償後果由甲方負責。

(二) 乙方責任

乙方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環保標準對甲方產生的城市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處臵,如因處臵不當造成的污染責任事故由乙方負責。

三、 垃圾處理費支付

1 垃圾處理服務費的支付

垃圾處理服務費的計算

垃圾處理服務費的計算公式爲:

垃圾處理服務費(月)=垃圾處理價格×該月垃圾累計處理量

每噸生活垃圾處理費參照乙方與寧德市政府簽訂的寧德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BOT特許經營協議約定:65元/噸。

2 開具結算清單

乙方應在有垃圾交付的每個月結束後五(5)個工作日內計算該月已實際交付的垃圾價格、按照雙方約定的的格式準備結算清單並提交給甲方。

3 付款

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結算清單後二十(20)日內,支付該結算清單列明的應支付給乙方的金額。

3 乙方帳戶如下:

單位名稱:

帳 號:

銀行代碼:

稅 號:

5支付程序

根據本合同支付的任何款項應支付到收款方通知付款方的中國的銀行帳戶內。收款方自行承擔本方的銀行手續費,每一方應通知另一方匯入款項的銀行帳戶的具體細節,說明該銀行帳戶的檢索號碼、銀行帳號和帳戶戶頭。應支付款項的日期若在非營業日,則

應在下一個營業日支付。

6利息

如果甲方根據本合同應支付給乙方的任何款項到應支付的日期後仍未支付,應自該款項到期之日(包括該到期日)直至收款方收到該款項之日(但不包括收款日)爲止,按照違約利率千分之二每天計算支付利息。

7有爭議的金額

當對任何發票/結算清單金額或其它要求付款的通知中列明的金額發生爭議時,對該筆款額有爭議的一方須在應付款日之前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指明爭議的性質和金額,同時支付無爭議部分的金額。對爭議部分的金額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

8稅費和發票

8.1 乙方應支付根據中國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徵收的全部現行及將來的稅費。

8.2 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按照月度結算清單支付的款項後三(3)日內,根據實際收到的款額向甲方或其委託的支付機構開具法定的發票。 9人民幣支付

本合同中的任何支付均應以人民幣結算和支付。

四、 垃圾種類、成分和規格

1 提供垃圾種類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垃圾應爲符合焚燒技術要求的可接受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及其他適合焚燒的垃圾。

處理合同 篇3

購房出租,以租還貸,因其高效的投資回報越來越得到投資者的認可。但是,我們經常遇到各式各樣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這裏是一個常見的案例,希望透過我們的分析,對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有所借鑑,以便謹慎處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案情介紹

A先生將其自有的一套公寓出租給一家網絡公司——B公司,雙方在合同當中約定,租賃時間爲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1日,月租金人民幣11000元,B公司應於每月20日前支付下個月的房租,否則按日支付應付款的千分之三的違約金,直到實際付款日爲止。因爲簽訂合同時,A先生對約定的租金數額很滿意,便沒有約定合同解除事由。

20xx年12月,B公司以房間供暖不好、隔音效果差等理由每月都遲延付款,並且沒有支付違約金。現在發展到不經A先生反覆催促,B公司就不付租金。對此A先生非常苦惱。

案件分析

B公司:遲延付款,承擔違約責任

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依據合同約定,A先生向B公司索要違約金的行爲合理合法,受法律保護。

B公司不具備遲延付款的抗辯權。如果A先生違約,B公司可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停止付款(除非有明確約定可以因此停止、遲延付款),否則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B公司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那麼對前幾次沒有索要的違約金,A先生是否還有權追償呢?答案是肯定的。對於未經A先生明示放棄的債權,只要在訴訟時效之內,隨時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

A先生: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對於已經發生的事實,雖然合同當中沒有約定解除事由,但A先生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法定方式處理:

第一種:當B公司出現遲延支付租金的情況時,A先生可向B公司發出有效的催款通知,若B公司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A先生有權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採取這種方式的前提是B公司遲延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即遲延支付月租金。

第二種:在約定租期屆滿前,A先生單方面想解除與B公司租賃合同關係的,A先生應當向B公司發出明確的解除合同的意志表示。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A先生可以在任何情況下采取該種處理方案

本案當事人在採用上述方案時,應嚴格區別“合同已履行完畢不能解除”的情況,以保證安全公正的社會秩序。若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只能透過仲裁或訴訟程序,由司法機關判定合同是否解除。

處理合同 篇4

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

(一)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透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合同簽訂之後.在履行過程中,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容易產生糾紛,有了糾紛怎麼辦?應當從有利於維護團結、有利於合同履行的角度出發,懷着互讓、互諒的態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透過協商求得糾紛的解決。對於合同糾紛,儘管可以 用仲裁、訴訟等方法解決。但由於這樣解決不僅費時、費力、費錢財,而且也不利於團結,不利於以後的合作與往來。用協商的方式解決,程序簡便.及時迅速,有利於減輕仲裁和審判機關的壓力,節省仲裁、訴訟費用,有效地防止經濟損失的進 一步擴大.同時也有利於增強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友誼,有利於貢固和加強雙方的協作關係,擴大往來,推動經濟的發展。由於這種處理方法好,在涉外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中,也相當盛行。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糾紛.應當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平等自願原則.不允許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強迫對方進行協商,更不能以斷絕供應、終止協作等手段相威脅,迫使對方達成只有對方盡義務,沒有自己負責任的“霸王協議”.二是合法原則。即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其內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不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則.當事人之間爲解決糾紛達成的協議無效。

(二)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三)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 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合司爭議的仲裁是各國商貿活動中通行的慣例。

(四)訴訟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後.解決爭議的方式有4種: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方法由於比較靈活、簡便,解決糾紛比較快,費 用又比較低,所以很受當事人歡迎。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方不願仲裁,則不能採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採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以,訴訟是 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處理合同 篇5

甲方:xx市家吉消防工貿有限公司防火門廠

地址:xx市公明西田第三工業區第19棟

乙方:xx市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市福田區新聞路59號深茂商業中心十六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法定,甲方在生產過程中形成的工業廢物、廢液、廢空罐,不得隨意排放、棄置或者轉移,應當依法律集中處理,經雙方洽談,乙方作爲廣東省有資質處理工業廢物(液)的專業機構,受甲方委託,負責處理甲方生產的工業廢物(液)。爲確保雙方合法利益,維護正常合作,特簽訂如下協議,由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甲方合同義務:

(一)、甲方生產過程中所形成的工業廢物(液)連同包裝物全部交給乙方處理,協議期內不得擅自處理或者交由第三方進行處理。

(二)、甲方應將各類工業廢物(液)分開存放,做標識,不可混入其他雜物,以保障乙方處理方便及操作安全,袋裝、桶裝工業廢物(液)應按照工業廢物(液)包裝、標識及貯存技術規範的要求貼上標籤。

(三)、甲方應將待處理的工業廢物(液)集中擺放,並向乙方提供工業廢物(液)裝車所需的提升機械(叉車等),以便乙方裝車。

(四)、甲方承諾並保證提供給乙方的工業廢物(液)不出現下列異常情況:

1、品種未列入本協議(工業廢物(液)尤其不得含有易爆物質、放射性物質、多氯聯苯以及氫化物等劇毒物質);

2、標識不規範或者錯誤;包裝破損或者密封不嚴;污泥含水率大於85%(或遊離水滴出);

3、兩類以及上工業廢物(液)認爲混合裝入同一容器內,或者將危險廢物(液)與廢危險廢物(液)混合裝入同一容器;

4、其他違反工業廢物(液)運輸包裝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通用技術條件的異常情況。

第二條、乙方合同義務:

(一)、乙方在合同的存續期間內,必須保證所持有許可證。執照等相關證件合法有效。

(二)、乙方應具備處理工業廢物(液)所須的條件和設施,保證各項處理條件的設施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對處理工業危險廢物(液)的'技術要求,並在運輸和處理過程中,不得生產對環境的二次污染。

(三)、乙方自備運輸車輛和裝卸人員,按雙方協商的計劃定期到甲方收取工業廢物(液),不影響甲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四)、乙方收運車輛以及司機與裝卸人員,應在甲方廠區內文明作業,作業完畢後將其作業範圍內清理乾淨,並遵守甲方的相關環境以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條、工業廢物(液)的計重應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在甲方廠區內或者附近過磅稱重,由甲方提供計重工具或者支付相關費用;

二、用乙方地磅免費稱重。

第四條、工業廢物(液)種類、數量以及收費憑證及轉接責任:

一、甲、乙雙方交接工業廢物(液)時,必須認真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各項內容,作爲合同雙方覈對工業廢物(液)種類、數量以及收費憑證。

二、若發生意外或者事故,甲方交乙方簽收之前,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交乙方簽收之後,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合同費用的結算:

一、結算依據:根據雙方簽字確認的合同附件《廢物處理處置報價單》爲結算標準覈算。

二、結算方式:包年處理,應收款方開具財務收據提供給應付款方;應付款方收到財務收據後,雙方在簽約時應收款方收取全年處理費用。

1、乙方收款單位名稱:xx市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沙井處理基地

2、乙方收款開戶銀行名稱:工行沙井支行

3、乙方收款銀行賬號:4000022509024836286

三、合同收費標準(詳見附頁)應根據乙方市場進行進行更新,在合同存續期內若干市場行情發生較大變化,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價格更新。

第六條、合同的免責:

在合同存續期內甲、乙任何一方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的事件發生之後三日內,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關證明之後,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並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雙方協商未達成一致,合同雙方或任意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透過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合同的違約責任:

一、合同雙方中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停止並糾正違約行爲,造成守約方經濟以及其他方面的損失的,違約方應予以賠償。

二、合同雙方中一方無正當理由撤銷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合同另一方損失的,應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三、合同甲方所交付的工業廢物(液)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由乙方就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工業廢物(液)重新提出報價單交於甲方,經雙方商議同意後,由乙方負責處理;或者將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工業廢物(液)轉交與第三者處理或者由甲方負責處理,乙方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費用。

四、若甲方故意隱瞞乙方收運人員,或者存在過的失將屬於第一條第四款的異常工業廢物(液)裝車,造成乙方運輸,處理工業廢物(液)時出現困難,事故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給償由此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包括分析檢測費、理工藝研究費、工業廢物(液)處理費。事故處理費等)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乙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上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五、合同雙方中一方逾期支付處理費、運輸費或收購費,除承擔違約責任外,每逾期一日接應總額? ‰支付滯納金給合同另一方。

六、在合同的存續期間內,甲方如將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工業廢物(液)連同包裝物自行處理、挪作他用或轉交第三者處理,乙方除依法追究甲方違約責任外,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上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等有關部門。乙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合同其他事宜:

一、乙方應對甲方工業廢物(液)所擁有的技術祕密以及商業祕密進行保密。

二、本協議有效期爲壹年,從20xx年4月2日起至20xx年4月2日止。

三、未盡及修正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或另行簽約,補充與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協議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另一份交環境保護有關部門備案。

五、本合同經甲方和乙方法人代表或者授權代表簽名並加蓋乙方公章或業務專用章方可正式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收運聯繫人: 收運聯繫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傳 真: 傳 真:

處理合同 篇6

1.撤銷無效的勞動合同

撤銷合同的處理方式,適用於被確認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是國家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應透過撤銷合同來消滅依據該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係,即勞動合同整體被確認無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

對於已履行的部分,對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到相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支付,參照本單位相同或相似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確定。勞動合同全部無效而用人單位對此有過錯的,如果當事人雙方都具備主體資格,勞動者要求訂立勞動合同的,在撤銷無效的勞動合同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2.修改合同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處理,適用於被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某項條款被確認無效,該項條款不得執行;應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後的合法條款應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該合同生效之時。

3.賠償損失

無效勞動合同所引起的賠償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不是勞動者。這一點在《勞動法》第九十七條有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無效勞動合同的處理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根據無效的勞動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

對無效勞動合同的處理,既包括以返還財產方式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關係回覆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也包括追究當事人的締約責任,重點是追究當事人的締約責任,締約責任是根據雙方當事人原締約過錯來確定的。只要存在締約過錯,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均應對自己的的締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對用人單位一方承擔締約責任比較好掌握,這在《勞動法》第九十七條中有明文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三者二款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第九十七條規定:“由於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處理對於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因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整體效力,處理時應根據勞動法和集體合同的規定對該無效部分條款作出調整。

一方面,無效部分之外按勞動合同的約定確定權利義務;另一方面,對無效部分,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處理對於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提供勞動力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並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

勞動合同與勞動關係並不相同。只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用工之日起就存在了勞動關係。勞動關係是一種既成的社會事實,勞動關係的特殊性在於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交付勞動後,無法收回。因此,民事合同無效中,自始無效,雙方歸於合同簽訂前的狀態,在勞動合同中無法實現。勞動者已經完成的勞動是無法返還的。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作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爲無效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還規定,因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其中包括用人單位所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合同無效的後果勞動合同過失方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勞動法》只規定由於用人單位原因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無論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只要有過錯,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這個責任須具備以下三點:

1、是勞動合同被勞動仲裁或法院確認無效或部分無效;

2、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有過錯,即違反勞動合同的先合同義務;

3、是因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或部分無效而給無過錯的當事人造成損害。

在審判實踐中,對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和處理相對其他類型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難度更大,反映出的新情況新問題更復雜。還需要更加深入的的研究和探討。

處理合同 篇7

用人單位在使用勞動者時,由於相關法律意識淡薄,並未簽訂勞動夥同,引起不必要的矛盾與糾紛。在勞動者主動離職時,沒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爲您解答。

一、辭職的條件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辭職賠償

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勞動者有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同時因未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可以爲勞動者繳納保險事項,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已經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是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使用解除勞動關係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支付工資可到當地勞動監察投訴拖欠工資。

本文介紹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辭職的條件以及工資賠償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若經調解不能達成一致,則需向相關部門報告或者提起上訴,具體細節需向專業法律機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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