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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房屋租賃合同

馬鞍山房屋租賃合同1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馬鞍山房屋租賃合同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 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本房屋月租金爲人民幣 元,按年結算。每年年初 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同意預交 元作爲保證金,合同終止時,當作房租衝抵。

五、房屋租賃期爲,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間,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並償付對方總租金 的違約金;如果甲方轉讓該房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六、因租用該房屋所發生的`除土地費、大修費以外的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用途,由於乙方人爲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八、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乙方因經營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的,甲方應予以協助。

九、就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解決。

十、本合同連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馬鞍山房屋租賃合同2

甲方(出租戶):

乙方(租房戶):

經甲、乙方雙方協商,一致就店面出租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座落在105國道馬鞍山紅綠燈旁邊的兩間店面出租給乙方營業使用:

二、出租屋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歸乙方使用:

三、甲方提供水、電實施,乙方所用水、電其費用由乙方自負,乙方須合法經營,經營所產生的稅費由乙方繳納(含房產租賃稅): 乙方應做好安全措施,在租賃期內,所發生的責任全部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承擔責任。

四、乙方不得損壞甲方原有財物,房屋如有漏水或不屬於乙方損壞範圍,由甲方及時維修。

五、租金:每月租金,乙方應在上月底支付,如違協議,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停水、電沒收乙方押金。

六、乙方預付押金,租期滿甲方不得無故扣除乙方押金,如需續租,則甲乙雙方另行商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乙方。

八、乙方不得將店面轉租他人,如中途轉租則甲方可以終止合同,並沒收押金。

九、本協議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簽字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