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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部件加工合同模板

定作方

零部件加工合同模板

承攬方

年月日·威海

定作方:有限公司

承攬方:

定作與承攬雙方經協商,就定作方委託承攬方加工製作零部件之事宜達成一致,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

定簽訂本合同,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定作物及其價款

1.1 承攬方接受定作方委託,以其自身的設備、技術製作完成定作方要求的定作物,定作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款、交付等見

附件一。

1.2 定作方就承攬方完成全部約定的定作物應向承攬方支付價款共計 。

第二條 技術標準和技術資料

2.1 承攬方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定作物的加工製作(在選項框內加“√”)。具體技術標準詳見附件。

□ 承攬方按照 年月 日與定作方簽訂的技術檔案備忘錄的要求進行定作物的加工製作。

□ 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供的圖紙、技術資料進行定作物的加工製作。

□ 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供的樣品進行定作物的加工製作。

2.2 定作方應當在年 月日前提供附件所列技術資料、圖紙。

2.3 承攬方若發現定作方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在收到定作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或圖紙後 日內向定作方提出書

面異議,定作方應在收到承攬方異議後 日內予以回覆,提出修改意見。 承攬方在規定時間內未得到答覆,應繼續按原技術資料進行加工製作,但因設計不合理而造成的損失由定作方承擔。

第三條 定作物的材料

3.1 加工定作物所需的材料全部由承攬方負責,承攬方必須選用符合本合同附件所列技術標準和規範的且優質、合格的材料,並有

義務接受定作方檢驗;若定作方指定材料的供應商或品牌的,承攬方應當遵照執行。

3.2 承攬方隱瞞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合格材料而影響定作質量時,定作方有權根據情況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退貨。

第四條 驗收標準和質量保證

4.1 承攬方應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必要時定作方可以對此進行檢查考覈。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承攬方應當進行必要的改

進;承攬方拒絕改進或者改進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定作方有權解除與承攬方的合同。

4.2 未經事先協商並經定作方書面同意,承攬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加工承攬義務交由第三方完成。

4.3 承攬方交貨前應對所加工的定作物的質量、規格、性能、數量等方面進行詳細全面的檢驗,並向定作方出具一份證明產品符合

合同規定的檢驗合格證(該合格證不作爲有關質量、規格、性能、數量等的最終檢驗證明)。同時,承攬方還應對其裝箱單上註明的定作物規格、數量進行覈實。

4.4 定作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中技術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或封存的樣品對定作物進行驗收。

4.5 定作方應在收到承攬方交付的定作物後 日內進行初步驗收。對在上述期限內難以發現的缺陷的,定作方應在定作物正式

投入使用後60天完成初步驗收。

4.6定作方應在定作物正式投入使用後天進行最終驗收。定作方使用承攬方交付的定作物所生產的產品符合有關質量標準,

視爲定作物透過了最終驗收。定作物透過最終驗收後 月爲質量保證期。承攬方承諾在質保期內保證定作物能夠正常使用,不存在質量問題,並承擔以下責任:

A)因定作物質量而導致的定作方產品缺陷,在不影響定作方生產的情況下,承攬方應負責在__天內免費提供修理、更換等售後

服務,修理或更換的部件和材料的質量保證期從修理或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B)因定作物質量原因造成定作方停產,承攬方應在接到通知後3日內負責解決並使定作方能夠恢復生產,所有費用由承攬方承擔。

同時,承攬方應賠償定作方因停產所受到的損失。

4.7 如因定作物品質原因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等重大事故,承攬方應承擔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五條 包裝與發運

5.1 承攬方應按定作物的實際需要採用合適的堅固包裝,其包裝應適於長途運輸、多次搬運,應保證能防潮、防震、防塵、防擠

壓變形、防鏽、防鹽和防野蠻裝卸,並在包裝上顯著標識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由於包裝不妥或不合理而引起運輸、裝卸、保管貨物中的鏽蝕、損壞和丟失,承攬方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及損失。

5.2 承攬方有義務保證包裝箱和包裝物完好無損,定作方有權拒收已損壞包裝箱和包裝物的定作物。

5.3 定作物的包裝物歸定作方所有。如有特別約定需退回的,因退回而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承攬方承擔。

5.4 定作物發運後12小時內承攬方應書面通知定作方發貨情況,並提供詳細發貨清單。

第六條 交付與檢驗

6.1 承攬方應保證完全按本合同附件一加工訂單所載明的定作物名稱、規格、數量及交貨日期向定作方交貨。

6.2 定作物由承攬方負責交付至定作方生產現場或者定作方指定的其他收貨場所,貨物的運雜費由承攬方承擔。承攬方送達定作

方的定作物,應持有送貨通知單及承攬方對該批定作物的檢驗合格報告,定作方簽收承攬方的送貨通知單視爲承攬方向定作方交付貨物,但不作爲定作物檢驗合格的證明。

6.3 如果可能發生延期交貨,承攬方應提前15天以上通知定作方,但這並不免除其應當承擔遲延交貨的責任。

6.4 定作方對定作物的驗收分爲初步驗收和最終驗收:

A) 初步驗收包括定作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和外包裝等。定作物外觀驗收合格(按定作方在送貨單上確認的爲準)後,方可進入

定作方指定倉庫存放。

B) 最終驗收應根據定作方與承攬方確認的質量技術標準,由定作方的.設備或技術管理部門負責進行檢驗,並出具書面檢驗報告書(單)。

6.5 經外觀檢驗、質量檢驗或經過實際使用,若發現承攬方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定作方應及時通知承攬方,承攬方應在接到通知後的24小時內予以答覆並採取解決措施。逾期不予答覆或解決,視爲承攬方認可定作方的檢驗結果,定作方有權要求承攬方接受更換、返修、退貨,或者要求承攬方賠償定作方因此所受的損失,且承攬方還要承擔合同價款20%的違約金。

6.6 承攬方對定作方關於定作物的檢驗或認定結果如有異議,可要求複驗。複驗樣本的抽取由雙方共同進行,複驗以定作方所在

地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進行,其檢驗結果是最終並有效的。複驗結果將維護質檢判定正確的一方利益,另一方將應承擔爲進行復驗而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第七條 支付價款

7.1 本合同生效後日內,定作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即元作爲定金,承攬方向定作方交付定作物後,該定金作爲

本合同價款;定作物經定作方驗收合格且承攬方開具的全額發票後,定作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 %,即 元;其餘 % 元爲質量保證金,承攬方無任何違約行爲的,設備正常使用滿 年,定作方付給承攬方質保金的 。注:如三年質保則爲三年付清,每年元。

7.2 承攬方應向定作方提供其稅號、開戶銀行及帳號等資料。這些資料如有變更,承攬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定作方。未經本合同雙方

書面同意,承攬方不得委託任何第三方代收合同價款,亦不得由第三方向定作方開具發票。

7.3 定作方根據本合同約定向承攬方行使索賠權時,承攬方應在接到定作方索賠通知後30日內答覆;逾期未答覆的,則視其爲認

可。經承攬方認可(含視其認可)的索賠款,承攬方應當在10日內給付定作方,否則,定作方可直接從質保金中抵扣,質保金不足抵扣的,承攬方仍需另行支付。

7.4 在定作物完工後,承攬方不得以定作方未及時付款爲由而留置該定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