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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頂銷售合同範本

編號:年營 字第 號

吊頂銷售合同範本

甲方:浙江凌普電器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 乙方) 簽約地點:浙江嘉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爲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保護雙 方的合法權益,雙方本着誠信、平等、雙贏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雙方關係原則:

1.甲方確定乙方作爲奧普廚衛吊頂系列產品在省地區的戰略合作商,乙方直接面向被授權地區的形象店加盟經銷商及廣大終端消費者,本協議並未在雙方之間建立合資或合作經營等關係。

2.乙方將單方面承擔其對被授權地區的加盟經銷商及廣大終端消費者做出的任何超出甲方有關規定的與價格、數量、保修或實用性等有關方面的承諾,甲方不承擔因乙方做出上述承諾而引起的責任。

第二條.市場保證金:

乙方成爲甲方戰略合作商,須交納 元作爲市場保證金,該保證金在本協議簽訂後當日內一次支付到甲方帳戶,以甲方收到保證金後的開據的蓋公章的收據爲準(保證金不計利息), 乙方發展的加盟商保證金由甲方收取並出具收據原件。

1.乙方保證金最高額度爲50000元人民幣。

2.如乙方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產生違約行爲,則對其違約行爲的處罰款及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均從保證金扣除。

3.雙方終止合作時,保證金將在相關手續和本協議規定的相關事項辦理完畢後兩個月內憑甲方開具的保證金收據原件返還。

第三條.供貨價格:

供貨價格按甲方提供的《奧普廚衛吊頂產品價格表》執行,全國統一供貨價,該價格均爲離岸價,即乙方支付運費。本價格未含稅費。

第四條.甲方提供的政策支援

1,年度銷售目標及銷售返利

1-1, 甲方根據乙方合同期內實際銷售情況進行返利(返利只針對電器部件的`實際貨款額計算),全年簽約目標低於40萬的客戶不享受年度返利政策。

1-2, 返利計算方式:爲了提高乙方經營產品的積極性和可操作性,甲方對全年銷售目標分解爲季度返利政策,季度覈算,在銷售考覈季度的次月給予貨物形式兌現。全年追加部分在2012 年1月統一以貨物的形式兌現。:

附註:

季度目標達成100%-120%(含120%),該季度目標的電器部分返利3%季度總目標完成150(含)%以上,該季度目標全部電器部分返利5%全年總目標完成,且每季度目標完成,直接全年電器部分追加1%的返利,未完成一季度扣除總額的25%,並以此類推。

備註:單品特價促銷可計入提貨額,但不同時重複享受月度其他獎勵、返利等。成後經過專賣店審覈,合格後,在規定的有效時間內按照乙方月度進貨額的8%在次月公司統一時間段衝抵貨款。乙方享受補貼的專賣店至少保證兩年的形象展示,否則,甲方有權提出同等裝修補貼的索賠。經協商,乙方發展或自營奧普廚衛吊頂專賣店的全年建設目標爲 個。

注:對於隨意修改公司裝修方案,採用低劣的替代裝飾材料裝修者,公司不再予以任何形式的補貼,直至整改合格!首批進貨不享受裝修補貼。對於運營代理商下屬加盟門店的補貼,按照該補貼方案標準執行!下屬門店的裝修補貼採取公司承擔70%,運營商承擔30%的分攤方式執行。下屬加盟門店補貼時,必須提供下屬門店的實際銷售進貨數據!

第五條.結算方式:

甲方一律現款現貨,款到帳發貨。甲方收款開單發貨,開單即扣款。

第六條.訂貨、運輸及驗收

1. 乙方要貨時向甲方提出要貨計劃,由甲方確認貨源及型號數量無誤後通知乙方付款。

2. 對於奧普廚衛吊頂系列產品,甲方將按全國統一代理價格向乙方供貨。

3. 甲方實行款到發貨,貨款到位之日算起,甲方承諾在款到後3個工作日內發貨(遇法定休息日順延),否則,乙方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特殊訂單另外協商)

4. 乙方向甲方訂貨後,由甲方代辦發運送貨,乙方必須提供詳盡的收貨地址和聯繫方式,貨物

的損失責任以承運單位到乙方當地後乙方檢驗簽收爲準,簽收後甲方不再承擔損失責任。

5. 貨物由甲方至乙方所在地的運費:由乙方承擔。

6. 乙方向承運方驗收貨物時,以包裝完好無損爲準,乙方在驗收貨物時,如有破損,必須要求承運方賠償並作好證明以備追溯,並24小時內傳真通知甲方,甲方可協助處理。

第七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有權限制乙方在本合同授權範圍以外的區域進行甲方產品的經營活動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未完成本合同月度、季度銷售任務進行警示,且有權要求乙方追補未完成任務。

(三)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品牌形象支援,提供宣傳用品,協助或指導乙方店面裝修、培訓等工作。

(四)甲方有義務根據公司促銷政策及乙方的經營情況,給予促銷支援。

第八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 乙方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負責奧普廚衛吊頂系列產品在當地的網絡拓展、促銷、銷售和售後服務工作,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在其授權地區對奧普廚衛吊頂分銷網絡的拓展和管理,並按甲方有關規定對其被授權區域內的加盟經銷商實行銷售激勵。擅自加價供貨。乙方零售價格原則上不得超過區域統一標價,以維持甲方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不能低於區域指定的最低限價。乙方有維護市場價格穩定的義務。

3.乙方必須有足夠的奧普廚衛吊頂系列產品的庫存,以保障其被授權區域內的消費者、分銷經銷商的貨源供應。

4.乙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甲方搞好市場規範和清理工作。在市場區域管理中,嚴禁出現跨區域銷售行爲(即竄貨)。乙方嚴格遵守甲方有關規定,將產品銷售到授權以外地區時必須接受甲方相應處罰。

5.“”、“”字樣的專利及註冊商標屬甲方所有,未經甲方書面授權,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生產相關商標及圖案的產品或其他廣告品投向市場,倘若違反,乙方負責一切後果。

6.乙方成爲區域戰略合作商,不得經銷同質化的競爭性品牌,否則甲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7.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配置倉儲、展示、運輸、作業人員(業務拓展、售後等)等運營平臺,以保證甲方品牌、產品發展的正常需要及提升。

8. 乙方保證甲方新產品及時上樣,對甲方新品推出後30天內不上樣的,甲方視同乙方自動放棄代理權,甲方有權考慮發展新發展客戶進行新產品上樣,以保持甲方產品的核心競爭力。(甲方規劃每年不低於兩個系列的行業領先產品研發上市)。

第九條.售後服務:

1.奧普廚衛吊頂吊頂產品如有批量質量問題,由甲方負責退換貨,退換貨的運費由甲方承擔。

2. 乙方負責當地客戶的售後管理和服務工作,售後服務所需零配件按照公司要求以舊換新

3.乙方退換貨的數量,以甲方的倉庫驗收爲準。

第十條.違約責任:

1.乙方連續3個月銷售達不到簽訂月度分解的60%以上,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代理資格。

2.經過商議,乙方保證金辦理結束後 日內未辦理首批貨款的,則該合同自動取消,保證金不予退還。

3.合同期滿,甲乙雙方未繼續簽約則本合同自然終止。

4.雙方由於特殊原因及不可抗拒因素需解除協議時,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5.協議期滿結束或因其他原因解除協議,不再經營奧普廚衛吊頂產品時,乙方必須歸還在協議期間甲方放置有奧普字樣和logo的展牌、展櫃、廣告牌等廣告及相關的一切標識、資料,不得繼續陳列、銷售奧普廚衛吊頂產品(包括裝修、門招等),如乙方拒不執行,其行爲視爲假冒侵權,甲方將依法起訴乙方,追究法律責任且保證金不予退還。乙方專賣店補貼完成但是該專賣店未保持兩年時間的,公司有權要求乙方返還已交返利覈銷的部分專賣店補貼費用。乙方在甲方帳戶的餘留貨款,在甲乙雙方交接完畢無異議後給予退還。

6. 乙方出售的產品,自解除協議之日起半年內,售後服務照常。

第十一條.特別約定:

(一)甲方業務人員未經甲方書面授權許可,私下與乙方發生的借貸行爲,均屬個人行爲,與甲方無關。

(二)除甲乙雙方確認或甲方對外公佈的檔案外,甲方其他內部檔案或非書面的承諾對外均無效。

(三)雙方如另有約定,則在第十三條中填寫規範,雙方簽約人簽字,並經甲方確認蓋章後生效。

(四)雙方無特殊說明或約定而發生爭議時,則以本合同爲準。

第十二條.合同效力條款:

(一) 本合同及其附件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二) 基於本合同的簽定,乙方應明確:任何以甲方名義出具的承諾書、確認函、對賬函等設立、效力;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之外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爲的,視爲法律效力待定行爲,須經甲方書面追認後方產生法律效力,否則視爲個人行爲,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全部承擔。

第十三條.

補充條款:

第十四條.文字: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解釋權歸甲方,如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未果,向甲方所屬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予以裁決。

(三)本合同不跨年簽定,截止爲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