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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合同類型有哪些

建築工程中各種合同類型

各種合同類型有哪些

成本加酬金合同

定義

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稱爲成本補償合同,這是與固定總價合同正好相反的合同,工程施工的最終合同價格將按照工程實際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進行計算.在合同簽定時,工程實際成本往往不能確定,只能確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計算原則.由業主向承包單位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並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

特點

這類合同中,業主承擔項目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因此也就承擔了項目的全部風險。

但是承包單位由於無風險,其報酬也就較低了。

這類合同的缺點是業主對工程造價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項目的成本。

對業主而言,這種合同也有一定的優點:

1.可以透過分段施工,縮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圖完成纔開始投標和施工.

2.可以減少承包商對立情緒,承包商對工程變更和不可預見條件的反映會比較積極和快捷.

3.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術專家,幫助改進或彌補設計中的不足.

4.業主可以根據自身力量和需要,較深入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5.也可以透過確定最大保證價格約束工程成本不超過某一限值,從而轉移一部分風險.

適用條件

1.需要立即開展的項目(緊急工程)。時間特別緊迫,如搶險,救災工程,來不及進行詳細的計劃和商談.

2.新型的工程項目。

3.風險很大的項目(保密工程)。

成本加酬金合同有許多種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

2.成本加固定比例費用合同.

3.成本加獎金合同

4.最大成本加費用合同

固定總價合同

固定總價合同是目前建築市場常見的一種施工承包合同形式。近幾年來,由於建材價格波動很大,固定總價合同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戰,由此帶來的工程造價爭議隨之大幅上升。爲了使承發包雙方對固定總價合同的性質、風險有更深的認識,在今後簽訂這類承包合同時儘可能將風險範圍估計充分併合理分擔,避免糾紛再次發生,本文作者結合實踐,固定總價合同的特點、風險、爭議類型作了深入的分析並提出防範措施,供承發包雙方參考。

一、固定總價合同的的性質、特點及風險

固定總價合同,俗稱“閉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謂“固定”,是指這種價款一經約定,除業主增減工程量和設計變更外,一律不調整。所謂“總價”,是指完成合同約定範圍內工程量以及爲完成該工程量而實施的全部工作的總價款。

固定總價合同在目前的建築市場上頗受青睞,特別是外資企業業主更是普遍採用這類合同。這是因爲這類合同與固定單價合同、按實結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優勢,更能保護業主的利益。

固定總價合同有如下特點:

1、工程造價易於結算。

由於總價固定,因此只要業主(發包方)不改變合同施工內容,合同約定的價款就是承發包雙方最終的結算價款。對於業主來說,這樣的價款確定形式可以節省大量的計量、覈價工作,從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

2、量與價的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

對承包商而言,固定總價合同一經簽訂,承包商首先要承擔的是價格風險。這裏投標時的詢價失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價格上漲風險均由自己承擔,業主不會給予補償。

其次,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風險。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圖紙和說明,承包商在報價時要自己計算工程量,再根據申報的綜合單價,得出合同總價。即便業主提供工程量清單,也僅僅是承包商投標報價的參考,業主往往聲明不對工程量的計算錯誤負責。這樣,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漏算、錯算的風險。

招標實踐中,業主給予的投標時間往往比較短,承包商來不及根據施工圖精確計算工程量,只能憑經驗結合圖紙作估算,漏算、錯算幾乎難以避免,只不過漏算、錯算的數額有大有小罷了。

對於業主而言,透過招標、議標選擇的承包商,其中標價的利潤空間已經大大壓縮,業主高價獲取工程的的風險幾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場不會永遠只漲不跌,因此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對業主同樣具有一定的風險,只是基於業主在工程合同中的優勢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減少合同價款,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的.價格風險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賠機會少。

固定總價合同,業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確只有業主變更設計和增減工程量可以調整合同價款,這樣一來承包商索賠的機會大大減少,而業主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預算。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也是業主對付承包商“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的妙招。

二、固定總價合同的侷限性

儘管對業主而言,固定總價合同有那麼多的優勢,但固定總價合同並不適用所有類型的工程項目。根據固定總價的上述特點,筆者認爲,固定總價合同僅適合以下類型工程:

1、合同履行週期短的小型工程。由於固定總價是價款不變的合同,因此承發包雙方都要承擔材料價格起伏的風險。雖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漲價的風險更大,但有漲總會有落。如果雙方簽訂合同時正是材料大幅度漲價的時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又大幅回落,那麼吃虧的將是作爲發包人的業主。因此作者認爲固定總價合同只適用履行週期一般不超過半年、材料市場價格相對穩定的小型工程。

2、適合工程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因固定總價是量、價均不調整的合同,對於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工程量誤差率較小,報價的準確性更高。而結構複雜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錯算工程量的概率較大,雖然業主可以施工圖紙已經明確、雙方已經透過詢標、答疑解決了設計細節問題,工程量疏漏的損失應由承包商自己承擔爲由拒絕承包商的調價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確實因此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如上述案例那樣因業主給予的投標時間過短無法準確計算工程量,造成工程

量差異太大,損失嚴重,承包商依然會要求業主分擔,甚至透過停工、訴訟或仲裁途徑解決這些問題。這樣一來,對工期十分敏感的業主將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時間處理這些爭議。因此,筆者認爲,對於結構簡單的住宅、廠房、商場等類型工程可以使用總價固定合同,而結構複雜的綜合性工程則更適合單價固定合同形式。

三、固定總價合同常見的爭議類型

從近幾年來承接的業務來看,糾紛類型主要有:

1、價格爭議:在價格爭議中,又可以分爲:

(1)材料漲價引起的價格爭議。如2003年全國大多數城市建材大幅度漲價,有些地方的漲幅達30%~50%,這對低價中標而又簽訂固定總價合同的承包商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認爲材料漲價幅度已經超過正常的商業風險範圍,屬於當事人簽約時無法預見的客觀情勢變化,要求業主對此進行補償,追加合同價款。而業主則以雙方所籤合同爲固定總價合同,材料漲價屬於承包商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範圍、追加價款沒有合同依據爲由,拒絕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因此產生爭議。

(2)變更引起的價格爭議。設計變更和業主增減工程量是固定總價合同約定的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雙方對設計變更、調增調減工程量引起的價款變動沒有明確、具體的約定,一方主張變更工程的單價應按市場價或造價部門市場資訊價計價,一方堅持按照承包商投標時的單價進行計價,雙方即會產生爭議。

2、工程量爭議:

這類爭議主要發生在施工企業報價漏項、工程量錯算較多的情況下。因我國對工程量計算有統一規則,施工企業又有專門的預算人員,因此施工企業對工程量失誤導致的價款損失普遍認爲是自己的失誤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工程量漏算、錯算,也很少要求業主追加合同價款,除非工程量誤差巨大、損失慘重,且發包人在招標過程中有過錯。故此類糾紛相對較少。

固定單價合同

一、固定單價施工合同的特點和依據

簽訂施工合同、約定合同價款時,按招標投標確定的人工、材料、機械等的

單位價格(最好固定、封閉單價)和實際完成的

工程量計算工程造價,是固定單價施工合同的特點。按照固定單價方式編制招投標檔案,簽訂施工合同,是國際慣例按“FIDIC合同條件”的方法。“FIDIC合同條件”是國際上工程項目管理科學和法律學的經驗總結,內容完善,融工程專業技術、經濟、管理、法律於一體,結構嚴謹,詞語準確,業主與承包商的風險分擔公平合理,義務和權利分明,爲國際工程項目承包認可和推薦的合同文字,是可以借鑑的好模式。

我國頒佈的統一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學習了國際慣例的FIDIC合同條件,結合我國國情,具有內容完整、全面,法律法規依據清晰,責任清楚,規範性強,固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等特點。更重要的是示範文字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機制的要求,使雙方建立一種市場經濟關係,規範雙方合同行爲。示範文字的合同條件中規定了“根據確認的工程量、按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支付工程價款”(第22條),以及“工程量清單”的提供(第2條第5款)、工程量的核實確認(第21條)等,都表明了固定單價施工合同的方式和特點,是實際工程中實行固定單價施工合同的依據。

二、實行固定單價施工合同的意義

1、實行固定單價施工合同方式是開展招投標工作的需要

一些工程由於施工圖紙不齊等原因,在招標條件不具備,又急於開工的情況下,使招投標工作難以開展。爲了解決這樣的問題,採用單價、費用報價的方式,也就是固定單價的方式,既堅持了招標方向,又結合了實際情況,節省了時間,加速了施工,保證了投資效果的提前實現。作爲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市場科學競爭的需要;企業進入市場的需要;市場管理的需要,固定單價施工合同有獨特的優勢。

2、固定單價施工合同,可以使建設單位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控制工程造價,實現經濟效益是建設單位(業主)的追求目標。建設單位透過招投標把單價固定後,簽訂了施工合同,就受到了法律的保護。建設單位再在設計和工程量覈實的環節上採取相應的措施後,就可以達到控制工程造價的目的。

3、實行固定單價施工合同可以使施工單位改善經營管理、節省物耗、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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