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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效果詳細解釋

關於《合同法》第97條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學界歷來有“直接效果說”“折中說”“區分說”三種不同的解釋路徑,司法判例亦長期不統一。在我國現行法體系內,有體物、受領勞務及金錢返還義務與不當得利返還義務在正當性基礎、要件事實方面均存在差異。在標的物毀損滅失場合,因風險負擔規則的介入,以不當得利返還義務解釋此時的返還義務亦不夠妥當。但是,“直接效果說”與“折中說”的差異不應過分誇大,兩者的區別更多地體現爲邏輯自足性的優劣,從實務效果角度觀察卻並無根本性區別。

合同解除效果詳細解釋

“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的這一規定歷來被視爲“合同嚴守”原則的經典闡釋。然而,有“一般”就有“例外”,“合同嚴守”並非意味着永恆正義,爲避免特定態勢下的非正義結果,法律有必要在矯正正義導向下進行相應制度安排。合同解除制度的正當性基礎正在於此。但是,對於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我國《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過於原則而缺乏可操作性,實務見解頗不統一,學界亦長期爭論不休,有必要尋求妥適的解釋路徑。

一、實務亂象與學界爭議

歸納各地判例及學者見解,當前爭議焦點集中於合同解除有無溯及力和損害賠償範圍兩個問題上。

(一) 實務亂象

1. 案例梳理

案例一:在“新宇公司訴馮玉梅商鋪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解除合同的同時,判決“新宇公司賠償上訴人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68萬元”[1]。

案例二:在“桂冠電力訴泳臣房地產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解除合同的後果,違約方的責任承擔方式也不表現爲支付違約金……綜合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泳臣房產賠償桂冠電力損失1 000萬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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