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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檢查工作計劃

爲進一步規範我局行政檢查工作,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根據《市司法局行政檢查工作程序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計劃

司法局行政檢查工作計劃

一、檢查對象及內容

(一)公證管理類

1.檢查對象:全市公證機構及公證員;

2.檢查內容:公證文書質量及公證處的.誠信建設情況;

3.檢查時間:全市公證處的文書質量年中檢查於本年度第二季度進行,文書質量年末檢查和全市公證處的誠信建設情況檢查於本年度第四季度進行。

(二)律師管理類

1.檢查對象:律師事務所

2.檢查內容:律師事務所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職責、實行自律管理的情況;

3.檢查時間:二季度。

(三)司法鑑定管理類

1.檢查對象:市屬機動車類鑑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2.檢查內容:司法鑑定機構對於司法部頒發的《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和《司法鑑定文書規範》的落實情況;

3.檢查時間:年內。

二、檢查方法

(一)抽查有關文書、卷宗。

(二)聽取機構負責人彙報有關情況。

(三)現場檢查各項工作落實情況。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關部門開展行政檢查前需製作《行政檢查通知書》,到法制處領取《省行政執法證》。

(二)各有關部門實施行政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向相對人出示執法證件和《行政檢查通知書》,說明檢查依據、檢查內容、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填寫市局制定的行政檢查制式文書。

(三)行政檢查結束後,各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檢查材料的存檔工作,相關文書的副本送法制處備案,並交還執法證件。